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责任制度。
国土资源所对本巡查区域内每周巡查不得少于2次,对违法行为易发时期(农闲期、节假日等)应加大巡查密度。 第一条 巡查单位、责任人要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参加巡查人员、发现违法的单位基本情况、制止和处理情况都应作出详细的记录。 巡查人员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证件。
镇国土员必须按照上述规定的内容,将巡回检查结果在本月底前,以表格的形式经所在地镇分管领导审定后加盖印章报送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每月报表必须真实、准确、规范,不得隐瞒不报,没有问题的实行零报告。
第二条 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制止违法行为,制止率达到100%。 对因受到阻力、干扰、制止后继续抢建等原因难以制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在发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报告。
对本地区动态巡查的情况、国土资源违法态势、国土资源违法数据等,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三条 对制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或必须立案查处的,要及时上报或依法立案。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的期限,及时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四条 动态巡查责任制不落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组织巡查、巡查台帐不全、伪造巡查台帐的;
(二)巡查不到位、职责不明,导致违法用地制止不力,从而引起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 (三)通过群众信访举报、上级发现,但巡查时未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或巡查发现后未制止的;
(四)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查的或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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