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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提存公证

2023-03-11 来源:易榕旅网
浅谈提孙存兵 公证 (绥化市公证处,绥化152000) [关键词】提存公证;原因;办理程序 在经济交往日趋频繁、信用体系并 不健全的今天。提存公证作为一种公证 证明制度,作为一种非诉讼措施,对减少 纠纷、远离欺诈、维护经济与社会正常流 5.债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 提存条款或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权人请 求提存。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合同法》 公证机构应予接受并妥善保管。提存标 的物必须为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的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根据《提存公证规 则》第七条规定可以提存的标的物有:货 转、保持社会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 意义。 提存是指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 或其本人的利益而将债之标的物或担保 物交于提存机构寄托、保管,在条件成就 时,由提存机构将提存物交付债权人或 受益人的活动。 一、提存的原因 提存并不具有随意性,只有在符合 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债务人才可以 进行提存。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 第六条之规定以及《合同法》第101条第 1款之规定,提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迟 延受领合同的履行标的。如果债权人拒 绝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债务人就难以履 行其债务。因此,对有条件和能力受领债 务人对其债务的履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却 不予受领的,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存。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无法到 履行地受领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对履行 标的进行提存,使债务得到消灭。 3.债权人下落不明。主要指债权人不 能确定、地址不详、债权人去向不明、失 踪后未确定财产代管人等一系列情形 债权人下落不明应该是归责于债权人而 是债务人,债务人也只有在尽了相当 的注意而不知债权人依据的前提下才能 申请提存。若债权人虽下落不明,但其指 定了代理人.或已被宣告为失踪人并由 法院指定了财产管理人,则不能构成提 存的原因。 4.债务人死亡而尚未确定继承人或 者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监护人。若在 债权人死亡后而无法确定继承人、遗产 管理人、监护人、财产管理人等代替债权 人受领的,应允许债务人通过提存而消 灭债务以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若债 权人丧失行为能力,其判断正常事务的 能力受到影响,而其监护人尚无确定的. 也应允许债务人通过提存而消灭债务。 第70条规定,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 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 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终止履行或者 将标的物捉存;《担保法》第49条第3款 的规定,低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或者向抵押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提存公证的办理程序 公证机构是我国法定的提存机关。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条件和程 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 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 的活动。通过提存这种方式,债务人将应 履行债务所涉及之财产变于公证处,他 的债务即视为已经履行完毕。债务人就 可以免除债务的负累,并且涉及财产所 可能发生的风险也将由债权人承担。 1.受理与审查 首先,公证处应根据提存申请人的 公证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审查申请人 对提存受领人是否负有清偿或担保的义 务,申请事由是否充分,是否属于本公证 处管辖,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要件。 其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员应 对申请人制作谈话笔录.并对所提存事 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审查内容主要为:证 明材料是否齐全,文字是否准确,签名、 印鉴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提存人的 行为能力和清偿依据,申请提存标的物 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符,是否适宜提存,提 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或保管 措施等事项。 最后,对于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 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符合 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并提存标的与债的 标的相符。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三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提存机构向债 务人出具提存公证书 (1)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 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提交提存标的物, 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 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 宜提存的标的物。 (2)公证机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 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的提存的,还应 当到现场实地验收。验收时,提存申请人 应当在场,公证员应制作验收笔录。经验 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机构应当采取封 存、委托代管等必要保管措施。笔者认 为,对难以验收的提存标的物,公证机构 可予以证据保全,并在公证笔录和公汪 书上注明 3.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提存人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提存受 领人。但是通知债权人有困难的,公证处 应在提存之日起七Et内,以书面形式通 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 间、期限、地点、方法。在债权人下落不 明,地址不详细无法通知时,公证处应自 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 公告应刊登在国家级或债权人所在国内 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且公告应在一个 月内于国内报刊上刊登三次。 债务人向公证机构提存合同的标的 物后.债权人即有向提存机关请求领取 提存物的权利 但是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有时间的限制的。我国《合同法》第104 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 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以上是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提存公 证进行的一些探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汪机构必将在提存 这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中扮演更重要的角 色。面对责任的日益加重.在我国现行的 民事立法中关于提存制度有待完善的条 件下,公证机构应努力从自身办证制度 予以规范,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经济流转 秩序.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的发生。充分 发挥公证机构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 驾护航的作用。口 (编辑/周洋) 活力2015.5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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