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规范
2021-02-07
来源:易榕旅网
山东职业学院学生工作规范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资格审核程序,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助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成人高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含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第四条资助对象获得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主要用于其在读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高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贷款资格审核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再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分别负责落实。第二章第五条资助对象条件资助对象及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高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省同一个县(市、区);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第三章贷款控制额度下达每年3月初,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下一学年贷款控制额度下达各市教育部门第七条和各省属高校,市教育部门将贷款控制额度分别下达所属高校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对参加高考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市、县(市、区)上年高考录取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对高校在校学生的贷款控制额度根据各高校学生数扣除当年毕业生以外的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第四章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第八条第九条对参加高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每年3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向毕业班部门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高级中学具体落实。学生宣传解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采取学生个人申请与班级组织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参加高考学生纳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审对象范围。第十条每年4月份,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所辖各高级中学分别成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在贷款控制额度内,逐一审核确定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并发放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第十一条跨市、县(市、区)就读、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高考学生,经中学所在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初审并报送该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户籍所在地纳入本地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学生名单。第十二条参加高考、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的社会考生,每年4月份,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贷款资格审核。第十三条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高校录取新生,凭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第五章第十四条实。第十五条每年4月底前,高校在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础上,在贷款控制额度内,将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山东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其中,省属高校将数据直接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2),市属高校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表式见附件3)。对入学时已经通过新生贷款资格审核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对象,高校原则上不再进行贷款资格审核,但应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在部属及外省高校就读的山东省籍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由学生所在学校参照我省政策要求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贷款资格审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我省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信息集中报送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格式参照附件2)。第十七条每年6月10日前,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市、各高校报送的符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学生信息分类下发高校及各市、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八条每年6月底前,各高校(含部属及外省高校)向审核确认后的贷款学生开具贷款证明(格式见附件4),并发放申请表(格式见附件5)。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申请表、高校贷款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在校生贷款资格审核对在校生的贷款资格审核,由各高校组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具体落第六章第十九条附则本办法自2009年1月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财政厅解释。附件:1.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新生)2.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高校在校生)3.山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信息汇总表(高校在校生地市汇总)4.山东省高校在校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5.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适用于在校生)注:附件另行制作发放。特困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为帮助特困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困难、保证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特困学生应具备的资助条件1、努力学习,生活俭朴,品行端正。2、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其中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优先。3、本学年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或上学年累计有三门及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完成所学专业的全部学分而延长学制者,不得申请本学年特困资助。第二条第三条补助人数和金额补助程序补助人数原则上掌握在系(部)人数的10%以内,补助金额为每人每月50元。1、学生写出书面申请2、班级讨论,班委会拟定补助名单,报系(部)辅导员(班主任)。3、辅导员考察认可后填写《贫困生资助申报表》4、向全体学生公示后,报系(部)领导审批。5、报学生处备案。第四条补助时间与发放1、补助按月办理,在每月的第一周内完成。2、系(部)填写支付单,交财务处统一发放。第五条本办法有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一次性学生生活补助办法为帮助家庭贫困学生渡过因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和重点特困生,使他们安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接受补助的学生应具备的条件1、家庭困难,学生本人在校因生病、被盗等突发事件造成一时生活困难。2、父母一方或双方因病或突遇重大灾难花费巨大(3万元以上),影响到学生不能继续坚持在校学习。3、孤儿。4、家庭困难的烈士子女。5、特困的单亲家庭子女。第二条补助程序1、系考察认可后,填写《特困生资助申报表》(另行制作发放)。2、系公示后报学生处3、学生处复核后,报校领导审批。4、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学生处办理。5、一次性补助要提供有关证明及材料。注:证明及材料贴于《特困生资助申报表》背面。第三条补助时间与发放1、一次性补助工作每学期办理二次,分别于5月、7月;11月、1月的第一周完成,过期不办理视为自动放弃。补助标准为50元、100元、150元、200元。2、特殊情况可随时办理。特困生行为监督暂行条例为保障《一次性学生生活补助办法》积极有效的进行,制定以下条例,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行为监督:1、生活俭朴,无不正常消费、超出基本生活水平的行为。2、学习上进,无经常性迟到、旷课的行为。3、无吸烟、酗酒行为。4、无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现象。凡违犯以上条款者,一经查实,取消补助资格。注:本办法有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第二条勤工助学原则上安排特困生参加,各系要建立特困生档案。每学期开学前,各系按本系学生人数的20%限额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经学生工作处同意的勤工助学活动须向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五条助学工作。第六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第七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工作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八条第九条学校设勤工助学基金固定岗位学校各部门开学前书面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勤工助学用人计划,学生工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作用,共同做好勤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临时岗位用人部门要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第十条校内产业单位及其他经费独立核算单位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其酬金由各单位支付;学校机关和各部系安排的勤工助学岗位,其酬金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特殊情况协商解决。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第十一条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首先向各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考核同意后方可参加勤工助学招聘活动,招聘录用后填写《山东职业学院勤工助学信息登记表》(另行发放)。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必须遵守各岗位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对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者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扣发酬金,严重者可取消其勤工助学的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十二条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工作量月平均上岗工时不高于20小时为标准,酬金100元。临时岗位酬金视情况而定。第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首先由用人单位负责核定工作量进行考核,然后由学生工作处核实、填写酬金,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学生工作处从财务处统一领取酬金后由各系负责发放。第十四条校外勤工助学的工作量和酬金,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第十五条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按照签订的协议有考试不及格、有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行为、勤工助学资格申请弄虚作假和铺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解释。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张浪费现象者,学校不安排勤工助学活动或停止其正在进行的勤工助学活动。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7号)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国家奖学金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3.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同一专业,同等条件下,按照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优先。各系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1、上一学年度有不及格课程(初修);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有不良嗜好;3、延长修业年限;4、在校期间有不良诚信记录,如考试作弊、谎报家庭情况、国家助学贷款不良记录等;5、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6、评审委员会确定不得参评的其它情况。第三章第七条第八条评定人数及名额分配评定的人数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我院当年国家奖学金总人数,学生工作处提名单下达后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各系认真组织评比,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学生处,出我院国家奖学金各系名额分配方案,各系按照确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国家奖学金的评比。逾期做放弃处理。第四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评审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各系成立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院根据上级部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系,由各系通知学生申报。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国家奖学金评议推荐以系为单位,评议推荐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民主与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集中相结合。各系在限额内进行评审,系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第十六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院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五章第十七条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学院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尽早发放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刷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如学生欠交学院学费和住宿费等,则所获国家奖学金应首先补交所欠费用。第十八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奖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系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院学生的监督。第十九条学院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条事后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对已经获得的荣誉给予取消,收回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附则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附件: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另行制作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激励普通家庭经济困难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3号)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专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2.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3.必须是被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同一专业,同等条件下,按照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优先。各系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1、上一学年度有不及格课程(初修);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有不良嗜好;3、延长修业年限;4、在校期间有不良诚信记录,如考试作弊、谎报家庭情况、国家助学不良贷款记录等;5、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第三章第七条金的评比。第八条名单下达后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各系认真组织评比,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学生处,逾期做放弃处理。第四章第九条第十条评审评定人数及名额分配评定的人数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我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学生工作处提出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系名额分配方案,各系按照确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国家励志奖学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各系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第十一条学生申报。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系,由各系通知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第十三条择优的原则。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第十五条各系在限额内进行评审,系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六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五章第十七条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学院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尽早发放给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刷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如学生欠交学院学费和住宿费等,则所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应首先补交所欠费用。第十八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系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第十九条学院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条事后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六条规定的,收回励志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附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附件: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另行制作发放)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6号)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国家助学金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第二章第四条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一等、二等、三等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照20%、60%、20%的比例进行评选。第五条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照学期评选,相应金额减半发放。国家助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含通报批评);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高档手机、高档电脑等奢侈用品;5、上一学年有2门以上(不含2门)不及格(首次考试)的不能获得助学金。同一门课程考试挂科视作两门不及格。6、同等条件下父母一方、双方亡故或患有严重疾病者,家庭遭遇重大天灾人祸而失去基本经济来源的特困学生优先。各系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第七条第八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国家一等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学金获得者应当履行勤工助学义务。1、上一学年度或本学年度有重修课程或上一学年有两门以上不及格课程(含两门);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有不良嗜好;3、延长修业年限;4、在校期间有不良诚信记录,如考试作弊、谎报家庭情况、国家助学不良贷款记录等;5、拒不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相应义务者;6、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7、休学期间学生。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评定人数及名额分配评定的人数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我院当年国家助学金总人数,学生工作处提名单下达后,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各系认真组织评比,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学生出我院国家助学金各系名额分配方案,各系按照确定的分配方案进行国家助学金的评比。处,逾期做放弃处理。第四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评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各系成立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国家助学金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根据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各系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的基础上,以班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的评选指标,确定助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系,由各系通知学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一项。并填写《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另行制作发放)。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辅导员担任小组组长,评议推荐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民主与集中相结合。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资助档次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第十七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五章第十八条生。第十九条学院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条国家助学金发放1、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受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2、国家助学金按要求逐月足额发放,对因正当原因不在校者可以按学期发放;3、获助学生拒不履行助学金相应义务者,将停发后续助学金,所剩款项转入爱心基金;4、毕业年级学生因顶岗实习等原因不在校者可以不履行勤工助学义务;5、事后查实获助学生有违反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的,收回助学金,所退款项转入爱心基金。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附则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学院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助学金后,尽早发放给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为激励普通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鲁财教〔2007〕35号)规定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省政府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省政府奖学金评定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第二章第四条第五条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条件如下: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省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或参加省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或获山东省级三好学生、山东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山东省高校十大优秀学生、山东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杰出青年、山东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3.省政府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同一专业,同等条件下,按照学生学业成绩排名优先各系部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1、上一学年度有不及格课程(初修);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或有不良嗜好;3、延长修业年限;4、在校期间有不良诚信记录,如考试作弊、谎报家庭情况、国家助学不良贷款记录等;5、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第三章第七条比。第八条名单下达后,在学院规定时间内,各系认真组织评比,并将相关信息报送学生处,逾期做放弃处理。第四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报。第十二条省政府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三条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根据省政府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系提出申省政府奖学金评议推荐以系为单位,评议推荐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民主请,并填写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与集中相结合。各系在限额内进行评审,系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处。第十六条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推荐人选进行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五章第十七条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评审评定人数及名额分配评定的人数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我院当年省政府奖学金总人数,学生工作处提出我院省政府奖学金各系名额分配方案,各系按照确定的分配方案进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学院成立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各系成立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工作。省政府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院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奖学金的名额及分配情况,下达各系,由各系通知学生申学院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尽早发放给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刷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如学生欠交学院学费和住宿费等,则所获省政府奖学金应首先补交所欠费用。第十八条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系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第十九条学院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省政府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要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条事后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对已经获得的荣誉给予取消,收回奖学金,所退款项纳入下一年度的奖励,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六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附则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附件: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另行制作发放)山东职业学院学生工作档案资料留存规范1、各项资助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助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校内助学金、一次性困难补助)的盖系部公章的学生信息汇总表(或初审名单表)。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留存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山东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必须)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材料(特困生必须)3、助学贷款山东职业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生源地学生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填报情况汇总表助学贷款到账及转账学生名单(学院统一提供,系部留存)4、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奖助学金发放支付单(含银行账号)5、勤工助学勤工助学学生汇总表(系部填报)山东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山东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考勤表山东职业学院学生事务服务指南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高等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向所在院系递交材料《高等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父母下岗证或失业证复印件、烈军属证复印件、家庭成员身体残疾的残疾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病历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复印件等能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班级认定班主任、学生组成评为小组、进行民主评议院系领导、辅导员版主任、学生组成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初步结果,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3个工作日内容答复,依然有异议,报资助管理中心复议,3个工作日内容答复认定院系认定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认定学校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学校有关资助政策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2、助学贷款学生提交贷款申请表,院系审核资格并确认4月底前,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控制金额度将符合条件的学生信息录入省生源地助学贷款数据采集系统申请贷款学生凭申请表、高校贷款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共同借款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到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相关手续学生持《受理证明》返校注册,院系汇总受理证明,9月底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贷款回执录入确认3、国家省政府奖学金10月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下达的分配名额和经费预算,向各院系分配评审名额院系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评审有关工作学生向班级评审小组提交申请材料评为小组根据学生申请并结合经停情况、平时表现进行初步评议,提出获奖(或受资助)的初步名单,报院系奖助学金评委委员会审核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和相关规定确定初步名单,并在院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有异议无异议不属实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安排专人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属实对评审结果进行合理调整有异议,调查后属实无异议院系将公示后最终获奖(或受资助)学生名单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4、勤工助学用工单位报送岗位需求信息,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统一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学生填写《山东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填完后,院系审核推荐学生持《申请表》参加招聘,与用工单位进行双向选择通过面试的学生,用工单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反馈到各系,各系将学生的详细信息录入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勤工助学管理模块学生接受用工单位培训后上岗用工单位每月5日前送学生考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15日前将工资打入学生农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