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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2024-04-10 来源:易榕旅网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行为,促进各类金融保险企业公平竞争,依据?企业财务通那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的银行、保险企业和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一〕银行。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二〕保险企业。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外资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

〔三〕其他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包括都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证券交易等业务的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各类非银行金融企业。

上述企业附属的独立核算的非金融保险企业,分不按有关行业财务制度执行。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其他变更登记等要紧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那么。但凡应属本期的收进和支出,不管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进和支出;但凡不属于本期的收进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进和支出处理。

第五条企业要认真做好财务治理的根底工作,做到原始记录的正确、完整,建立、健全财务治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各级单位的经济核算,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财产清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的方案、操纵、考核、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运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治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同意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金和负债

第七条企业应当按规定筹集资本金。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等。

国家资本金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进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是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能够支配的资产投进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是指社会个人或者本企业内部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进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其资产投进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实。

第八条企业能够采取汲取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采取汲取实物、无形资产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第九条企业的投资各方必须按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付资本金。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协议的约定,分享企业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及其他投资者能够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一条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进〕,资产重估确认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以及同意捐赠的财产等,计进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能够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在企业的资本金中,银行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30%,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净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的负债包括汲取的各项存款、各项借进资金、金融机构往来资金、各种应付〔包括融资租进固定资产应付款〕和预收款项以及其他负债。

第十四条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努力落低筹资本钞票。

第十五条企业的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往常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企业发行债券发生的各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往常分期摊玫本钞票。

第十六条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进企业本钞票,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 第三章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经营要紧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同时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 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应当分类治理。 第十八条企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原那么计价:

〔一〕自行建筑的固定资产,按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购进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企业用借款和发行债券购建固定资产时,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计进固定资产价值。 〔三〕融资租进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投资者投进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根底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进后的金额计价。

〔六〕同意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帐单的依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市价计价。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进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九条企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缘故,及时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进营业外收进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企业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者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预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本钞票计价。

第二十二条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者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进施工的工程本钞票。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特不缘故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进开办费,在投进使用以后发生的,计进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本钞票等资料,估价转进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原估

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纳分类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提取的折旧计进本钞票,不得冲减资本金。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以下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进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以下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进帐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进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接着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早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企业投进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进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当按季〔月〕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原值、估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或规定的总工作台时〕计算确定。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至5%确定,个不企业某些固定资产净残值比例低于3%或高于5%的,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见附表〕根底上,确定具体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的折旧一般采纳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妨碍较大的固定资产,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纳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1-估计净残值率〕×100%/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二〕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

1.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2.每台班折旧额=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工作台时数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100%/折旧年限 季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净值平均摊销。 〔四〕年数总和法的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100%/〔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 季折旧额=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1-估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折旧方法和

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往常,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计进当期本钞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能够采纳待摊或者预提的方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现金资产

第三十一条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进中心银行的法定存款预备金和备付金、存放中心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

第三十二条库存现金必须做到帐面余额与库存金额相符,企业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操纵制度。

企业发生的出纳长短款、结算业务的过失款等,按照规定程序,分不计进企业营业外收进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三条企业发生金银、外汇买卖时,因价格、汇率变动与帐面原值的差额,列进当期损益。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按规定向中心银行缴存存款预备金和备付金,因迟交或少交预备金而造成的加息,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支付。 第五章放款

第三十五条企业放款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立健全放款的发放、工程治理和监督的操纵制度,并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放款的本金和利息,同时同意金融治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企业放款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并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利息,计进当期损益。

第三十七条贴现放款按贴现票据的面值计价,利息和手续费局部计进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企业发放的抵押放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回还,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后取得的净收进,高于放款本金的局部计进当期损益;低于放款本金的局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从提取的呆帐预备金中核销,应收利息与实收利息的差额从坏帐预备金中冲减。 第三十九条企业办理租赁业务按以下规定处理:

办理融资租赁的租赁资产以总本钞票计价,包括租赁资产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等。企业收取的租赁收进按规定计进当期损益。

办理经营租赁的租赁资产按原值计价,企业在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进,按规定计进当期损益。 第四十条关于借款人不能按期回还的放款,企业要认真查明缘故。有担保人的放款要依法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对因本企业工作人员过失或经营治理不善造成的放款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企业逾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后〕三年以上的放款,作为催收放款治理,应收利息不再计进当期损益,实际收到的利息计进当期损益。

第四十二条企业发生的呆帐放款要按规定的核销条件、核销方法和审批权限从呆帐预备金中核销,呆帐预备金仅限于核销放款本金,其应收利息已计进损益的冲减坏帐预备金。 第六章证券及投资

第四十三条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和法规,能够采纳购置有价证券或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企业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经营特许权对外投资,也不得在本钞票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对外投资款,企业对外投资不得挤占应上交国家的税金和利润。

第四十四条企业的对外投资按投出时实际支付或者经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

企业购置有价证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揭发放股利或应计利息的,应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揭发放的股利或应计利息计价。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出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计价。

第四十五条企业购置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企业以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猎取利息或股利为目的而购进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企业通过市

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进的有价证券。

第四十六条企业出售经营性证券能够采纳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确定事实上际本钞票。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出售经营性有价证券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帐面本钞票的差额,计进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企业购进投资性证券按有价证券面值和规定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分期计进损益。 企业中途出售投资性证券的实收款项与帐面本钞票和应收利息的差额计进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企业购进折价或溢价发行的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与票面价值的差额,应在债券到期往常,分期冲减或增加债券利息收进。

第四十九条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股利或利润,计进投资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或补交所得税。

企业依据合同、协议规定到期收回或因被投资企业清算而收回投资额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为净收益,计进投资收益;如为净损失,冲减投资风险预备金。

第五十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和购置股票方式进行长期投资,对被投资单位没有实际操纵权的,对外投资采纳本钞票法核算;拥有实际操纵权的,对外投资采纳权益法核算。

采纳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增加,企业要按其所占比例增加对外投资。企业收到分来的投资收益时,相应减少对外投资。 第七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五十二条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本钞票计价:

〔一〕投资者作为资本或合作条件投进的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二〕购进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三〕同意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四〕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成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本钞票计价。

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得作价进帐。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第五十三条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均摊进本钞票。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以下原那么确定:

〔一〕法律和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分不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那么确定。

〔二〕法律无规定有效使用期限,企业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确定。

〔三〕法律、合同或企业申请书均未规定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估计的受益期限确定。 〔四〕受益期限难以估计的,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第五十四条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进,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进企业的其他营业收进。 第五十五条企业的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进的固定资产先进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培训费、印刷费、律师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进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本钞票的汇兑净损失等支出。

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计进工程本钞票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不得计进企业的开办费。

开办费自企业营业之日起分期摊进本钞票,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进的固定资产先进支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其他资产包括冻结存款、冻结物资以及涉及诉讼中的财产等。 第八章成本

第五十七条企业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赔款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各种预备金以及有关支出,按规定计进本钞票。

第五十八条企业的本钞票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息支出。指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的各类资金〔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提取的应付利息。

〔二〕赔款支出。指保险企业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按保险合同规定支付给投保人的赔款。 〔三〕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指企业联行、企业与中心银行及同业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四〕固定资产折旧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

〔五〕手续费支出。指企业在办理金融、保险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支出。其中企业支付给代办储蓄、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按以下规定把握:

1.代办储蓄手续费按代办储蓄存款年平均余额的1.2%之内操纵使用。应付代办手续费一律以代办单位〔或人员〕汲取储蓄存款的上月平均余额为基数,划分档次,分档计付,操纵比例随余额的增加相应递减。代办储蓄平均余额应扣除银行职工在代办储蓄业务中从事吸储、复核和治理工作应分摊的储蓄存款余额。 2.代办保险业务手续费按代办保费收进的规定比例操纵使用。其中,国内险种业务为5%〔不含农业种植、养殖两业险〕,人身险种业务为4.5%,涉外险种业务为4%,农村种植、养殖业险种业务为7%。具体险种比例由企业依据代理业务范围和不同险种,按照专职代办高于兼职代办、农村代办高于都市代办、分散险种代办高于集中险种代办的原那么统筹核定。

〔六〕业务宣传费。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在营业收进〔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进〕的规定比例内把握使用。其中,银行为2‰,保险及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为5‰。

〔七〕防灾费。指保险企业为加强参加保险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抵御自然灾难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减少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所支付的专项费用。保险企业支付防灾费的标准,财产险按其保费收进的1.5%操纵使用,人身险按其保费收进的1%操纵使用。

〔八〕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业务交际费用。业务招待费在以下限额内把握使用:全年营业收进〔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进,下同〕在1500万元以内的,不超过5‰;全年营业收进超过1500万元,缺乏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局部的3‰;全年营业收进超过5000万元,缺乏一亿元的,不超过该局部的2‰;全年营业收进超过一亿元的,不超过该局部的1‰。 〔九〕外汇、金银和证券买卖损失。

〔十〕各种预备金。企业的各种预备金包括呆帐预备金、投资风险预备金、保险未决赔款预备金和坏帐预备金。

1.呆帐预备金。呆帐预备金自1993年起按企业年初放款余额的6‰全额提取,从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历年结转的呆帐预备金余额到达年初放款余额的1%为止。从到达1%的年度起,呆帐预备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实行差额提取。

2.投资风险预备金。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每年可按上年末投资余额的3‰提取投资风险预备金,年末余额到达上年末投资余额的1%时,实行差额提取。

3.未决赔款预备金。保险企业可在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下年初冲减企业本钞票,已决赔款列进赔款支出。

4.坏帐预备金。企业可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3‰提取坏帐预备金,用于核销企业应收帐款的坏帐损失。 企业的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

企业当年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帐预备金局部,计进当期本钞票;收回已确认核销的坏帐损失,增加坏帐预备金。

不计提坏帐预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进企业本钞票。 企业的应收帐款包括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租赁收进等。

〔十一〕业务治理费。包括:电子设备运转费、钞币运送费、平安防卫费、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卫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理赔勘查费、职工工资、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税金、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

费、无形资产摊销〔不包括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递延资产摊销、其他资产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热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等。 职工工资是指在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劳动保险费是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含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职员资、职工死亡葬丧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方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 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税金是指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本钞票中列支的税金。 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咨询费是指企业聘请经济技术参谋、法律参谋等支付的费用。 企业的低值易耗品能够一次或分期摊销。 绿化费是指企业内部绿化发生的零星支出。

职工福利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方面的开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会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职工教育方面的开支。

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第五十九条企业的业务宣传费、托付代办手续费、防灾费、业务招待费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 第六十条企业需要待摊和预提的费用,由企业依据权责发生制和本钞票与收进配比的原那么,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预提费用当年能结清的,年终财务决算不留余额;预提期长,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讲明。 第六十一条企业的以下开支不得计进本钞票:

〔一〕购置和建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二〕对外投资支出及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一般股股利。

〔三〕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五〕国家规定不得在本钞票中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二条企业的本钞票核算,要严格区分本期本钞票与下期本钞票的界限、本钞票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

第六十三条企业的本钞票核算,要以季〔月〕、年为本钞票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的本钞票与营业收进核算的起讫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须一致。 第九章营业收进、利润及分配

第六十四条营业收进包括利息收进、保费收进、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进和其他营业收进。 利息收进是企业各项放款的利息收进〔不包括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进〕等。 保费收进是企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收进。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进是企业联行以及企业与中心银行和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进、利差补贴收进等。

其他营业收进包括追偿款收进、分保费收进、租赁收进、房地产开发收进、咨询收进、担保收进、外汇买卖收进、金银买卖收进、手续费收进、证券发行及买卖收进、无形资产转止净收进、代保管收进以及其他收进。

第六十五条企业应在各项业务合同签订以后,在规定的计算期内按应计收进的数额确认营业收进的实现,或者在劳务差不多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权利的凭证时确认营业收进的实现。

第六十六条企业利润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进-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营业收进-营业税及附加-本钞票-提转责任预备金差额 投资收益包括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等。

营业外收进是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截了当关系的各项收进。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出售 固定资产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进、罚款收进、出纳长款收进、证券交易过失收进、因债权人的特殊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本企业业务经营无直截了当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和毁损报废的净损失、出纳短款、证券交易过失损失、职工子弟学校经费和技校经费支出、特不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提转责任预备金差额是指保险企业当期提取的责任预备金与同时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取的责任预备金之间的差额。责任预备金分不按以下规定提转:

1.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企业可按当期保费收进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预备金,下一年度同期转回。

2.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保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企业在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责任预备金,同时转回上年度提取的责任预备金。

3.人身保险业务由企业依据担当保险期内的责任和业务部门精算的结果,提取人身保险责任预备金,下一年度转回。

第六十七条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能够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所得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缺乏补,能够在5年内连续弥补。5年内缺乏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六十八条企业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九条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应按如下顺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中心银行对企业因少交或迟交预备金的加息。

〔二〕弥补企业往常年度亏损。

〔三〕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到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提取公益金。

〔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往常年度未分配的利润,能够并进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其中,股份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优先股股利。

2.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的决议提取和使用。 3.支付一般股股利。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取税后利润5%的法定公益金。

第七十条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但股份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会特殊决议,可按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比率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分配股利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七十一条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很多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公益金要紧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第十章外币业务

第七十二条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用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存款、放款、外汇买卖及往来结算等业务。

外币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应实行外币分帐制,平常以外币记帐,每期终了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

位币金额;不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企业,应随外币业务的发生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 第七十三条企业办理外汇买卖业务发生的外汇买卖差价,计进当期损益。

第七十四条企业收到投资者的外币投资,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折合记帐本位币与投进时的外汇牌价折合记帐本位币的差额,计进资本公积金。

第七十五条企业发生的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截了当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前或办理竣工决算前,计进资产的价值;在资产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决算后计进当期损益。

第七十六条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失与汇兑收益相抵后,如为净损失,计进企业的开办费。如为净收益,自营业之日起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也可留待弥补以后年度发生的亏损,或者留待并进企业的清算损益。

第七十七条企业各种外币工程的期末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企业,按外汇买卖多缺余额计算,计进当期损益;不实行外币分帐制的企业,按照期末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的记帐本位币金额与帐面记帐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进当期损益。

第十一章企业清算

第七十八条企业公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七十九条清算企业的财产包括公布清算时企业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局部,不属于清算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局部,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企业财产。

第八十条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能够重估价值或变现收进等为依据。

第八十一条企业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回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进企业清算损益。

第八十二条企业在公布终止前六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以下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进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早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三条清算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公告费、诉讼费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

第八十四条企业的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缺乏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第八十五条企业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局部,依法缴纳所得税。清算完毕后的剩余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原那么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按优先股股份面值优先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局部,按一般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如不能全额回还优先股股金时,应按各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配。

第八十六条企业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编制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连同中国注册会

计师验证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十二章财务报告及财务评价

第八十七条企业应当定期向主管财政机关等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讲明书。

第八十八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及其他附表。企业应当按季〔月〕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企业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不与金额,资产负债表要符合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的平衡关系。

损益表应当充分揭示企业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及分配情况。必须提供营业收进、本钞票、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财务状况变动表应当揭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财务状况的变动和现金流淌,要求反映企业营业所得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来源和用途,以及企业的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具体资料。

其他附表包括利润分配明细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变动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的实际需要设置编报。

企业汇总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一律折合为人民币。 第八十九条企业的财务状况讲明书,要紧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务经营情况、利润实现及其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及周转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等。

〔二〕某些要紧工程采纳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缘故;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妨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有重大妨碍的事项;以及为正确理解财务报表需要讲明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按规定期限,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主管财政机关。 第九十条企业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包括流淌比率、资本风险比率、固定资本比率。 1.流淌比率=流淌资产×100%/流淌负债

流淌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企业本身各种存款、短期放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流淌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回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 2.资本风险比率=逾期放款×100%/资本金 3.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100%/资本金

〔二〕经营成果指标,包括利润率、资本金利润率、本钞票率、费用率、赔付率。 1.利润率=利润总额×100%/营业收进 2.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100%/资本金 3.本钞票率=总本钞票×100%/营业收进

4.费用率=业务治理费×100%〔营业收进-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进〕 5.赔付率=赔款×100%/保费收进

企业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纳上述指标以外的指标进行考核分析。 第十三章附那么

第九十一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十二条企业可依据?企业财务通那么?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内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法。各部门、各地区不再另行制定财务制度。 第九十三条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金融保险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

房屋及建筑物 一、房屋折旧年限 营业用房30-40年 非营业用房35-45年 简易房5-10年 二、建筑物15-25年 机器设备

一、机械设备10-14年 二、动力设备11-18年 三、通讯设备5-10年 四、电子计算机3-10年 五、电器设备5-10年 六、平安保卫设备5-10年 七、办公及文字处理设备5-8年 八、医疗设备6-12年 交通运输设备

一、专用运钞车4-7年 二、其他运输设备6-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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