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与教师间纠纷解决之法律路径述评——以聘用制的施行为视阈
2023-08-10
来源:易榕旅网
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l}J占缸金 2 0 0 9.9(丘) 高校与教师问纠纷饵 之法律路径述评 以聘用制的施行为视阈 柏孟仁 摘要聘用制的施行改变了高校与其教师间关系之性质,由此导致两者间纠纷的法律属性异于之前.本文针对解决纠纷 现有路径之不足,指出应重塑纠纷解决路径体系,构建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民事诉讼为主体、以教育申诉和教育仲裁为两 翼的纠纷解决路径体系. 关键词高校聘用制纠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15—02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纠纷解决现有法律路径之评析 中图分类号:D920.5 公立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教师任用上推行的聘用 制,使得高校和教师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法律关系的 改变必然引起纠纷法律性质的改变,因此高校和教师间纠纷之性 以上几种纠纷解决途径,对化解高校与教师间的矛盾,促进 质在聘用制施行前后必有相异之处。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无论是 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法律规 改革前还是改革后,高校和教师间的纠纷均不可避免。由此一 范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滞后与社会发展的局限性,加之高校实 来,我们就有必要审视目前既存的纠纷解决途径能否适应变革后 施聘用制所带来的冲击,上述纠纷解决途径的不足之处也逐步显 的局面,如有不足之处,又该如何加以完善和改进,从而实现高校 现: 管理及纠纷解决的法治化,这正是本文将要探讨的内容。 一首先,设置解决纠纷路径之规范性文件的层级偏低,缺乏应 有之刚性。从以上对解决纠纷现有路径的梳理可以看出,除了申 、纠纷解决现有法律路径之梳理 综观目前已有的法律规定,高校与教师间纠纷主要通过以下 诉制度是通过《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以外,其他几种均是以 途径解决: (一)申诉 部委规章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仅从规范性 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来看,部委规章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1993年旌行的《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 的效力远比不上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效力,这样 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 就使得设置解决纠纷路径之规范性文件的刚性凸显不足。法治 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1995年国家 社会的基本标志应当是: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和主要的社会关系 教委出台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教师法意见》)对申诉的处理程序作了进一步规范。 (二)协商、调解、仲裁 均纳入法律(制度及程序)的轨道,接受法律的治理。高等教育事 关国家大计,仅靠层级不高且刚性不足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高校 与教师问的社会关系,显然是不能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 2007年施行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3条规定:人事争议 要求的。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 其次,可操作性与协调性存有欠缺。比如关于申诉制度的设 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 置,由于没有在技术层面上将申诉的理论与实践、应然与实然、可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 能性与现实性结合起来,建立起成熟的制度规范体系,导致行政 员会申请仲裁。 机关在处理教师申诉案件时,因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依据而经 常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教师在申诉过程中,因得不到申诉制度 内在力量的足够支持,经常面临被动和尴尬的处境,申诉案件久 (三)行政复议或诉讼 《教师法意见》中规定: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 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 拖不决或不能公正解决的现象比较普遍。又比如,由于我国现有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高校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导致法院对高校的行 政法地位的认识不一。所以当教师将学校当作行政主体提起行 (四)民事诉讼 法院在很多情况下不予受理。正是诸如此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 政复议或予以起诉时, 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依照国家 类的可操作性与协调性的欠缺,导致教师维权之路颇为崎岖。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 最后,不能满足聘用制施行后的新境况。解决纠纷现有路径 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体系对于聘用制施行以前的高校和教师间纠纷之解决还是比较 基金项目:信阳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20080102);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SKL-2009-572)。 作者简介:柏孟仁,信阳师范学院人事处,助教,硕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和高等教育法学研究。 ll5 LegaIsrstomAndSoci嘶 2 0 0 9.9(丘) {I}J 缸金 有效的。而聘用制的施行给纠纷解决机制带来了新的问题。在 心的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行至今,大多数高校仍停留在体制解冻 聘用制语境下,高校和教师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靠聘用合同 的初级阶段,教师契约化管理存在严重缺陷,传统任用制度仍在 确立,聘用合同的法律属性决定着两者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而 聘用制外衣下以隐蔽的形式运行,旧制度的惯性——“路径依赖”决定两者问纠纷的法律属性及其解决的相应路径。对于高校和 对于新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构成持久的阻滞力。正是由于旧制度 教师间依聘用合同建立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从笔者收集的新近研 的“路径依赖”,导致对于聘用制下高校和教师间的法律关系认识 究成果看,更多的学者倾向于劳动关系的定位,如有的学者指出, 不一,进一步出现了“人事争议”和“劳动争议”的差别,而这种差 学校教师聘用合同无论就其形式,还是就合同的内容及其产生的 别又导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作出了妥协性规定,即 权力和义务,都应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这样以来,仍然沿用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不能 有纠纷解决机制势必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只有改革解决纠纷 不说是人事制度改革过渡时期的一种特有现象。 现有路径体系才能做到与时俱进。 如前所述,只要将高校和教师间依聘用合同建立起来的关系 三、重塑纠纷解决法律路径之构想 定位为劳动合同关系,那么高校和教师问因为聘用关系而发生的 (一)重塑纠纷解决法律路径之宏观思路 纠纷就属于劳动争议,就可以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予以调 要实现高校和教师间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必须理顺两者间纠 整;如果当事双方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纷解决路径体系,只有如此才能使高等教育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 法院则可以适用劳动民事诉讼制度予以解决。如此一来,高校和 运行。欲达此目的,应从宏观上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教师间纠纷之解决就有了刚性、法源性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支撑。 一方面,可据纠纷性质进行纠纷解决之分流。如前所述,高 2.教育申诉制度之完善 校和教师依聘用合同建立起劳动关系,此乃基础性关系,涉及教 教育申诉制度是~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 师的基本权利和重大利益,由此引发的纠纷应接受司法审查和监 尊重教师的知情权、申诉权,完善教师申诉制度,是高校依法治校 督,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劳动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对于只涉及教 和民主管理的内在要求,是尊重和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重要保 师日常“工作关系”,而未改变其身份或损害其基本权利,仅为了 障。针对现有的教育申诉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问题,必须实现申诉 维持学校内部正常管理秩序而作出的纪律处分或工作考核及业 制度的程序化和制度化,只有如此才能确保教师维权道路的顺 绩评定等决定或处理,由于其为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的结果,不 畅。可以采取包括设立专门受理教育申诉的机构、配备相关专业 宣纳入司法审查之范围,可通过校内申诉或行政申诉的途径予以 人员:制定具体的申诉处理程序,特别是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引入 解决;对于涉及教师学术评定的学术纠纷亦不宜接受司法审查, 听证程序,给予教师充分的陈述机会,保障其程序性权利;理顺教 可通过由专家组成的教育仲裁机构予以解决。 育申诉与其他救济制度的关系等等。 另一方面,可通过修改《高等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高 3.教育仲裁制度之构建 校和教师间纠纷解决路径体系。如前所述,纠纷解决现有路径散 仲裁是一种便捷、公正、有效地解决纠纷的途径,它具有专业 见于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中,此状况不仅导致现有路径体系的非 性和针对性强的特点,对化解特定纠纷具有无可替代的优越性。 系统化局面,缺乏应有之剐性,且不便于教师了解和掌握纠纷解 高校教育纠纷中涉及教师学术评定的学术纠纷具有高度的专业 决办法,阻碍了他们依法维权的进路。基于前述关于纠纷解决之 性、技术性,特别适合于由仲裁机构来裁决。 分流,可在‘高等教育法》中确立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民事诉讼 对于教育仲裁制度的具体构建,首先,要明确其受案范围。 为主体、以教育申诉和教育仲裁为两翼的纠纷解决路径体系,这 如前所述,教育仲裁受案范围应限于高校教育纠纷中涉及教师学 样既可化解设置纠纷解决路径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刚性不足之问 术评定的学术纠纷:其次,需要在法律规范层面完善配套规定,应 题,又能实现纠纷解决路径系统化,方便教师了解、掌握并依之维 在已有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增设教育仲裁这一纠纷解决路径; 权。 再次,为实现司法权对教育仲裁权的监督,仲裁裁决应接受司法 (二)重塑纠纷解决法律路径之微观制度完善与构建 审查,但审查范围仅限于其程序是否合法;最后,对教育仲裁制度 1.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民事诉讼制度适用之完善 法律效力的保障上,要坚持与司法制度接轨,可如此规定:当事人 按照纠纷解决现有路径,2007年施行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不服仲裁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适用于聘用制下高校和教师间人事争议之解决。2008年5月1 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结果的,另…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2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可见, 参考文献: 【l】张义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适用 :聘用制下高校和教师间劳动争 【!】李婧.我国高校教育纠纷的法律类型及其解决 【制探究.杜会科学战线.2008(11). 【3】万金店.高校教育仲裁制度研究,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8(11). 议之解决。之所以出现这种差别,笔者以为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 【4】陈鹏,祁占勇.救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5】范履冰.阮李全高校教育纠纷性质探析.高等教育研究.2005(5). 过渡时期的一种特殊处理。据有关实证研究显示,以聘J£}j制为核 【6J霍生平,张河清我国高校聘厢制改革『廿J题与对策实证研究.理工高教研究.2oo8( ̄) 【7 J彭静茧教师权利救济制度研究.教育探索2007(1) 】l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