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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接触毒害气体人员)

2020-09-01 来源:易榕旅网


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同志: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如实告知您。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时,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

您所在工作岗位,从事检修、试验等作业,工作中可能接触有毒有害气体,存在一定的职业危害。现将具体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告知如下:

1. 接触有毒有害气体的职业危害

SF6开关、施工现场的防水作业、装修装饰用油漆、涂料、稀释料中含有氯化物、苯、烷、铅、硫酸等有毒气体的建材、电气焊烟尘等。长期在有毒物质浓度较大的条件下作业,吸入大量的有毒物质导致人体呼吸系统、血液系统、肝脏系统、神经系统等疾病,重者致人死亡。

2.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后果

长期接触有毒有害气体,易导致人体呼吸系统、血液系统、肝脏系统、神经系统等疾病,甚至致人死亡。

3.预防措施

(1)采购选用环保、低毒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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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封闭环境下作业,应安装通风设备进行通风降低有害气体浓度;凡进入密闭空间进行涂装作业者,不论空间大小,至少有两人同行和工作。若空间只能容一人时,另一人不得离开;应随时与正在作业的人取得联系,作预防性防护。

(3)为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员工正确佩戴防毒口罩、面具、手套等;对由于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4)采用轮休制度,定期进行体检。发现有过敏性哮喘、过敏性皮肤病或皮肤暴露部位有湿疹等疾患、眼及鼻、咽喉、气管等呼吸道慢性疾患、肺结核(包括稳定期)以及心脏病患者,不应做接触刺激性气体的工作。

上述职业危害因素如防护不当,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将对您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发放合适的职业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防护用品,并指导您正确使用。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将安排您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您。您有义务按照相关要求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旦您患上职业病,公司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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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觉遵守公司制定的本岗位相关操作规程和制度;

(2)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3)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

(4)发现职业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用人单位,避免职业危害的发生;

(6)离职时,应该按照公司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若因您不恰当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导致本人或者他人损害并进而导致本公司承担任何支付和补偿责任的,公司将有权按该费用的50%追究您的个人责任。

宝鸡供电分公司(单位盖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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