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局 • 【公布日期】2011.02.10
• 【字 号】沪民社服[2011]1号 • 【施行日期】2011.02.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民社服〔2011〕1号)
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相关社会组织联合会:
现将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民政部第39号令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市和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和管理,设立相应的评估委员会,组织协调和监督评估工作的开展,确认评估等级。
评估委员会开展评估工作,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确定评估等级;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委员会审核后,确定评估等级。 二、关于评估等级的管理
市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的评估委员会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评估,以及区县评估委员会申报的4A级、5A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评估。其中,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备案。
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的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区县社会组织3A级及以下评估等级的评估,以及4A级和5A级社会组织评估的初审、申报工作。
本市具备“枢纽性”功能的社会组织,经授权负责本枢纽社会组织3A级及以下的评估等级的评估,以及4A级和5A级社会组织评估的初审、申报工作。 三、关于评估标准
社会组织的评估标准,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标准执行。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和经授权并承担“枢纽性”功能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作适当调整和细化,经报市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评估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四、关于开展评估工作的时间
本市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具体开展评估的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五、关于评估工作的其他规定
(一)社会组织评估应该按照自愿原则。
(二)申请参加4A级及以上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需要提交经市社会团体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根据有关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党组织而未建立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附件:《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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