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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政策.ppt.王观松

2021-10-24 来源:易榕旅网


农村土地征收法律政策

一、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1、土地制度的法律规定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的规定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土地征收的宪法依据

《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

或者征用并给以补偿。”

由于土地征收涉及到对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的剥夺,所以必须要有根本大法作为依据。

3、土地征收物权法规定

《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是农村土地征收的基本法依据。

4、土地征收土地法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5章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这是农村土地征收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征收物权法相关规定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三、土地征收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土地征收中的问题

1、相关法律关于“公共利益”这个概念的规定过于笼统。什么叫做 “公共利益”没有作出精准的界定, 实施时“公共利益”尺度很难把握。由于《宪法》与《土地管理法》在赋予政府征地

权的同时,并未对这种权力设置范围作出界定,导致征地行为泛滥,致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2、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征收土地,政府通常给予四种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前两种费用是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后两种费用则是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人的。虽然国家对农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兼顾了权益性和保障性,但是没有体现土地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市值。《土地管理法》对补偿的范围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导致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失。

3、农地征收程序不规范。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有关征收程序的规定仅仅是针对耕地保护,而没有充分体现出对农民的权利保护。在征地过程中农民参与程度较低,造成农户对村委会的不信任,即使是足额补偿仍然心存疑虑。

4、滥用土地征收权。有的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幌子,以较低的补偿强行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体单方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强行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农民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寻求不到新的生存出口,于是,他们不断地上访、告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5、缺乏独立的征地补偿评定机构和纠纷调解仲裁机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尚未规定设立独立的征地补偿费用评定机构,征地双方在确定补偿费意见不一致时,没有独立的权威机构做出裁定。

现行《土地管理法》没有将司法审查纳入到土地征收纠纷处理机制之内,法院往往不受理这类土地纠纷的诉讼,导致民众在有异议时求告无门。

五、完善相关法规政策

1、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为了避免解释权的滥用,可对“公共利益”的范围(1)国防、军事需要;(2)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汽需要;(3)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铁路、公路、河川、港湾、供水排水、供电、供汽及环境保护等建设事业;(4)国家和地方政府需要修建的机关,以及非营利性为目的的研究机关、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赋予民众有参与、认同、选择的权利。比如建立特定的制度,通过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向社会说明“公共利益”的理由,最后由公众投票决定。

2、规范政府征地行为,建立征地协商机制。在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过程中,政府始终处于强势地位,既是征收的主体,又是补偿的主体。如果在土地征收决策做出之前,能够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充分让农民平等参与和协商,保障农民对涉及自身切身利益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活语权,决策权,取得多数公众的认同和支持,征地矛盾和纠纷就会大大减少。

3、探索多元化补偿机制。政府在采取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征地补偿方式同时,可以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以满足农民多样性的需求。比如政工商、税务部门可以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失地农民兴办城乡第三产业和自主创业。在征地时按照一定面积比例留给集体使用,由村集体发展二、三产业,安置被征地农民,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4、建立征地纠纷调解机制。赋予独立机构合法权限,对征地补偿价格进行核定和裁决;也可以考虑将征地补偿纠纷入院,由人民法院对征地行为合法性和征地补偿合理性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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