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实施补充
镇江市关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实施补充
一、总则(无调整) 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㈠、土地使用强度
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
(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
(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
低层不得小于0.5
多层不得小于0.8
(3)、增加附注:
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
㈠、建筑间距
一、总则(无调整)
二、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㈠、土地使用强度
1、表2.3.4局部调整补充:
(1)、公共建筑中商业建筑类:
(2)、工业建筑类容积率下限指标:
低层不得小于0.5
多层不得小于0.8
(3)、增加附注:
7、住宅层高超过4.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底商建筑底层商店(非大型)层高超过5米建筑面积按1.5倍的系数计入容积率。住宅建筑阁楼(含坡屋顶利用)净高超过2.10米部分计入建筑面积。
三、建筑管理
㈠、建筑间距
1、表3.1.8,表3.1.9.2,表3.1.10.1中相邻建筑山墙之间最小间距(山墙单侧有窗或无窗)补充:
单位:米
注:有出挑阳台、窗、廊的相邻建筑山墙凸出物之间最小净宽距离在满足消防及施工安全前提下不应小于4米。
㈡、日照间距
1、表3.1.3附注2补充:
住宅日照分析时日照标准时间可以累加,2小时日照可分2个时段累加,3小时日照可分3个时段累加。
2、附录一计算规则调整补充:
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
(2)、“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调整为“日照间距计算中,建筑物两侧局部出挑……”
第4条建筑的计算高度
(3)、“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调整为“水箱、楼梯间、电梯房、机械房、屋顶装饰构架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
增加:
(4)、日照间距计算中,遮挡建筑山墙计算高度按屋檐与屋脊的平均高度至被遮挡建筑地面层窗台面(距室内地坪0.9米高)计算。
㈢、防火间距
1、增加3.1.13: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表列规定:
表3.1.13.1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表3.1.13.2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表3.1.13.3厂房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表3.1.13.4加油站的防火间距
单位:米
注:1、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加油站必须采用埋地油罐
2、加油站防火间距系指加油站的加油机、埋地油罐与建筑物等的最小防火间距
㈣、建筑离界
1、第3.2.2.2条补充:临道路两侧均为住宅建筑时,其主要朝向退让边界距离可从道路中心线按0.5L计算,且不小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
2、第3.2.2.9条:“地下建筑物……3米”调整为“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市政管线敷设要求的前提下,其最小退让距离为5米”。
3、增加3.2.2.10:围墙的离界距离,应确保其基础在建设用地范围内;相邻地块之间的围墙两方达成一致时可设在地块分界线上。住宅区临城市道路围墙应为透空围墙,其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米。
4、表3.2.3.1调整为:
建筑物退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
单位:米
5、第3.2.5条“3.1.12条所列建筑物……离界距离控制”调整为“3.1.12条所列建筑物为建设用地边界一侧被遮挡建筑时,其主要朝向离界按其日照间距的二分之一控制,其它按住宅建筑离界距离控制”。
㈤、建筑高度
1、沿街建筑高度控制(参阅附图一)
增加3.3.1.1: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2、抗震疏散道路沿街建筑高度控制(参阅附图二)
增加3.3.1.2:抗震疏散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两倍后退距离(2S)之和减去疏散道路宽度(N)之值,即
H≤W+2S-N 其中疏散干道宽度≥15米;支干道宽度≥7米。
3、景观建筑高度控制
增加3.3.1.3:城市景观需要控制高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包括建筑屋脊等在内的外轮廓高度。
㈥、消防通道
1、增加3.5.4条: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增加3.5.5条:高层建筑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如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距建筑物外墙宜大于5米。
3、增加3.5.6条:城市街区(含居住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米。
㈦、各类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1、表3.6.2调整为:
表3.6.2公共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
2、增加3.6.7条:居住区内地面汽车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增加3.6.8条:公共建筑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占总停车位比率不应小于20%,非机动车不应小于50%。
四、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㈠、城市给、排水
1、第4.1.4条补充:以长江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取水口,其保护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500米,二级保护区为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1000米的范围。
2、第4.2.1条补充:在城市污水管网未涉及到地区,或城市污水管网不完善地区的新建项目应按环评要求规划设置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临时处理设施以达标排放。
㈡、城市公共交通
1、第4.4.2.2条补充:新规划建设首末站的用地宜按1500~3000平方米控制。
增加4.4.7条:公交枢纽站分为综合客运枢纽、大中型公交换乘枢纽、一般公交换乘枢纽、外围中心镇集散中心。根据其主要客流集散点服务对象、各种交通换乘条件等设置,其用地指标宜按表4.4.7控制。
表4.4.7公交枢纽站用地面积指标
分类用地规模(㎡)
综合客运枢纽6000~10000
大中型公交换乘枢纽4000~7000
一般公交换乘枢纽3000~4000
外围中心镇集散中心3000~4000
五、城市景观与环境(无调整)
六、城市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无调整)
七、附则(计算规则局部调整见建筑管理之日照间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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