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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计算机软件盗窃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来源:易榕旅网
一起计算机软件盗窃案引起的法律思考季伟军195得了重大科研成果年上半年火星人电信工程公司取,,国家版权局进行了注册DyanMal电子邮件系统是用于信息高速公路的高科技新技术该系统内核是火,,,—n快速多口远程电子系统Dy。aMal,并在星人自行开发并引以自豪的ODS平台下的多线程并发引擎在此内核的驱动调度下多达8个的通信通道可同时接驳在一台微机上自主地进行各自的远程通信业务在国内外众多的同类产品中具领先水平为此慕名而来的客户1995、,,,,记者络绎不绝24日,。年5月北京某集团公司职员袁某以与火星人公司合作应用场anMil产品为由到该公司a。,,,,,软件部要求提供资料并进行演示火星人公司考虑北京某集团公司是国内一家知名度很高的高科技公司便接受了袁某的合作建议主动介绍了该电子邮件系统当场进行了演示并就有关业务的技术问题进行了说明。5月62日下午。3点经过精心策划的袁某再次来到火星公司要求实际操作并让他人以客户要求解答技,,,n术问题将软件部工作人员调走并乘机以自带软盘拷走了Dy,。,aMila的源代码事后很快被人发现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该技术没有扩散该软件系统在被拷贝之前已进行软件登记并获得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案犯袁某窃取火星人的核心技术秘密损失主要体现在对于计算机远程通信这个技术方向和应用n市场的损害上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拿着这份代码再做出一个与Dy人竞争而在此之前火星人为开发这一产品在设备。,,aMila相似甚至功能更强的产品与发明2。万元1,,,、屋房、广告宣传和工资等方面的支出就达、。之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委托评估机构对该软件进行了评估评估机构按收益现值法得出的结果是,5万元该软件系统价值人民币46,。无疑这是一起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高科技犯罪,,本案属于什么性质是刑事犯罪还是民事侵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较大检察机关认为袁某已构成盗窃罪且犯罪数额巨大辩护律师和一些计算机软件界的专业技术人员则认为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最后法院终审理后认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获取他人的重要技术成果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并以盗窃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袁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从此起计算机软件盗窃案引起的法律思考是很多的第一在我国电脑软件不仅应该受到知识产权法P律制度的保护而且应有一种新的法律保护形式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软件都带有oCy,、,“right”或“C”字:样表示其受到版权拷贝权或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这是因为软件作为一种无形的新型的智力成果是人类智慧(1),、“”,知识、经验和创造的结晶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但软件这种商品同一般商品有着不同的特点。软件是一种宝贵的无形资产,软件的使用能够带来的经济价值有时是无法估量的,、(2)、软件的易复制,。性无论具有多高价值的电脑软件在极短的瞬间就可以被复制1份不需要厂房原料技术人员等成本仅仅相当于磁盘本身的价格每个雇户都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一个功能和原件一模一样的复制品可见“,软件作为特殊的无形智力商品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现成的法律进行保护而需要创造性地建立新的法律保护形式来保护,,。”,,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软件法律制度已经基本确立,,,它以版权法为核心(包括立法和司法)同时形成了,,。,专利法保护商业秘密法保护商标法保护刑法保护特别法保护非公平竞争法保护以及国际保护等不同的制度有关应否保护的问题实际已经解决如何保护的间题也产生了初步结论我国于,。,。,1990年9月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中第3条第8款明确把电脑软件列为版权保护“”法的保护之列并于至此,,19910月1日4日经国务院通过了《年5月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件》并于同年1起施行。中国的软件法律制度已经建立52一一软件法律保护有利于我国软件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在我国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己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但同发达国家比较我们还有在着许多差距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熟的国产软件商品还不多,,,。,,:(l)软件商品化程度不高市场上成。、,;(2)软件产业还没有完全形成;(3)软件市场还没有发育成熟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以往软件没有法律保护社会上随意剿窃复制他人软件之事随处可见投机取巧者可以不劳而获地享受他人创造的劳动成果软件研制开发者无法正常地将开发的新软件作为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其劳动得不到补偿更谈不上利润所以软件市场就难以形成没有软件市场就更谈不上形成和发展软件产业因此运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软件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首先通过法律规定禁止非法复制到窃他人的软件并不得无偿占有和使用他人的软件以便使软件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软件开发者放心地把开发的商品投入市场其次知识产权法律不仅保障智力成果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不受他人侵害而且把创造者的经济利益同使用智力成果单位的经济效益联系起来有利于软件产业的形成最后对外开放也需要此方面的法律保护,,。,,,,以引进外国技术和资产近年来发达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把国家间的贸易投资关系同对等保护知识产权联系起来作为发展双边关系的一种先决条件以利继续保护他们在技术上的优势所以软件保护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于实施开放政策是完全必要的第二。,关于软件保护的现有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前面所述软件盗窃案中被告人袁某的违法行为到底是民事侵权还是盗窃犯罪最终由人民法院作出权威裁决但是有关人士认为了此案的审理结果必将影响今后类似的案件,。,,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主要是以刑法第152条的规定(盗窃罪且数额巨大)来确定被告人袁某的行为性质的应当看到。,1980年起施行的刑法,,因受当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历史条件的限制没有也,,,,,,不可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作出规定、。随着我国经济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被提到重要的位置“”。,国家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了惩治侵犯知识的犯罪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以特别立法的形式对该类犯罪作了补充规定其中包括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决定,,,,,,应当说无,犯罪行为的法律目论是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还是惩治知识产权前均已具备故此对袁某的行,为是适用制裁侵权的民事法律如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还是适用惩罚犯罪的刑事法律如刑法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犯罪的决定,,”,成为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时的一个多项选择。。从形式上看袁某的行为的确与刑法盗窃罪的特征有相似之处盗窃罪的特征一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秘密窃取为手段三是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四是数额较大或巨大以实际分析上看袁某的行为符合前两个特征但对后两个特征则不完全符合,,,。一是客体和对象不符盗窃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务的所有权,而袁某行为侵犯的是软件的著作权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是与财产所有权有本质区别的一种民事权利和法律关系二是犯罪数额的认定不科学盗窃数额是定罪和量刑的重要依据。,本案判决认定该被盗软件程序价值人,5万元这一价值是资产评估机构按收益现值法以该软件的市场预期收益折现而得出的这与一般有民币46形资产价值的观念和盗窃罪犯罪数额的概念都不同,,。此虽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认定袁某盗窃数额巨因,。。,大但法院又没有按数额巨大量刑而是在法定刑以下对袁某判处徒刑缓刑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可见,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也认为以评估的价值作为量刑依据不妥,;另外由于没有袁某以营利为目的而复制他人软件的证据即袁某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了其计“”算机软件源程序但没有将该源程序出售或将其制作成目标程序发行当然也就无所谓违法数额较大或巨大因此袁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或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笔者认为与刑事犯罪比较法律规定的民事侵权行为的条件比较宽泛,。。在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中都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行为视为民事侵权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所不同的是前者强调行为人主观上是以营利为目的后者则没有这个要求。,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袁某的行为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一53一简论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法律性质李克昨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法律性质问题,是从法学角度宏观研究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本质属性问题。本文拟就此间题谈些粗浅看法。一、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具有鲜明的主权性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中国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中国法院具有刑事审判管辖权,并且适用中国的法律。中国领域不仅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还包括中国的船舶、飞机以及中国驻外的使领馆。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即视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中国法院对此犯罪就享有刑事审判管辖权。对于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国公民犯罪的,除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以外,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中国法院即行刑事审判管辖之权。不论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法院审判,中国法院仍然具有刑事审判管辖权。此外,根据国际法公认的国家主权原则和我国法律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贵任间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可见,中国刑事审判制度具有鲜明的主权性,中国刑事审判管辖权具有主权完整性。二、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兵有显若的公正性其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法院依法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就是代表广大人民行使审判权,其本身就是公正性的重要体现。其二,我国刑事审判实行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在法律面前,对于任何公民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其三,审判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便是公开审判,我国刑事审判依法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其四,为防止司法者因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我国刑事审判依法实行回避制度。其五,公正的刑事审判必然要求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为此,我国刑事审判在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和互相辩论等诉讼活动中,控辫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诉讼权利是对等的。其六,我国刑事审判制度既重视惩罚犯罪,又重视保护人权;不仅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我国刑事审判制度具有充分的民主性第一,在我国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的审判一律实行合议庭审判制度.合议庭审判刑事案件,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在合议庭评议案件发生分歧时,按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但是,从袁某“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来看,其行为又与一般的盗版侵权不同,一般盗版侵权是以合法渠道(如购买使用)取得他人的作品,然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但袁某是以秘密窃取的非法手段获得该软件作品,虽未进一步复制发行,对被侵害人没有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但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大于一般盗版侵权。也就是说,对袁某的行为只按侵权对待,似乎又有些轻纵。总而言之,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以营利为目的),以复制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计算机软件程序(而非软件制品),事后没有扩散,没有进一步复制发行,因而也就没有违法所得的行为,是按侵权对待,还是按犯罪处罚,应当适用哪一部法律,这些问题在法律上还是一块空白。因此,尽管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已有不少法律法规,但是,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作者单位: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综合教学荃础部贵任编辑:武晓黎一5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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