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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管理办法-1

2022-04-28 来源:易榕旅网


江城县财政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财政预算,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普洱市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本级和各乡(镇)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县级预算由与县财政局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所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每个乡镇视同一个预算单位)组成。

第四条 县预算管理采用全县各部门分类、预算支出功能分类和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三种形式。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在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县级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分别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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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二)组织和监督县级预算执行; (三)决定县级预算预备费的使用;

(四)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预算调整事项; (五)改变或撤销县级各部门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

(六)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县级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条 县财政局在县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协调和审查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三)具体编制县级预算草案,并按县人代会批准的县级预算,按规定时间和程序批复部门预算;

(四)具体组织县级预算执行,并对全县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出县级预备费动用方案; (六)具体编制县级预算调整方案;

(七)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县级预算的变更事项;

(八)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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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具体编制县级决算草案;

(十)负责县级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和其他方面的管理。 第七条 组织县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在县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县财政局规定以及县人代会通过的年度收入预算,制定组织县级预算收入的措施,提出本部门负责征收的县级预算收入建议计划;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征收、上缴县级预算收入,依法办理预算收入的减征、缓征、免征和退库工作;

(三)向县财政局提供有关县级预算收入征收情况的资料和收入征收计划的调整方案;

第八条 县级各部门在县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县财政局;

(二)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对本部门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

(三)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调整方案;

(四)向县财政局提供有关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五)编制本部门的决算,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决算;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县级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县级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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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对财政性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县级预算收入由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以及其他应当按规定纳入县级预算管理的收入组成。

第十一条 县级预算支出由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组成。 基本支出是各部门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县级各部门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包括基本建设、专项业务费、大型修缮、设备购置、大型会议、项目法定配套等项目支出。

第十二条县级预算支出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筹安排。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建立专用或者专项支出资金项目。确需建立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审查

第十三条 县级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 (二)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三)编制综合财政预算的原则。收支预算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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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统筹安排、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

(四)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的原则。预算安排应优先保证公共支出合理需要,分轻重缓急视县级当年财力状况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五)部门预算管理的原则。部门预算编制根据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要求,按功能分类科目和经济分类科目编制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

(六)绩效预算的原则。编制预算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逐步建立预算申报与绩效目标联系、预算安排与执行结果相挂钩的绩效预算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县级预算依照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措施;

(二)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中长期计划;

(三)县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县级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年度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

第十五条 县级预算草案按照下列程序和时限编制: (一)每年第四季度11月初,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财政局向县各部门部署下一年度县级预算编制工作,各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人员、车辆等基础信息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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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县委、政府的年度中心工作及本部门的年度工作重点,编制部门预算(预算收支计划),于当年11月10日前报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对县级各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预算收支计划)进行汇总、审查,形成县级预算草案最迟于12月1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县人民政府于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县级预算草案;

(四)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级预算后,县财政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县级各部门预算;

(五)因县人代会未召开,县级预算未经人代会审批前的资金拨付,由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预算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 (一)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按照规定由县级预算负担的社会保障资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教育、科学技术等事业的发展性支出;

(四)县政府决定、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县财政承诺的属于县级财政应偿还的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资金;

(五)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县级各部门预算草案依照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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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中长期计划;

(三)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关于预算编制的其他有关要求;

(四)本县、本部门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

(五)本部门的职责和定员定额标准;

(六)上一年度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

第十八条 县级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

(二)本部门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监督措施; (四)本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五)分列到具体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县级各部门编制的收入预算包括国库拨款收入、财政专户拨款(补助)收入、本部门往年累计结余收入和其他收入.

按照规定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一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二十条 县级各部门预算草案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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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二)按照规定应当列入本级部门预算的社会保障资金支出;

(三)在下一年度需要使用县级预算资金偿还债务的支出;

(四)其他项目支出。

第二十一条 县级各部门要将财政补助的预算内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和本部门其他收入统筹安排,编制本部门的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开支及其他不可预见的特殊开支。按有关规定设置和补充预算周转金,其额度应当逐步达到县级政府预算支出总额的4%,用于调剂预算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保证及时用款。预备费和预算周转金的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各部门使用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内或者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核后,纳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对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审查县级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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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预算草案有问题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修改。不能协商一致的,报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章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预算执行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预算执行。切实硬化预算约束,坚持先有预算后拨款的原则;

(二)依法组织收入。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做到依法征管,应收尽收;

(三)合理调度预算支出.严格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和预算执行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严肃财政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县级预算执行,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财税政策的措施,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统一负责组织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执行;

(二)督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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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任务;

(三)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办理预算划转手续;

(四)监督检查县级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各部门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

(五)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审批部门预算调整和追加(减)等事项;

(六)按月编报、汇总预算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

(七)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人行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组织县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县财政局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财政性收入,并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县级分成比例和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上缴县级国库或县级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收入。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收支脱钩。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不得与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挂钩.

第三十条县级预算支出的拨款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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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预算拨款。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严格预算拨款内容的审核,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

(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

(三)按照进度拨款。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及专户资金情况拨付资金。

第三十一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县级当年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财政局可参照待批的县级支出预算拨付部门正常运转必需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资金。对于急需的项目支出,可以通过预拨程序拨付资金。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二条县级预算支出按以下方式和程序拨付: 县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部门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或拨付资金申请。县财政局审查同意后,按照预算安排的项目和数额,以及确定的支付方式从县级国库或财政专户拨付预算资金,不得违反规定支付无预算、超预算的资金。

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规定,县级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方式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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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资金,由用款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及项目进度情况编制分月用款计划,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后,通过县财政局统一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授权预算单位自行支付。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应在项目实施后,按上述程序办理支付手续。

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任何经办银行和用款单位不得将零余额帐户用款额度从“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转移到其他单位任何财务帐户。

县级各部门按照县财政局批复的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本部门的预算。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随意改变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

第三十三条 县级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由县财政局负责,除上级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外,其退库由县财政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具体退库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按照批准的款项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人员,并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人员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三十四条 县级各部门需要使用县级预备费和申请追加支出预算时,要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按有关审批制度的规定审核并提出预备费动用方案和追加预算支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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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上级专项资金下达后,要及时纳入县级预算收入,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专项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要求提出使用意见,送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县人民政府批复后由县财政局调拨资金.但数额较大或者对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上级专项资金,由有关部门会同县财政局提出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要求本县安排配套资金的,数额较大的要按照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批复预算。

第三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时,上级下达和县级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因各种原因项目没有执行或者没有完全执行,形成项目资金结余的,由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和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项目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局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专项结余资金,准予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与下一年度预算一并执行。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与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预算执行情况汇总分析工作,及时掌握全县预算收支状况,发现和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预算顺利执行.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财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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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八条 县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财政局编制预算变更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预算调整: (一)预计引起县级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预计县级预算收入超收或者减收的; (三)县级预算总支出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上年结余未列入预算而动用的;

(五)农业、科技、教育、社会保障支出预算需要调减的;

(六)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规定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支出的;

(七)不同部门之间资金需要调剂的.

第三十九条在预算调整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动,不属于预算调整。不属于预算调整的预算变更事项,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变更。

第四十条 各部门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县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

第四十一条 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状态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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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后执行,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按国家和县有关规定进行机构调整增加人员、普遍性调资和奖励等原因需要增加的人员经费开支,由县财政局按规定调整该部门预算。

第七章 决算

第四十三条 县财政局要在每年末,安排布置编制县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原则、方法、要求格式和报送期限。

县财政局、县级各部门在预算年度终了时,要分别按规定组织编制县级决算草案和本部门的决算,并在规定期限内报县财政局审核。

编制决算草案时,要清理核实全年的预算收支和往来款项。

第四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县级各部门的决算草案,汇总编制县级决算草案,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五条 县财政局和县级各部门编制决算草案时,同时对本年度的预算工作进行分析和总结,并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提出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八章 预算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各部门依法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监督审查。预算执行过程中县财政局受县政府委托,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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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或其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预算调整和预算变更事项按要求向县人大常委会报批或备案。

第四十七条 县财政局依法对县级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县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上缴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安全、规范、有效\"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四十八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县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县级各部门预算的执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县级各部门要接受县财政局、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按照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应当执行县财政局的检查意见和县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

第五十条 违反预算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第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县级出台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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