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业 本
科目: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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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教学案例
第一例中方A公司与加(加拿大)方B公司在美国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同规定:企业设在中国,该合资企业合同在中国审批手续由中方A公司负责办理(其他条款略)。合同双方签字后。中方A公司虽向政府提出申请,但政府未批准此合同。因此,加方B公司以中方A公司未履行好自己的审批义务而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裁决中方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中方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中方A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地在美国,实际履行审批手续地点在中国,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政府提出申请,而政府未批准,本案中,A公司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中方政府审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所以B公司诉求不当,A公司不应承担未履行好自己的审批义务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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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例1994年5月,飞腾商业公司与另外6家企业达成协议,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具有限公司。在确定成立新公司后,飞腾商业公司草拟了公司章程,新企业暂定名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此公司章程经7家企业审核后予以认可。章程中确定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飞腾商业公司货币出资60万元,其余投资由另外6家企业承担,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图纸使用权等。这些出资中,货币出资已存入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在银行的账户,实物、图纸使用权等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7家企业交足出资后,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出具了验资证明。同年11月,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登记,市工商局经审查后认为,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资本和生产经营条件是合格的,但是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厂,市场容量已趋饱和,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因此不予登记,当明光家具有限公司筹备处把工商局不予登记的通知传达给飞腾商业公司等企业后,这些单位不服,以市工商局为被告,向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工商局对其设立新企业的申请予以登记。
问:明光家具有限公司是否符合登记条件?本案该如何处理?
答:符合登记条件。本案可由当事人向工商部门的上级领导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向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本案所述,本地已有四家家具厂,市场容量已趋饱和,再设立一家家具公司对本地经济无大的促进作用不可作为工商局不予的事由。
第三例北京新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观公司)是1995年3月以募集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公司。其发起人共5名,其中2名为集体企业,各持有股份1300万股;1名为国有中型企业(成立于1988年,1993年到1995年连续盈利),持有股份3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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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2名为自然人A、B,分别持有420万股和380万股。公司设立时,股票按面值1元/股发行,共发行社会公众股1100万股,其中,持有股票面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共有998名。公司成立以后,经营状况良好,1995年盈利200万元,1996年盈利180万元,1997年上半年盈利120万元,1997年11月,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新观公司股票在证交所上市交易。1998年公司经营开始滑坡,该年度首次出现经营亏损。1999年公司因迟延30天公布其财务报告,造成了严重后果,被证券管理部门暂停其股票上市。
问:本案中哪些行为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答:根据04年未修订《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迟延公布财务状况。
第四例1999年7月8日,陈某与王某、张某、曾某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陈某出资16%,担任监事;王某出资64%,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某、曾某出资均为10%。各股东均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送交除陈某以外的各股东。陈某对此非常不满,多次要求了解公司账目,王某指令财务人员尹某拒绝提供。
陈某认为其知情权受到侵犯,诉请法院要求尹某向其履行送交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对此案被告是否适格,法院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尹某为被告,因其为拒绝提供财务会计被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直接行为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王某为被告,因尹某拒绝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侵犯股东知情权的行为是在其指令下进行的;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公司为被告,因知情权作为股东权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
问:你认为哪种意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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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陈某应有适当理由要求参看财务状况,如有适当理由而被拒绝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因知情权作为股东权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
第八例2001年4月10日,洪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某房产公司将信息大厦15层F单元房屋出卖给洪某;购房款为435,999元,除已付定金43600元外,余款392,399元于2001年5月10日前交清;交房时间为2001年4月10日。当日,某房产公司将该房屋交付给洪某使用。但后来经查实,某房产公司在签约时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01年5月10日,洪某依约支付某房产公司购房款435,999元。2001年5月14日,双方将该合同报送某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场管理处登记备案。现由洪某使用讼争房屋。2002年,经某房产公司申请,讼争房屋的权属人登记为某房产公司。洪某向提起诉讼。
洪某向法院起诉称,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某房产公司隐瞒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事实,导致洪某至今不能办理产权证。现讼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某房产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某房产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有效,洪某可以依合同取得讼争房屋的产权证,请求法院驳回洪某的诉讼请求。
问: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预售房合同成立,但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因为签订合同时房地产公司不具备缔约资格,所以本案中商品房预售合同成立,但合同无效。
第九例 2004年2月25日,家具公司与工贸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约定由家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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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委托工贸公司按图纸加工制作扶手沙发椅500件;交货方式为家具公司到工贸公司处自提,交货时间2004年10月10日,总计价格132,500元;合同签订后,家具公司付定金2万元,按发票日期60天付清余款。货物由家具公司至工贸公司工厂现场检验、签收。后家具公司按约定向工贸公司支付了定金2万元。2004年9月24日,家具公司在新闻晨报上刊登了歇业公告,决定当日起歇业。同年10月9日,家具公司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工贸公司发送了一份《关于催要货物的函》,要求工贸公司交货。工贸公司以家具公司已在报刊上刊登歇业公告,企业主体发生较大变化为由,要求家公司带款提货或寻找一合格单位提供担保后提货。因双方协商未果,工贸公司一直未同意交货。家具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04年2月25日所签订的合同;工贸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赔偿家具公司损失85,462.50元。
工贸公司辩称,家具公司在新闻晨报刊登歇业公告,因为其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其付款能力受到重大影响。工贸公司要求家具公司付清所有货款后或提供担保后可予提货,但家具公司无法办到,工贸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问: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裁决?
答:工贸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法院应驳回家具公司诉讼请求。
第十例某建筑工程队和某暖气片加工厂于某年7月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加工厂为建筑工程队加工制造3000块暖气片,暖气片的规格、样式、质地均由建筑工程队指定,总价款为25万元,加工厂于9月底之前交货。
由于加工厂生产效率很低,至9月底只交付了2000块暖气片。建筑工程队接受了2000块暖气片后提出解除合同。同时,为避免停工损失,又另购了1000块暖气片,因此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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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额外费用1万元。
加工厂同意解除合同,但不愿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遂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问: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裁决?
答:判决加工厂违反合同约定,建筑工程队可解除合同,并由加工厂且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例 1998年6月,甲建筑工程公司与乙生产资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甲建筑工程公司为乙生产资料公司建筑一幢职工住宅楼,双方约定10月20日完成并交付工程。如到期完不成工程由甲向乙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生效后,甲遂投入施工。但由于其施工措施不利及其他原因,到10月20日该建筑工程没有完成,按目前进度,12月初才能交付工程。乙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甲同意支付违约金,但因原计划自11月份起要另外承包一项建筑工程,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并建议乙另找建筑公司完成工程。双方协商不成,甲方将一方诉至法院。
问:根据合同法规定,法院应支持哪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法院不能支持甲方诉求,应支持乙方判决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原因在于:1、由于甲方施工措施不利及其他原因造成工程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工;2甲方虽支付了违约金,但是根据合同法之规定,甲方须履行完毕剩余工程,确实履行不了的,经乙方同意可由甲方委托第三人进行施工;第三人的施工质量,工作成果以及委托事项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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