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药品调剂制度
为规范门诊药房药品调配和处方审核发放工作,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有效,提高对患者的药学服务质量,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药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二)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三)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四)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五)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抗菌药物是否越级使用;
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六)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七)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八)药师确认处方无误后交由调剂人员调剂处方。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九)完成处方调剂后,交由发药人员核对。准确核对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关注特殊群体的用药指导,必要时为患者提供书面用药指导材料。
(十)核对无误、发药完成后,调配及审核人员均须在处方上签名。独立值班时双签字核对。
(十一)特殊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等)调配按特殊药品调配制度进行调配。
(十二)对病房(区)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配发,注射剂按日剂量发药。
(十三)住院医嘱单按照处方管理,药师依据完整的用药医嘱作为调剂的依据,确保用药适当性及正确性。
(十四)发药时呼唤患者姓名,并注意性别、年龄,防止姓名偶合而发错药。当面核发(药名和数量),正确交待服药方法,每次剂量、服药间隔、禁忌及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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