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承诺书
被监护人: (身份信息) ;
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 。
承诺人(监护人): (身份信息) ;系被监护人姐姐(近亲属)。
因被监护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已不在,也没有配偶子女,承诺人系被监护人的姐姐,唯一近亲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做出如下承诺:
1、承诺人上述陈述属实,确认与被监护人系近亲属关系;
2、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
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3、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5、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
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承诺人:
二O一九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