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个全面的内在逻辑的理解
一、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一、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所在
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现阶段中国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阶段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关键一步,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核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一个内涵丰富、包容全面的目标,涵盖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等。其中内含了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活力和保障机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根本目的服务。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小康社会必然是法治社会。党的十八大在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时强调,要推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没有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换言之,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如果不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那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就失去了全面应有之意。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
第一、 全面深化改革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注入活力和动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就是具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法治中国。要实现这一目标,要求在立法、执法尤其是司法体制方面进行改革,既要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又要在法治的基础上推进改革,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注入活力和动力,以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引领“法治”自身的改革,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从中我们得出结论,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另外,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在取得一定的成果的同时,仍然面临各种矛盾与挑战,改革所取得的成果需要全面依法治国来加以稳定,改革所遇到的矛盾和障碍也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建设各领域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在此基础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
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
第一、 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政治保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因此,党的领导能力和水平关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程度。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根本政治保证。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能否顺利推行。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党的各项活动包括全面从严治党又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同时也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既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又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法治党,协调党内法规与法律体系,以依法治党为抓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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