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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整治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宣传资料

2020-10-08 来源:易榕旅网


孝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安全宣传资料之三

集中整治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

一、什么时候是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

所谓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以及无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等违反机动车号牌、证件管理规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书、登记证明书、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悬挂机动车号牌(包括使用非法生产的可变号牌架等装置)或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的违法行为;驾驶无牌无证或无牌无证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等。

二、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包括哪几种?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机动车号牌管理和机动车驶行证、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等证件管理规定的两类交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下列14种:

1、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1种行为、《山西省实施办法》第73条第10项规定,可以扣留机动车,处以200元罚款。

2、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第3种行为、《山西省实施办法》第71条第2项规定,可以处以50元罚款。

3、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第1种行为、《山西省实施办法》第73条第14项规定,可以处以200元罚款。

4、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第2种行为、《山西省实施办法》第73条第14项规定,可以处以200元罚款。

5、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3项、第96条第1款第2种行为、《山西省实施办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可以扣留机动车,收缴非法牌证,处以200元罚款。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3项、第96条第1款第8种行为、《山西省实施办法》第86条第一款规定,可以扣留机动车,收缴非法牌证,处以2000元罚款。

7、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第14种行为、《山西省实施办法》86条第1款规定,可以扣留机动车,收缴非法牌证,处以2000罚款。

8、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3项、第96条第1款第3种行为、《山西省实施办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可以扣留机动车,收缴非法牌证,处以2000元罚款。

9、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第6种行为、《山西省实施办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可以扣留机动车,收缴非法牌证,处以2000元罚款。

10、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3项、第96条第1款第9种行为、《山西省实施办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可以扣留机动车,收缴非法牌证,处以2000元罚款。

11、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行驶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3项、第96条第1款第12种行为、《山西省实施办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可以扣留机动车,收缴非法牌证,处以2000元罚款。

12、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款第15种行为、《山西省实施办法》第86条第1款规定,可以扣留机动车,收缴非法牌证,处以2000元罚款。

13、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4种行为、《山西省实施办法》第73条73条第10项规定,可以扣留机动车,处以200元罚款。

14、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标志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2种行为、《山西省实施办法》第73条第10项规定,可以扣留机动车,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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