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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2021-05-08 来源:易榕旅网
第3章 合同条款 浙F8-2005-01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使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5 年5月联合颁发的合同条款(浙F—2005—01)。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前 言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说明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说明的部分仍有效。当需要增加新的条款时,新增条款的内容不能违背通用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

3.1 词语涵义

3.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临山镇临南村经济合作社。 (2)承包人: (3)监理人:

3.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4)主体工程包括以下工程:

1)河道清淤疏浚; (5)单位工程指以下工程:

1)单位工程应按监理人划定并报质监部门的划分项目确定。

3.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施工图纸及会审纪要;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投标辅助资料;

(11)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12)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3.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3.4.4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3.6 履约担保

1) 履约保证金由投标保证金转入。履约保证金中包括质量保证金、工期保证金、安全生产保证金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部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到岗率保证金,如有任何一项违约,均可累计至10%。

2)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证件

本款中民工工资支付担保证件采用实时清算的转账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保函的形式,其金额为合同价的2%。

3.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以下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设计变更,确认分包单位,投标报价外材料(设备)结算价格,确认施工图纸外工程量,工程款拨付,工期顺延,签署开工令、暂停工令、复工令等。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3.39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9 图纸

3.9.2 施工图纸 第(2)项

1)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 2)应在该部位施工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 3)应在该项目制造或安装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

3.9.3 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 (1) 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在签署协议书后7天内,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2)施工总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3)施工总布臵设计

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4)临时设施设计

在临时设施开始施工前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每项设计文件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5)施工方法和措施

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 (6)施工图纸

1)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7天内。 2)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7天内。

3.9.4 图纸和文件审批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

3.9.5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1)承包人应在7~14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

(2)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11 分包

本工程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允许工程分包。

3.12 承包人的人员

3.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4)项目部其它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1.5天,每少一天从履约担保金中扣200元/人。

3.12.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3)开工后,项目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1.5天,每少一天从履约担保金中扣500元。项目负责人的月到岗率不足15天,将中止本工程合同,并任

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4)项目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1.5天,每少一天从履约担保金中扣500元。

3.14 材料(设备)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3.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和设备 (3)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本工程中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但承包人在采购前须向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报审并获得书面批准。

(4)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必须获得发包人的认可,监理人收到订货清单后3天内批复承包人。

(5)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

承包人在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

3.14.2 发包人提供工程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工程所需任何工程设备。

3.14.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工程所需任何材料(设备)。

3.16 进度计划

承包人在每月末,向监理人报送下个月的月进度计划和本月进度报告。

3.17 工程开工和完工

3.17.1 开工通知

监理人计划在2012年10月30日前发出开工通知。

3.17.4 完工日期

本合同全部工程要求完工日期为2013年2月6日。

3.19 工期延误

3.19.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本工程逾期完工违约金为1000元/天,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10%。 如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达60天及以上的,则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担保证件。

3.20 工期提前

3.20.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本工程不设提前完工奖。

3.26 测量放线

3.26.1 施工控制网

(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14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施工控制网资料承包人应在开工后20天内提供给监理人审批。

3.31 预付款

3.31.1 工程预付款

 本款(1)项中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0%,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0%,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0%。

3.31.2支付方式

采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方式支付。

3.32 工程进度付款

3.32.4 支付时间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3.32.6 支付方式

工程进度款支付按工程形象进度情况支付,工程量完成50%并且质量合格,经监理方及业主核实后七天内支付至合同价的30%(不包括备用金及暂定价,下同);工程全部完成并且质量初验合格,经监理方及业主核实后七天内支付至合同价的70%;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对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价的90%;余款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的退还按3.33条规定(不计息)。

3.33 保留金

本款(1)项中“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 “10%”,“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的10%”。保留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5%,项目综合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部分。如项目综合验收在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内实施,则保留金在工程验收合格一年后的十五天内支付。

3.34 完工结算

完工结算中增加下列条款:

34.4承包人在编制工程结算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高估冒算和漏算,若承包人高估冒算超过送审价5%的,超过5%以上部分的追加审计费用、漏算部分的追加审计费用(追加审计费率为5%)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后交造价咨询服务单位;

34.5工程单次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5%以上(或10万元以上);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造价50万元以上;按余政发[2005]52号文件精神执行;

34.6工程造价的结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3.36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工程在合同期内不作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38 变更

3.38.2 变更的处理原则 增加下列条款:

(1) 新增加的项目单价(包括暂定的项目单价),按照第6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说明编制,材料单价在施工前由发包人、承包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三方共同签证确定材料工地价(无论原投标有否),按三类工程,措施费为5.5%,总价下浮10%。

新增加的项目单价(包括暂定的项目单价)经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可,作为结算的依据。如单项合价超过10万元或总计合价超过50万元时,按余政发[2005]52号文件精神执行。

3.38.6 变更价款调整的时限

重大工程变更,提出和审核合同价款调整的时限为28天。 3.38.7 工程量增减超过15%

重新组价后的项目单价不得超过原投标报价的15%,经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39 备用金

3.39 备用金的使用

发包人备用金作为估算、预测金额,在投标时计入承包人的报价中,不应视作承包人所有。结算时,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项目结算,剩余部分归发包人所有。

3.46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3.46.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工程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承包人按余姚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

小组文件(余农保[2009]1号)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包括财政融资)建设项目保险纳入农业保险“以险养险”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实施。 (2)增加以下条款:

1)工程保险费的支付:发包人根据保单上实际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工程保险费用在相应的月支付进度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2)施工设备的保险费

施工设备的保险费包含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将不予支付。

3.48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3.48.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额度按“余农保[2009]1号”。

3.51 工程保险

3.51.1 保修期 本合同的保修期为1年。

3.58 补充条款

3.58.1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应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材料的二次搬运费,工程结算时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3.58.2中标后,发、承包人双方将共同承诺,合同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投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会存在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条款,如果存在着任何与此类相违背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约束力或法律的效力。合同双方今后也不会签订任何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其他协议或补充合同。如果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其他协议或补充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约束力或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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