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于粤港澳大湾区来讲,“一国,两制,三法域”是其特有的社会背景,但是其中所存在的法律冲突,已经对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环境的建设与完善造成一定程度的阻碍,同时,也对湾区经济的深层次融合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基于此,本文将针对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进行概述,并对冲突解决路径进行探讨,以期望能够推动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合作机制的发展与完善,进而为该区域的司法、经济的深度交流与融合奠定坚实的基础。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0.1
资助:珠海科技学院博士提升计划资助(20191115) 前言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的颁布以及实施,意味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与发展已经被纳入到中国顶层设计范畴。作为中国重大发展战略之一,未来将会把该区域打造成为世界级的城市群以及国际一流湾区。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推动以及保障作用,只有在良好的法治环境基础上才能实现各项目标。现阶段,粤港澳大湾的法律冲突日益复杂与明显,随之而来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这必将影响到湾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研究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及解决路径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概述 (一)立法层面的法律冲突
从《香港基本法》以及《澳门基本法》来看,当中第十七条均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但是在制定相关法律时,必须由立法机关上报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而备案并不会对法律生效产生影响。同时,
上述两项《基本法》的第十八条均规定,对于港澳地区来讲,其立法权是仅除外交、国外以及基本法规定不属于特区自治范围的特别立法授权;而从原则上面来讲,全国性的法律不会在特别行政区进行实施。从内地立法体制来看,是由中央进行统一领导,并进行一定程度的分权,具有“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特征。广东省属于一般地方行政区域,也就意味着享有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制定的权限,但是并不能进行创制性的立法,所实施的也是全国性的法律;但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从这里来看,粤港澳大湾区的立法层面必然存在着法律冲突,无法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进行完善与处理,要解决区域间法律存在的横向冲突,还需要积极探索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合作机制以及加强区域间司法的交流与融合。
(二)司法层面的法律冲突
港澳地区的基本法为该地区赋予了高度自主权,基本法的第十九条规定,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可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行使审判权,且不会受到任何干涉;同时,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这里提到了不受任何干涉,具体指不会受到内地最高法院以及最高检察院的监督与指导。从内地司法机制特点来看,上级以及同级司法机关可以对各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与指导;同时,人民检察院需要接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并没有具有领导性质的立法机关,也没有可以进行有效协调、处理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司法机关。
从大湾区的法律来看,其冲突呈现出复杂性和特殊性,这种冲突与英美等国家不同,英美国家是“一国一制”条件之下不同法域之间出现的法律冲突,而粤港澳地区是在“一国两制”的条件下出现的冲突,体现在:第一,“一国两制”条件下,一般地方行政区域与特别行政区域之间存在的法律冲突;第二,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冲突代表了不同社会性质,比如,香港与澳门就属于相同社会性质下所出现的法律冲突,而广东与香港、澳门地区之间又表现为不同社会制度条件下的法律冲突。第二,广东、香港、澳门三大地区法系之间的冲突。从香港的法律来看,属于英美法系;从澳门的法律来看,则属于大陆法系;从广东的法律来看,则属于社会主义法系,法系之间的冲突将追溯到立法背景、立法技术、法律渊源、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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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解决路径
“一国,两制,三法域”是粤港澳大湾区特有的社会背景,所以并没有范例进行参照,对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解决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需要步步推进,先制定并完成阶段性的目标,然后朝着长远目标逐步迈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解决路径,本文有这些建议:
(一)深入探索立法合作机制
法律冲突将会影响到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发展,而要解决法律冲突的关键在于要有规范化、制度化的立法进行保障以及引领,所以要找到适合该区域的立法模式,这也是阶段性的目标。从立法层面的法律冲突来看,目前需要做的是为该区域创造更多有利条件,分阶段完善立法模式,集中力量探索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趋同、分别立法、共同决议的立法合作机制,将可以从根源上减少法律冲突,其中能够有效减少法律冲突的关键在于“共同决议”。对于分别立法来讲,具体是在共同决议的基础上达成共识,然后各自进行立法;与此同时,粤港澳三地需要协调立法,这样的模式具有较强的可行性,而且阻碍相对比较少。粤港澳三地需要进行长期的沟通与磋商,就各方利益冲突点进行协调,在得到有效协调之后,其规则将会逐步趋同。从长远目标来讲,即: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但是需要三地政府深入协商,并循序渐进。关于统一区际冲突法的制定,目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意见,但是标准、规范的区际冲突法,将能够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更加协调,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法律冲突导致相关解决方法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可以对一些案件进行针对性的防范。
(二)深化司法交流与融合
在解决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的过程中,不仅要依靠立法模式创新,还需要制度创新以及实践先行。借助大湾区建设不断深入的强大驱动力,进而促进粤港澳大湾区三地司法交流与融合,具体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
1.促进法律人才的流动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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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强调要促进法律人才的流动与合作,目的是对粤港澳大湾区的优势法律资源进行整合,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法律服务竞争力。从《规划纲要》来看,当中已经对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事务合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港澳律师在珠三角九市的业务范围以及执业资质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逐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试点的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律所联营政策,需要实施的是三地合作监管制度,第一,要将粤港澳法律专业人士互认的条件与程序进行放宽以及简化,并逐渐将其从业范围扩大,目的是减少港澳律师的顾虑,调动其跨境执业的积极性。第二,对广东法律人员执业环境进行不断改善,为吸引更多粤港律师到广大执业奠定一定的基础。第三,加强跨境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内地律师可以到港澳地区了解、学习相关法律知识,鼓励港澳地区的律师到内地了解、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同时,为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更多有利于沟通、交流以及合作的平台,这样解决法律冲突才会更加顺畅。第四,对港澳籍仲裁员、调解员以及陪审员等制度进行完善,将选人范围合理扩大,有利于吸引更多有实践经验以及专业知识的港澳籍人员加入到专家团队之中,从而为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2.建立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扩大纠纷解决渠道
通过建立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对粤港澳大湾区司法资源进行整合,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仲裁、诉讼、调解等方面顺畅衔接,并为打造互相配合的争端解决平台奠定坚实的基础,这将是化解纠纷的有效手段。《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指出,要坚持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原则,从而构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以及相关机构;对多种争端方式进行灵活应用,使其相互配合与协作,将进一步推动构建共享、共建、共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制度,从而形成低成本、快捷、便利的争端解决中心。以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为基础的争端解决中心,将能够扩大纠纷解决渠道,并为粤港澳三地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进而为构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奠定坚实的基础。
现阶段,应当将工作重心放在粤港澳统一协调的调解机制的建设与完善等方面,合理、灵活采用调解方式对纠纷进行解决。例如,将深圳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作为开端,进而为粤港澳调解平台的建设提供基础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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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请更多与实际需求相符合的港澳籍调解人员并参与到法律调解之中,不仅能够丰富区际纠纷调解模式,而且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升调解水平,当条件逐步成熟之后,再发展更多国际民商事诉调中心,为纠纷主体定分止争提供更多选择以及便利。
3.推动国际法律服务以及商事解决中心建设
若要有效解决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就需要进一步提升解决纠纷的司法公信力,而建设国际法律服务以及商事中心,将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最好能够将其打造成为优秀品牌,借助品牌效益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完善。客观来讲,粤港澳大湾区的优势是国内其他区域无法比拟的,体现在:第一,经济条件好。粤港澳大湾区的经济总量早已经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其经济水平已经超过了旧金山湾区,并接近于纽约湾区。第二,香港本来就是亚太国际法律服务以及纠纷解决中心,但是香港一直以来也面临着新加坡的不断调整。但是,以香港为基础,加上广东与澳门,粤港澳三地联手将能够打造整个亚洲乃至国际上都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服务法律服务与纠纷争议解决中心,如此一来,可帮助香港巩固亚太国际纠纷解决中心的地位。第三,香港与澳门之间的法律合作有着悠久的历史,已经在很多领域进行了合作以及开拓。这些固有的优势恰恰能够为建立粤港澳国际法律服务以及纠纷解决中心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需要对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体系进行深入探索,可为该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法治新动力。
结语
综上所述,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特有的社会背景下,法律冲突将会影响到该区域的经济建设与发展,因此探索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冲突解决路径是现实需要。解决法律冲突并不是一蹴而就,需要设置阶段性目标以及长远性目标,从立法模式创新入手,促进粤港澳三地政府加强合作;通过促进法律人才的流动与合作;建立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扩大纠纷解决渠道;推动国际法律服务以及商事解决中心建设等策略,深化司法交流与融合,将有利找到适合该区域解决法律冲突的模式,从而为粤港澳大湾区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1]钟立国.CEPA框架下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法律制度的协调与完善[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20,35(05):89-100.
[2]王春业.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论纲[J].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4(04):96-112.
[3]李懿艺.粤港澳大湾区刑事法律适用的差异与协调[J].嘉应学院学报,2020,38(01):56-60.
[4]李贺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进程中的法律冲突及路径选择[J].中共珠海市委党校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19(06):56-61.
【基金课题】珠海科技学院博士提升计划资助(20191115)
作者简介:张淼(1990-),男(汉族),山东莱芜人,管理学博士,珠海科技学院教师,澳门城市大学金融学博士生,主要研究领域:产业经济与企业价值,金融投资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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