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1、某投资者依据现有的资源欲投资于商品零售,若新设成立一家商业企业,预测每年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10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70万元,符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若分别新设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预测甲企业每年度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6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42万元;乙企业每年度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4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28万元。甲、乙企业只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缴纳率为3%。
分析要求:采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法为该投资者进行纳税人类别的选择。
解题思路
该企业不含税增值率(R)=(300-210)÷300=30%
当企业的实际增值率(30%)大于平衡点的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税负。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300×17%-210×17%=15.30(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160+140)×3%=9.00(万元)
因此,成立一家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30万元,分别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共计应纳增值税额9万元,可降低税负6.30万元。
案例2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主要耗用甲材料加工产品,现有A、B、C三个企业提供甲材料,其中A为生产甲材料的一般纳税人,能够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B为生产甲材料的小规模纳税人,能够委托主管税局代开增值税缴纳率为3%的专用发票;C为个体工商户,只能出据普通发票,A、B、C三个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质量相同,但是含税价格却不同,分别为120元、105元、100元。
分析要求:该企业应当与A、B、C三家企业中的哪一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解题思路
依据不同纳税人含税价格比率的基本原理,可知:
B企业与A企业的含税价格比率R=105÷120=87.5%>86.80%,应当选择A企业。
C企业与A企业的含税价格比率R=100÷120=83.33%<84.02%,应当选择C企业。
因此,企业应与C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数据检验:
从A处购进材料的净成本为:
120÷(1+17%)-120÷(1+17%)×17%×(7%+3%)=100.82(元)
从B处购进材料的净成本为:
105÷(1+3%)-105÷(1+3%)×3%×(7%+3%)=101.63(元)
从C处购进材料的净成本为:100元
案例3
某建筑材料企业,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企业某年度混合销售行为较多,当年建筑材料的销售额为200万元,购进项目金额为180万元,销项税率与进项税率均为17%,取得施工作业收入18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3%。
分析要求:从税务筹划的角度,分析该企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哪一种税比较有利?(以上均为含税价)
解题思路
企业实际增值率=(200+180-180)÷(200+180)×100%=52.63%
而平衡点增值率=20.65%
企业实际增值率(52.63%)大于平衡点增值率(20.65%),因此,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可以减少纳税17.66万元,即(200+180)÷(1+17%)×17%-180÷(1+17%)×17%-(200+180)×3%]。
案例4
12月份,某商场销售空调1000台,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0万元,购进空调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0万元。商场下设的安装部门为客户提供上门安装空调业务,取得安装收入23.4万元,与之相关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1万元。该商场有以下两种筹划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该商场的安装部门为非独立核算部门;另一种是该商场成立独立核算的安装部门提供安装业务。判断该商场缴纳何税种适宜。
解题思路:
增值率=【23.4÷(1+17%)-0.1】÷【23.4÷(1+17%)】=99.5%>20.65%
因此,企业应选择缴纳营业税以降低税负。具体验证如下:
方案1: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
应纳增值税=【250+23.4÷(1+17%)】×17%-40-0.1=5.8万元。
方案2:兼营行为,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应纳增值税=250×17%-40 应纳营业税=23.4×3%
共计3.202万元
可见,方案2比方案1节约税款2.598万元。
案例5
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兼营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工程作业。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装,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营业税税率为3%。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解题思路:
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
而P=20.65%。
企业实际增值率小于P,选择缴纳增值税合算,可以节税为:
115×3%-(115×17%-100×17%)÷(1+17%)=1.27万元
也就是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
消费税税务筹划
案例1
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120元、一瓶指甲油40元、一支口红6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两瓶浴液100元、一瓶摩丝32元;化妆工具及小工艺品10元、塑料包装盒5元。(共计367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上述价格均不含消费税。
分析要求:从税务筹划角度,分析企业采用成套销售是否有利?(暂不考虑进项税抵扣)
案例1解题思路: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非应征消费税货物一并计缴消费税。习惯上,工业企业销售产品,都采取“先包装后销售”的方式进行,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注意:如果上述产品采取“先销售后包装”方式,但在账务上未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则税务部门仍按照30%的最高税率对所有产品缴纳消费税。
税负比较:
成套销售应交消费税:(120+40+60+100+32+10+5)÷(1-30%)×30%=157.29(元)
增值税:(120+40+60+100+32+10+5)÷(1-30%)×17%=89.13(元)
产品定价:367+157.29+89.13=613.42(元)
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可以大大降低消费税税负:
(120+40+60)÷(1-30%)×30%=94.29(元)
增值税:(367+94.29)×17%=78.42(元)
产品定价:367+94.29+78.42=539.71(元)
可见,在企业获得同样利润的情况下,如果改成“先销售后包装”方式,每套化妆品消费税税负降低63元,定价低73.71元。
因此,企业从事消费税的兼营业务时,能单独核算,最好单独核算,没有必要成套销售的,最好单独销售,尽量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案例2
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公司将一批价值16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甲半成品,加工费120万元。长江公司将甲半成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乙产成品,发生加工成本152万元。该批产品售价1 120万元。甲半成品消费税税率为30%,乙产成品消费税率40%。如果长江公司将购入的原料自行加工成乙产成品,加工成本共计280万元。(假设甲半成品消费税可以扣除)
分析要求:企业应选择哪种加工方式更有利?
案例2解题思路::
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税负有差异,在进行消费税筹划时,纳税人应事先测算哪一种方式税负较轻。
委托加工方式下:
长江公司向黄河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60+120)÷(1-30%)=400(万元)
应缴消费税=400×30%=120(万元)
长江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
1120×40%—120=328(万元)
扣除消费税后经营利润:1120-160-120-120-152-328=240(万元)
自行加工方式下:
长江公司应缴消费税=1120×40%=448(万元)。
扣除消费税后经营利润:1120-160-280-448=232(万元)
可见,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虽然消费税整体税负一样,但自行加工方式比委托加工方式的经营利润少8万元。因此选择委托加工更有利。
案例3
某酒厂接到一笔粮食白酒订单,议定销售价格是150万元(不含增值税)。组织白酒的生产有以下方案可以选择:
(1)委托A厂加工成酒精,然后由本厂生产成白酒。酒厂以价值5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A厂加工成酒精,加工费15万元;运回后由本厂加工成白酒,需支付人工及费用5万
元。
(2)委托A厂直接加工成白酒,收回直接销售。酒厂以价值50万元的原材料让A厂加工成白酒,加工费20万元;运回后仍以150万元对外销售。
(3)酒厂以价值50万元的原材料自己完成白酒生产。需支付人工及其他费用20万元。酒精的消费税税率为5%,粮食白酒的消费税比例税率是20%。
根据以上资料,通过分析各方案的税后利润选择最优筹划方案。(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白酒的定额税金忽略不计)。
【答案要点】
▪ (1)委托A厂加工成酒精,然后由本厂生产成白酒,加工提货环节应由委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为:
▪ (50+15)÷(1-5%)×5% = 3.42(万元)
▪ 白酒销售后应再计缴纳的消费税:
▪ 150×20%=30(万元)
▪ 扣除消费税后经营利润:
▪ 150-50-15 - 5 - 3.42 - 30=46.58(万元)
▪ (2)委托A厂直接加工成白酒,收回直接对外销售不缴消费税。
▪ 加工提货环节应由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 (50+20)÷(1-20%)×20%=17.5(万元)
▪ 扣除消费税后经营利润:
▪ 150-50-20 - 17.5=62.5(万元)
▪ (3)酒厂自制白酒销售:
▪ 白酒消费税=150×20%=30(万元)
▪ 扣除消费税后经营利润:
▪ =150-50-20 - 30=50(万元)
▪ 方案2最优,比方案1增加收益15.92万元,比方案3增加收益12.5万元。
案例4
某汽车轮胎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月销售汽车轮胎500个,每个轮胎售价5000元(不含增值税),这批轮胎耗用包装盒500只,每只包装盒售价20元(不含增值税),轮胎的消费税率3%,那么,该厂对包装盒如何处理,才能最大限度节税?
解题思路:
如果一起销售,应纳消费税=(5000+20)*500*3%=75 300(元)
如果收取押金,应纳消费税=5000*500*3%=75 000(元)
如果包装盒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回则应纳税。由于收取的押金是价外费用,应属含税款项,应纳消费税=(5000+20÷1.17)*500*3%=75 256.41(元)
由此可见,该轮胎厂只有将包装盒收取押金,并且在规定时间收回才可达到最大限度节税。
营业税税务筹划
案例1
A、B双方拟合作建房,A提供土地使用权,B提供资金。两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该房屋的价值共计2 000万元。
分析要求:该项业务合作双方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1解题思路:
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物易物”方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另一种方式是成立“合营企业”方式,即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两种方式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便有了筹划的机会。
本案例中,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1000万元。
B企业以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其营业额为1000万元。
则A、B企业分别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1000×5%=50(万元),双方合计总税负100万元。
如果A、B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
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对投资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对投资方分得房屋作为投资利润(缴纳所得税),不征营业税;合营企业对外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经过筹划,A、B合营企业在建房环节减少了100万元的营业税税负。
案例2
某建筑公司欲承接一项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6 500万元,其中所安装设备的价款700万元。分析要求:在承接该业务之前,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案例2解题思路:
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这就要求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建筑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得营业额中不包括所安装设备价款,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如果该公司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把安装设备的价款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产值,将按营业税的政策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为:
6500×3%=195(万元)
如果该公司只与对方签订除设备价款之外的建筑工程合同,则应交的营业税为:
(6500-700)×3%=174(万元)
后一种方式,公司少缴营业税21万元,该公司只应与对方签订不含设备价款的建筑安装合同。
案例3
中原公司主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兼营建筑材料批发。2012年承接某单位建造楼房工程,工程造价为 3 000万元。建造楼房使用的建筑材料实际进价为2 250万元,市场价为2 500万元。
分析要求:中原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是采取包工包料方式还是包工不包料方式?
案例3解题思路::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装饰除外),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在确定营业额时,一方面应注意建筑工程所用材料物资和动力应包括在营业额内,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严格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降低价款;一物多用,提供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使用效率。运用合法手段减少应计税营业额,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本案例中,如果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材料价款为2500万元。如果工程所需原材料由施工方购买,即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中原公司可以利用自己熟悉建材市场的优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较低价格购买所需原材料,材料价款2250
万元。
包工不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与原材料费合计为 5500万元,中原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3000+2500)×3%=165(万元)
包工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承包价和材料费合计)为5250万元,则中原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250×3%=157.5(万元)
可见,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中原公司可少交营业税7.5万元。
案例4
深圳威尔信公司拟进行一项工程建设,它先委托国内广州立源建筑公司为其设计图纸。双方就此事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取得收入后,广州立源建筑公司应纳的营业税为:应缴营业税=100万×5%=5万元。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若广州立源建筑公司进行纳税筹划,在香港设立一规模较小的子公司A,然后,让子公司A与深圳威尔信公司签订设计合同。设计完成,深圳威尔信公司付给A设计费100万元。依据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筹划结果] 可少缴纳5万元的税款。
案例5
2012年6月,山东省烟台市一家水泥厂以每吨200元(含税价)的价格销售给一家建筑公司5000吨水泥,价款共计100万元。因该家建筑公司资金紧张,无力支付货款,
建筑公司表示愿用其闲置的一幢办公楼(市场价格为100万元)抵顶所欠水泥厂的货款。水泥厂为不受损失,初步同意按受该抵顶方案,并欲将该办公楼以市场价对外销售,以此收回建筑公司所欠的货款。
[筹划分析]对于建筑公司来说,其用不动产产权抵账,视同销售不动产,应就此行为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水泥厂将来销售这幢办公楼以收回账款,属于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同样要缴纳营业税费。由于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其计税依据为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因此此环节营业税费的多少取决于售价和抵债额之间的差额。若水泥厂采用这个方案,可收回100万元的账款,但另需额外付出部分税费。
[筹划思路] 建议水泥厂改变收账方式,水泥厂帮助建筑公司联系办公楼买主,然后建筑公司用售房款来偿还其欠水泥厂的账款,水泥厂采纳了这个方案。
在案例中,债权人:水泥厂通过行为方式转换,将收账过程中,不动产产权转让次数由两次变为一次,从而减少了在收账过程中不必要的税费支出。
目前,这种以物抵账,以物收账的事例有许多,在处理时,企业应通过税收筹划,合理地选择收账方法,减少不必要的税费支出,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案例6
2012年8月6日北京侨雅机电有限公司有一工程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北京新绿工程有限公司的组织安排下,北京利华建筑公司最后中标,于是,北京侨雅机电有限公司与北京利华建筑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另外,北京侨雅机电有限公司还支付给北京新绿工程有限公司企业20万元的服务费用。
北京新绿工程有限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0万元×5%=10000元。
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筹划分析] 若北京新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筹划,让北京侨雅机电有限公司直接和自己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20万元。然后,北京新绿工程有限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北京利华建筑公司。完工后,北京新绿工程有限公司向导北京利华建筑公司支付价款400万元。
[筹划结果] 这样,北京新绿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为(420万元-400万元)×3%=6000元。北京新绿工程有限公司可少纳营业税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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