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企业运作优势
1.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创投能建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公司制的制度相对完善,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这种形式简单清晰,对资金出资人有一定保障,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
2.上市退出渠道畅通
公司制是法人主体,没有设立证券账户的限制,基金所投资企业可以顺畅从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后退出。
3.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税收激励机制
在国内环境和政策方面,公司制受政策倾斜性鼓励发展。出于种种考虑,我国政府鼓励投资公司按创投公司形式成立,对于信托、合伙来说,优惠政策很难操作;同时为了扶持公司制企业的发展,对其实行低税政策,税率是按15%计算。如果投资中、小高科技公司,那么对外投资总额的70%还可以用来抵扣税款。目前来说有限合伙是不能实现的。
4.充分的法律保护
设立公司制创投机构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作为一个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形式参与一些重大决策,其所在公司财产等均有相对成熟的法律规定。
5.股权结构明确,转让流程便捷
公司不依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不受股东退出或股权转让影响。公司制创投企业的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另外的股东。公司制股东退出相对简单,而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任何一个股东退股或者转让,整个合伙协议需要重新签订或重新登记,操作繁琐;公司制创投在股权转让后可无限期继续,合伙制创投则需重新签订协议。
6.相对成熟的投资主体
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内比较成熟的投资主体。有关公司相关立法比较成熟,包括细则和各地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配置较完善,在国内发展公司制,面临的限制比较小。
有限合伙企业运作优势
1. 避免双重纳税
合伙企业作为非纳税主体,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限合伙制之所以在美国创投业能够取得如此迅速的发展,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有限合伙企业的全部收益在分配给每一个合伙人之后,再由他们按照自己适用的边际税率纳税,避免了公司制下的双重税赋。
2.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
公司治理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GP)管理运作基金。有限合伙制中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管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且有最高决策权,既尊重了普通合伙人的管理价值、又保护了有限合伙人的权利,使得基金管理运作简洁高效。
3.灵活有效的激励机制、决策机制
有限合伙制一般在《有限合伙协议》中,会赋予普通合伙人(GP)较多的管理权限以及较丰厚的利润分配方案。在GP决策上,管理人对项目有相对有效的独立决策权利,在资本缴付的安排、增减资表决上手续简单,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也可以解决;就激励机制而言,20%的利润分成通常被认为是有限合伙制企业激励普通管理人的主要方式,普通合伙人在收取一定管理费后,在将有限合伙人的资本全部收回之后,还会提取一定比例的超额收益提成,也就是“管理费+净收益”这样的激励模式。有限合伙企业充分授权普通合伙人管理运作基金,使得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利益紧密结合的同时,大大提高提升了普通合伙人的积极性。
4.约束机制加强风险管理
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管理到投资收益其权限范围相对较高,高效运作的同时,为控制道德风险,国内有些有限合伙企业在《有限合伙协议》中规定了有关同业竞争的条款:LP可以与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LP可以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GP则不能从事与基金竞争性的业务,基金投资完成80%以后,GP才可以投资;同时,从约束机制来看,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这也是一种强风险约束机制。另外,有限合伙企业一般在国内期限为5-7年,国外一般7-10,存续时间较短,有限合伙人如果不满意普通合伙人管理时,可在终止后选择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的约束机制,有效约束普通合伙人的投资行为必须做到尽职尽责。
5.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投资人的出资实行“承诺出资”,注册时无需验资,有投资需要时普通合伙人根据《有
限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通知所有合伙人分批注资。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时,认缴的资本可以暂时不到位,而在有了好的投资项目时,可集中投入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积压,提高使用效益。但在银行融资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存有壁垒。
6、有限合伙企业运作劣势
1.合伙人诚信无法保证: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责任很难追溯。合伙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协议约束,在后期LP对GP的管理监督也较难实现。
2.开设证券账户仍待落实:合伙企业是非法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开设证券帐户要求是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没有提及合伙企业能不能开证券帐户。
3.政府政策偏向,暂缓有限合伙制的发展:从政策上有“倾斜”公司制“打压”有限合伙制之嫌。
4.配套措施不完善,各地及跨部委标准不一:在商务部及发改委通过的合伙制,但在证监会仍然会有问题,如开设证券账户等。一些当地工商行政人员对有限合伙制的登记流程等不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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