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客观评价律师工作
许多当事人对于律师工作的评价,往往看案件的判决结果。结果满意了,就认为律师“高明”;结果不满意,就认为律师“水平差”。这种最为简单的评价方式虽然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实并不能完全真正地反映出律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情况。这是因为,律师承办的案件,大都各不相同,每件案件有每件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以对于律师来说,承办的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结果自然也就不同。案件与案件如果没有可比性,那么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自然并不能完全反映律师的水平和工作质量。
许多律师在办理的众多案件中,既有胜诉,也有败诉。即使在同一件案件中,也有可能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分别有胜诉和败诉。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不能简单地以诉讼结果来评价律师的工作。那么到底该如何评价律师的工作呢?笔者以为,律师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工作,所以对于律师工作的评价,也应该结合众多方面来综合考虑。
1、律师的工作态度如何。“态度决定一切”。对于律师工作来说,律师的工作态度,往往决定了律师投入在该项工作上的时间、精力以及人力等。
2、能否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是否遵守律师的执业纪律
3、律师的预见是否准确。及时、准确预测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内容之一。
4、律师代言是否表达清楚并有说服力。一名优秀的律师必须具有很好的口头表达能力,这是大家公认的说法,这也说明了律师口头表达能力对于律师的重要性。
5、律师起草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格、规范律师能否及时对当事人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必要的时候给当事人以适当的提示,为当事人把关,协助当事人决策。
6.律师工作的结果是否令当事人满意。当事人委托律师,自然都想追求自己满意的结果。律师工作追求的目标,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都应该在合法的前提下向着当事人追求的目标而努力。所以结果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最为重要的。结果好,无论律师本身的水平或者品格如何,对当事人来说都不甚重要了。如果结果不能令当事人满意或者接受,那么即使有再多的理由,都回避不了该项追求失败的现实。这种结果,不仅当事人痛苦,其实对律师来说,也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如果这样的结果不是律师本身工作的原因造成的,那么就并不能说明律师无能或者业务水平低,不应因此而影响对律师的评价。如果这样的结果是律师本身工作的原因造成的,那么自然律师就有责任,这样的律师则是当事人的悲剧。
综上分析,律师工作的复杂多样性,决定了对律师工作客观评价的复杂多样性。 官司的输赢有的时候与律师工作的水平相关,但许多时候并不是判断律师工作水平的唯一标准。对于许多当事人来说,即使输了官司,但如果通过律师卓有成效的工作,解答了当事人的法律疑难,减轻了当事人的心理压力,缓解了当事人的身心之累,免除了当事人的口舌之争以及脚力辛苦,并提高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那么当事人也并不是没有收获,律师的价值依然不可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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