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一,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境内自然人持股,而是法律所规定的中方合资主体中不包括境内自然人。
二,法律只规定设立合资企业的主体,并没有对设立后的合资企业是否允许境内自然人持股作出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明确外资并购中境内自让人可以成为合资企业股东.
主要法律条文:
《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制定本法。”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2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
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各种性质、类型企业的股权,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的,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暂不允许境内中国自然人以新设或收购方式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成立外商投资企业。
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此问题做出了更进一步的宽松规定,第57条规定,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如果确有让境内自然人持有合资公司股份的话,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 内资企业因外资并购而导致境内自然人持股并购后的合资企业,需要原境内公司中国自然人股东在原公司享有股东地位一年以上,经批准.
2,境内自然人受让原合资企业中方或者外方的出资而成为合资企业的股东,需要获得商务部或者各省主管审批机关的批准
3,境内自然人认购原合资企业的增资而持股合资企业,需要获得商务部或者各省主管审批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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