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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演艺类消费券发放使用办法

2021-12-20 来源:易榕旅网


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演艺类消费券发放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对全省文艺演出的激励引导作用,规范演艺类消费券发放、领取及使用工作,依据山东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用户规则》、《合作单位规则》、《结算规则》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演艺类消费券由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发放,用于在指定平台为购买省内演艺项目门票时提供一次性补贴。演艺类消费券为电子代金券,不得兑换现金,不得转让他人。消费者在使用演艺类消费券享受补贴时,需通过线上平台完成下单和支付。

第三条 齐鲁艺票通平台是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演艺类消费券指定发放、使用、核销的合作平台。消费者从其他渠道获取的演艺类消费券无效,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消费者按照“公平公开、先领先得”的原则申领演艺类消费券。消费者申领演艺类消费券时,需登录齐鲁艺票通平台进行实名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每个用户只能注册一个账号。

齐鲁艺票通平台须采用有效措施,加强消费者注册信息核验工作,确保避免重复注册、一人多号等情况。

第五条 凡在齐鲁艺票通平台实名注册并审核通过的消费者,可在消费季期间通过平台及注册帐号,申领演艺类消费券。其中省级演艺类消费券每帐号最高不超过500元(含),市级及以下演艺类消费券额度由相关市与平台另行规定。

第六条 消费者申领演艺类消费券成功后,可登录齐鲁艺票通平台,在券包内查看申领的全部演艺类消费券金额及使用情况,并在指定的演艺票务平台购买经过审核批准的演艺项目演出门票,完成演艺类消费券使用及核销工作。

第七条 每批次演艺类消费券有效期为7天,消费者申领成功后领取的有效期为48小时。有效期内消费者可正常使用或退换,逾期系统自动回收,重新发放。

第八条 根据我省演艺门票价格状况,本届演艺类消费券设置20元、30元、50元、60元、80元、100元、150元和200元/张共八个等级。其中200元券仅限单笔订单购买两张及两张以上演出门票时使用,补贴比例不超过总票款的50%。购买单张演出门票的,限用一张消费券,补贴额度不超过票款的50%且最高使用100元券。

第九条 演艺类消费券自2019年7月20日起发放,每周发放一期。每期发放额度由齐鲁艺票通根据消费券领取使用趋势及通过审核的文艺演出项目情况提出建议,并报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批准。

第十条 齐鲁艺票通平台受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委托,承担演艺类消费券发放、核验工作,承担全省演艺项目在艺票通平台的门票代理及项目合规性申查工作,承担对其它指定票务(代理)销售平台所(代理)销售项目的合规性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演艺类消费券由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根据销售平台提供的结算数据直接与经审核批准的演艺类用券企业直接结算,结算方式、结算流程、电子券费率等均参照《山东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结算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以外,演艺类消费券发放、使用和结算规则均执行《山东

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用户规则》、《山东文化惠民消费电子券结算规则》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山东文化惠民消费季组委会办公室艺术活动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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