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
非军人员工请休假管理规定(201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院发展需要,保障聘用人员相关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单位性质及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除军人、职工、非现役文职人员之外的所有聘用人员(不含见习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参考以下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
(三)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
(四)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年12月1日 劳部发[1994]479号)。
(五)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9号发布)。
(六)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二次修订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中假期分为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病假、事假、特殊岗位假期。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请假程序
第五条 各类假期审批权限及手续办理如下:
(一) 员工假期在一日内(不离开驻地,不在外住宿),由科室领导批准,不需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但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超过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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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员工请假在二日及以上的,需到人力资源部填写《请销假登记本》,由科室领导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 年休假、婚假、产假的员工,应提前七天提出并通过申请;病假及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者,须于请假当天用电话征得批假人同意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并在事后二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本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四) 假期完毕,员工本人须于上班二日内到人力资源部销假,因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以旷工计。
第六条 各种请假手续办理不完善者以旷工计。
第七条 科室主责人必须严格要求下属按照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下属私自脱岗二日时必须向人力资源部汇报,超权准假或下属私自脱岗未及时汇报,由此给医院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全部由科室主责人个人承担。
第三章 请假管理
第八条 事后补办请假者,每一个自然年内,不得超过三次,超出后的假期视为旷工。
第九条 各科室/部门应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审批员工的请假申请,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安排时,各部门可视实际情况缩短、改期给假或不予给假。
第十条 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各部门负责人汇总本部门员工出勤情况,填写考勤表,报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实统计请休假情况。
第四章 假期规定与待遇
第十一条 除退休返聘员工和职工外,其他非军人员工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假期,其具体管理规定见附表一。
第十二条 特殊岗位假期:每年直接从事放射工作十个月以上,可另给予放射假七天,放射假期间待遇按年休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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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试用期内员工病假:病假按日工资基数扣除请假期间工资,病假累计超过十天者,单位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退休返聘员工事假:按日工资基数标准扣除事假期间工资。其他员工事假:年度内请事假在十天(含)以内按日工资基数标准扣除事假期间工资,超过十天按日工资基数两倍标准扣除事假期间工资。试用期事假累计超过七天,转正后每自然年内连续超过二十天,累计超过三十天,医院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上各种假期规定天数均以扣除休假期间法定节假日天数计算。
第十六条 退休返聘员工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享有其他法定假期,如需请假时一律按事假处理,年度事假超过九十天时单位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解除返聘合同。
第十七条 职工执行军队职工请休假管理规定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 旷工:按日工资基数三倍标准扣除旷工期间工资,员工一个自然年内连续旷工三天(含)或累计旷工七天(含)者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九条 事假及旷工期间绩效工资由科室根据规定做相应扣除。 第二十条 每月第六个工作日前,人力资源部填写上月《聘用员工工资变动明细》,报院领导批示后,交财经管理部造册发放。
第五章 注释与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提到的日工资基数计算标准为:月基本工资/当月天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制度与本制度内容发生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假期参照国家及焦作市职能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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