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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度

2023-12-23 来源:易榕旅网


机械制造企业标准化管理台帐之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编制: 审批:

宁波XXXXX有限公司

2010年 6月 30日 发布 2010年7月1 日实施

目 录

1、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3、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4、 工伤事故管理处理 5、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6、 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7、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9、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0、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1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3、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14、相关方管理制度 15、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16、安全生产台帐管理制度 17、应急救援保障制度

18、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20、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21、气瓶入库验收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安全管理,识别危害因素,及时控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安全措施,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任务与要求

2.1 基本任务: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2 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明确目的,要求,内容,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表》。 2.3安全检查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安全检查人员职责

3.1按相关安全检查的要求,做好检查的准备工作; 3.2按时参加安全检查.

3.3按分工做好分管的检查工作;

3.4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要求,认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认真记录,对违章行为及时制止;

3.5对检查结果按要求及时归纳整理;

3.6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安全检查再报告制度。再报告后,主管领导未办理,则主管领导负全责。

3.7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4、安全检查的内容 4.1 安全管理检查

4.1.1 检查安全记录、台帐的填写情况;

4.1.2 检查各项管理制度、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4.1.3 检查操作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安全知识的教育情况。 4.2 现场安全检查

4.2.1 按照工艺、设备、储运、电气、消防、仪表、检维修、工业卫生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和制度要求,检查生产、施工现场;

4.2.2 检查员工各项安全生产纪律、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4.2.3 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2.4检查安全标识、危害告知、各类设备设施的防护、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4.2.5 检查岗位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安全检查的形式 5.1 综合安全检查

5.1.1 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

5.1.2 公司每季度不小于一次,车间每月不小于一次;班组每周不少于一次。 5.1.3公司综合安全检查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车间由生产设备部经理组织本车间相关人员参加。 5.2 日常安全检查

5.2.1 生产岗位操作人员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

5.2.2 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业特点,进行经常性检查; 5.2.3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深入生产现场特别是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 6、隐患治理

6.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必须经被检单位确认,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检查部门应督促隐患的整改;

6.2各部门必须在《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隐患的整改并按要求回复;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部门; 6.3对于涉及面较广,整改时间较长,投入资金较多的事故隐患应成立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组,建立管理方案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6.4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并对隐患的整改情况登记建档,并在下次检查中进行复检确认;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目的

为落实安全生产有关安全教育培训要求,规范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广大员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3、三级安全教育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临时工、外包工及外来培训、实习、参观人员等),必须进行公司、车间(部)、班组(工段)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1公司级安全教育(一级)

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消防知识;职业卫生知识;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各车间、部门。

3.2 车间级安全教育(二级)

由生产设备部经理及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本车间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例案等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班组。

3.3 班组级安全教育(三级)

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生产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其预防和应急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知识。

4、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

4.1 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公司级由安全生产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由项目负责单位和项目所在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同新入厂职工;

4.2 进入公司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其进行入厂安全注意事项教育,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有专人陪同,以保证安全;

5、特殊教育

5.1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市/区安监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并按时参加复审;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生产部组织实施,考试合格方可任职。

5.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应定期复审。

5.3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进行独立作业。

5.4 发生事故和未遂事故,各部门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以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6、考核方法

6.1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市安监局组织进行。

6.2 其它管理层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 6.3职工的安全技术考核,由部门领导负责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奖惩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风险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严格考核和奖惩,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作业秩序,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最大限度的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3、职责

3.1 公司安全委员会为每个部门设定当年的安全指标; 3.2 安全生产部负责各部门上报事故的统计;

3.3 公司安全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适时提出安全激励措施;

3.4 各部门根据以下奖励细节,向公司提出奖励要求;重大奖励事项,由安全生产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3.5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本部门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奖励建议,经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执行;

3.6发生事故的部门,由公司根据本制度进行处罚,全公司范围内通报处罚结果。 4、具体奖励与处罚办法 4.1 奖励

4.1.1 对个人的奖励: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4.1.1.1 本职工作认真负责,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和执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完成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成绩显著者;

4.1.1.2 积级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评审,确有

较大价值并收到实效者;

4.1.1.3 查出或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火灾、爆炸、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等事故,成绩显著者;

4.1.1.4 及时制止或纠正了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重大事故者;

4.1.1.5 为改善劳动条件,发明或改进安全防护装置和职业卫生设施,效果显著者; 4.1.1.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4.1.1.7 对安全生产工作有其他特殊贡献者的奖励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研究决定。 4.2 处罚 4.2.1 管理处罚

4.2.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扣罚该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当月奖金:

a.不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b.不按规定建立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c.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不进行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而投产使用的; d.按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达不到合格标准的; e.对有关组织或部门查出的重大隐患,拖延或拒不整改的;

f.不制定本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进行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的; g.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 h.不参加安全例会,又不请假者。安全例会迟到者,扣安全责任奖50元/人。 4.2.1.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扣除其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当月安全责任奖的50%,扣除管理岗位其他责任人员当月安全责任奖:

a.不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或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导致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

b. 未按规定对新职工(包括外协人员、临时工、民工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c.对本单位的各种安全设备、设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台帐、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和检测检验不到位;

d.不按时组织安全检查、安全活动和应急预案演练,各种安全记录不齐全; e.不按期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

f.各车间不按规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内容记录不全的; g.发现职工违章作业,不及时纠正制止的。 4.2.2 违规处罚

按照《劳动纪律管理条例 》和《安全责任考核奖惩细则执行》。 4.2.3 事故处罚

4.2.3.1 发生一起轻伤事故,扣除事故责任部门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20%; 4.2.3.2 当年累计发生三起以上轻伤事故的,从第三起事故起(含第三起),每发生一起扣罚事故责任单位当月安全奖总额的30~50%;

4.2.3.3 发生事故(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15~25%;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当月安全责任奖,同时对瞒报、谎报或延期上报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扣罚当月安全奖的300%;

4.2.3.4 发生责任事故每重伤1人,扣除责任部门当月安全责任奖总额的100~300%(注:上级的处罚单独执行)。

4.2.4 罚款处置

4.2.4.1 对扣罚工资的处罚,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各职能部门提交的处罚通知办理; 4.2.4.2 其他罚款由各职能部门出据罚款单进行扣罚,罚金直接交财务管理部门,交款人要及时将交款凭证交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不按时交纳或拒交者,按有关规定从工资中扣除。

1、目的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1.1为伤害和事故的分类提供指导,并建立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

1.2保证事故发生后及时地上报和调查,并进行事故根源的分析和整改措施的制定,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1.3保障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工伤保险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交通、治安、未遂等事故的管理。

3、职责

3.1发生事故,当班操作人员,应马上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3.2事故班组职责:

3.2.1在事故发生后,班组应立即向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和安全生产部经理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安全生产部;

3.2.2轻伤事故、未造成系统停车的火灾爆炸,车间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并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将事故报告和相关证据报安全生产部。

3.2.3完成整改措施,并有相关记录。 3.2.4负责本单位事故的管理工作。 3.3安全生产部

3.3.1负责人身伤害、火灾、爆炸、交通、 治安、未遂事故的管理工作。 3.3.2负责审核事故班组上报的事故报告。

3.3.3负责组织调查职权范围内的各类事故。 3.3.4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管理工作。 3.4 综合管理部

负责参与事故的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3.5综合管理部

负责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和有关待遇的办理和支付工作。 4、事故管理

4.1 事故分类: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或重特大伤亡事故三类。 4.2 抢险与救护

4.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措施,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4.2.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抢险和救护工作。在抢救和抢险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好标记。

4.2.3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4.3 事故报告程序

4.3.1轻伤事故的报告:发生轻伤事故后,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班长,班长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部,并于24小时内书面报告安全生产部。

4.3.2重伤事故的报告:发生重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生产部。

4.3.3发生死亡或重特大伤亡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4.4 事故调查程序

4.4.1事故班组或事故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班组(或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统计和登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事故的调查。事故被调查部门和相关人员有义务将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上报安全生产部。并协助安全生产部工作人员对事故的调查。

4.4.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班组应尽可能的保护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物证的清理必须经安全生产部或上级事故调查组同意后进行。

4.4.3发生轻伤事故,由车间组织本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措施的落实,并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报告进行审核确定。

4.4.4发生重伤事故,由安全生产部组织事故班组、生产设备、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确定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班组要将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部。必要时,请上级主管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4.4.5发生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部和事故班组积极配合,并根据调查组提出的意见落实防范措施。

4.4.6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程序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4.8事故调查,应充分利用摄影、录像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有关事故调查分析的各种材料、记录和报告等,应及时建档,妥善保管。

4.4.9事故调查处理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

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4.10被调查部门、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4.5 事故责任划分

4.5.1安全管理实行公司总经理负责制与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总经理分配的工作,因分管副总经理未办理或工作不到位导致事故的,由分管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副总经理向总经理反映、正确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4.5.2公司规章制度不健全由总经理负责,主管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主管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主管领导负责。

4.5.3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4.5.4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4.5.5因管理不善、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发生重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4.6 事故处理

4.6.1事故处理的依据,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分清事故的主要责任者、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按发生事故后“四不放过”的原则分别予以相应的处理。

4.6.2公司的决策机构及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致使本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导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6.3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设备、设施不按时维护检修,事故隐患不及时消除,作业环境不安全不采取措施,强令职工冒险作业,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6.4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有的措施,以致发生伤亡事故的,应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4.6.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6.6对事故隐瞒不报、虚报、谎报或有意拖延不报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4.6.7对事故责任者的具体处罚,执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表 (“四不放过”原则)

发生时间 事故描述及原因分析: 调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针对事故采取的预防措施: 车间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时 所在班组 所在班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公司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内容: 年 月 日 本次事故受事故责任人签字 教育人签字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起重机械、电梯、公司内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的安装、修理和使用起重机械、电梯、公司内机动车辆设备、压力容器的部门以及其他设备设施。

3、特种设备安装、维修和验收

3.1所有来我公司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生产部审核。 3.2承担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3.2.1安装和维修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安装和维修资格。

3.2.2负责安装、维修的技术工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劳动部门下发的特种操作证的人员来施行。

3.2.3具有完善的设备安装、维修用工具和检测手段

3.2.4制定有关保证设备安装、维修质量的检验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3.3特种设备安装必须具有完整的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包括: 3.3.1土建布置图 3.3.2产品合格证 3.3.3电气原理图 3.3.4电气原理说明书 3.3.5使用维护说明书 3.3.6产品保修单

3.4特种设备修理的各项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3.5特种设备安装和修理竣工时,必须经当地的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4、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要求 4.1身体健康检查合格。

4.2须经主管部门操作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关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许可证后,才能持证上岗。

4.3操作证和维修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培训。 5、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5.1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各使用和综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等有关安全监察规程。

5.2购置新的压力容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有关规程,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

验》资料。

5.3压力容器,在安装使用前,携该设备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4各部门对压力容器必须坚持国家有关《条例》、《规程》,不能擅自维修和制造。 5.5来我公司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安装和维修资格。 5.6来我公司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必须经过审核。

5.7使用、运输和储存气瓶的部门,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按气体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管理、操作和运输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

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1、生产厂区十三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禁烟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查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起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未安装触电保护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3)未取得设备操作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2、 操作工的六个严格: (1)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3、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4、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5、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挡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6、检修施工八个必须:

(1)装置停车检修必须制定停车、检修、开车计划、方案和安全措施。 (2)检修外协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3)检修前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置换吹扫、降温和泄压,不得违章拆卸和超标排放。

(4) 检修现场的临时电源线,必须有专人按规范架设;沟、坑、井、容器及潮湿处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5)检修结束后必须清点人数、工具和材料。

(6)电力检修必须严格执行送电工作票制度及电力检修工作票制度。 (7)占路施工必须办理占道证。

(8)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起重设备、吊具、索具符

合要求。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职工 2、引用标准及政策规定。

GB/T13869—1992 用电安全导则。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电气运行安全

3.1.1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77〉水电生字第113号)。 3.1.2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3.1.3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3.1.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3.1.5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3.1.6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3.1.7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3.1.8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3.1.9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3.1.10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吊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3.1.11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3.2电气检修安全

3.2.1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3.2.2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3.2.3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电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3、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对劳动者的人身起保护作用,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的各种用品。

4、职责

4.1 安全生产部负责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教育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检查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养情况;负责公司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的监督管理和发放的审批工作;

4.2 综合管理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筹措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价格进行审计监督; 4.4 综合管理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与验收工作;

4.5 安全生产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入库验收、储存、发放工作;

4.6 各车间、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7职工必须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劳动防护用品。 5、内容

5.1 采购

5.1.1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从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购买;要与供方签订采购合同;确保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1.2 采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和产品合格证。 5.2 验收与保管

5.2.1仓库部按照有关标准对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申请入库; 5.2.2安全生产部按照有关标准对综合管理部申请入库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保管;

5.2.3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5.3 发放

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标准,领用要有记录、记录上必须要有领用者签名: 5.3.1 仓库部按照发放标准定期发放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5.3.2 常年在现场领导生产或直接与作业人员在同样条件下进行劳动的生产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等人员发给与作业人员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

5.3.3离开岗位学习、培训、病假、待岗、事假等超过三个月以上的职工,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女职工休产假五个月以内(含五个月),按出勤标准发放,第六个月以后,停止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3.4凡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调动的职工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按其变动后的岗位标准领取劳动防护用品;

5.3.5凡发给集体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妥善管理,不得丢失,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必须按期交还,如拒不交还者,照原价扣款,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已有;

5.4 使用

职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

上岗作业。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确保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出和使用能及时、到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及宁波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帐户,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帐户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3.2安全投入

3.2.1公司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3.2.2公司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2.3安全投入费用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费用;

(2)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标志牌的购置、安全宣传栏的设置、安全报刊、书籍、标语的购置等费用;

(3)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包括从业人员的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安全管理人员的考察、培训等);

(4)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包括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

(5)危险源(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

(6)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包括的费用;

(7)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投入、维护、保养费用;应急救援预案的维护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费用;

(8)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维护、保养费用; (9) 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 为协调和部署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各项生产、消防、治安、交通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顺利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会议的管理。 2、会议形式及频次

2.1 安全会议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专题工作会议和安全例会等。 2.2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公司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专题工作会议根据公司安全工作需要召开。

2.3参加会议人员 2.3.1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由公司安全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综合管理部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为安委员会全体成员。

2.3.2 安全例会 由主管生产副经理主持,综合管理部负责会务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为安委会成员,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2.3.2 安全专题会议 由主管生产副经理主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

参加会议人员为有关领导、各职能部门领导、生产车间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安全会议的主要内容

3.1 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3.1.1 听取近期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3.1.2 研究公司重大安全管理事项,并做出决策; 3.1.3 听取事故和重大隐患情况汇报,决定处置方案;

3.1.4 总结前段安全工作,研究确定下一步安全工作计划、任务和目标。 3.2 安全例会的主要内容

3.2.1 传达上级和公司各项生产、消防、治安等方面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指示、通报、通知等;

3.2.2 根据上级的要求进行工作布置;

3.2.3 落实安全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精神,听取、检查上月例会布置工作的完成情况;

3.2.4 发布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信息,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学习有关安全专业知识; 3.2.5 分析、通报公司及各单位上月安全生产管理状况; 3.2.6 布置、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3.2.7 检查隐患整改情况,提出对事故、隐患的进一步整改意见; 3.2.8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3.3 安全专题工作会议主要内容

3.3.1 传达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工作的指导精神,并进行工作布置; 3.3.2 听取有关安全管理工作、事故和重大隐患情况汇报; 3.3.3 专题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解决措施; 3.3.4 安全工作阶段性安排、布置、总结和奖惩等。

4、记录

各类安全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保存,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分发到相关部门。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本公司各级员工及各部门的安全职责等内容,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消防安全职责

2.1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管理监督部门为综合管理部和安全生产部组成。

2.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各部门主管人员为该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器材的管理各部门和所属岗位,单元必须明确管理负责人。

3、消防安全教育

3.1入厂教育:新员工入厂(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实习生等),必须接受三级消防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三级消防教育分别为公司级、部门级、岗位级。公司级教育由公司安全员负责,部门级由部门主管负责,岗位级由岗位主管负责。消防教育可结合安全教育进行。

3.2对来参观,学习,培训,工程施工等人员,由接待部门讲明公司一般消防安全注意事项。

3.3公司安全部门不定期组织岗位员工进行消防培训,演习。 4、消防检查

4.1消防安全深入每次公司、部门、岗位三级安全综合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其中公司级每年不少于四次,部门级每月不少于一次,岗位每周不少于一次。季节性检查试具体情况而定。

4.2日常检查包括岗位员工的巡回检查和公司安全员的监督抽查。

4.3每次检查结果需上报综合管理部归档,查出的隐患、问题经综合管理部通知限期整改。

5、消防设施管理

5.1各部门、岗位对本责任区内的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负责管理,定期巡检,使用后若发现损坏及异常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安全生产部,并负责协助组织更换。

5.2各部门对责任区内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应视同生产装置和设备,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并纳入各单元现场管理考核。单元应保证消防器材达到无锈,无积灰,清洁的要求。

5.3各类灭火器的放置位置由安全生产部确定,岗位进行标识,不得随意挪动,使

用后应及时补充并恢复原位。

5.4

5.6严禁埋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5.7安全生产部应建立全公司消防器材的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对灭火器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各类灭火器材完好好用。

6、发现火险要积极扑救,迅速报警,把损失降到最小限度。

7、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本单位项目要将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方能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工作。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 通 则

(1)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

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2.生产和使用

(1) 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3) 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4) 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3.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 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5) 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6)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7)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中毒人员的抢救。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2)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3)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必须采用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 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6)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7)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8)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储存和养护

(1) 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2) 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7℃。

(3)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4) 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5)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6) 有效物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部门。 6.出入库管理

(1) 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2) 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品质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3) 仓库部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4) 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5) 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 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7) 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8) 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摇动人员。 (9) 在出入库过程中,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7.装卸运输

(1) 运输危险物品方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6)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7) 温度较高时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8)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

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9)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8.报废处理

(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仓库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2) 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3) 包装容器必须在公司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4)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5)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6)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1、目的:

为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入的合法权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年第9号令)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劳动部发[1994]498号)等两个文件的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制度。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各车间遵守执行,工会履行监督职能。 2、任务与要求:

2.1、女职工保护制度

(1).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2).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3).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4).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5).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2.2、未成年工保护制度

(1).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 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a)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b)工作满一年;

(c)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2.3.未成年工上岗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向劳动部门登记,由公司办理和承担费用。 2.4. 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8)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9)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0)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11)锅炉司炉。

3、职责: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1.1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以及临时外来人员

1.2厂房租赁、设备承包 1.3工业气瓶的供货、运输企业 2.目的:

为加强外来单位及人员到我公司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和落实各自的安全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管理工作不断适应新体制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3.责任人:

外来施工单位、临时工、临时外来人员。 厂房出租方或承租方、设备发包方或承包方。 工业气瓶的供货商、承运商。 4.管理内容及要求:

4.1、进入我公司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公司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正确使用、穿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消除事故隐患。

4.2、由于施工单位安全及防护措施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损失、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4.3、施工单位车辆、人员进出应听从我公司门卫保安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安排管理。

4.4、施工单位人员严禁私自进出我公司生产、实验区域。

4.5、进出我公司的施工单位材料、物品,须接受我公司门卫及管理人员管理。

4.6、施工单位用电、用水必须告知我公司设备工程部,由我公司水、电工安排供给;拆除水、汽管道及供电线路时,必须告知设备工程部,安排水、电工监管。若自作主张拆除及安装使用造成浪费及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的,由施工方负责。

4.7、暂住我公司施工工棚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我公司作息时间,不许留宿不相关人员,遵守我公司行政部相关管理制度,违者必须按规定接受处罚。 4.8、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务必积极配合我公司管理人员,协调好各种事项,安全、有序、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我公司施工项目。 5、 对相关方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5.1、对生产区域内的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且应符合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定 5.2、对生产区域内的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应进行安全健康培训,规定其操作规程,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源和控制方法。 5.3、对生产区域内的临时作业人员、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及其他外来人员应加强现场安全检查,杜绝违章作业。

具体安全方面规定及条款,由我公司与相关方单位协商订立专项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建立公司车辆及驾驶安全标准,避免任何财产损失及人员伤害。 2、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车辆(轿车、面包车、货运车)但不适用于动力叉车。 3、定义

事故---所有与汽车有关的意外。但若车辆合法停泊且车内无人时发生的意外除外。 4、责任

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确保公司汽车驾驶员接受驾驶训练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教育培训,并遵守本标准之要求。

驾驶员负责驾驶安全,遵守国家相应的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的交通管理规定。 驾驶员对乘客及公司车辆安全负有责任。

4.3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维护公司车辆使之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5、安全驾驶准则 5.1 法规要求

必须遵守国家一切有关交通的法令法规,其中包括: 普通驾驶员应持有效的驾驶执照。

危化品车辆驾驶员除持有效的驾驶执照外还必须持有上岗证。 -遵守所有交通规则。 -保持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参加指定的驾驶安全培训。 -按要求使用指示灯。 -严禁酒后驾车。

-参加必要的保险。 -参加指定的定期身体检查。 -参加年审。 5.2 驾驶员培训

驾驶员应每年接受当地交通部门的培训。 5.3严格执行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 5.3.1 严禁无证开车。 5.3.2 严禁酒后开车。 5.3.3 严禁超速开车。

5.3.4 严禁空挡溜车。 5.3.5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5.3.6 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5.3.7 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5.4 车辆驾驶安全事项

5.4.1乘坐公司车辆的所有乘员在开车前必须系好安全带(座位上有配置的)。

5.4.2 所有车辆(包括公司、承包商)停泊时,必须关掉引擎,拉上手刹并取走钥匙。司机和装卸人员不得在车辆(特别是大型货运)底部和紧贴车辆周围休息。

5.4.3驾驶员在驾驶中严禁拨打移动电话。

安全生产台账管理制度

1、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台账化,纳入档案工作管理。 2、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由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规定专人落实。 3、台账的制作和填写必须规范化,书写端正、字迹清楚。 4、台账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送相关信息。

5、台账管理人员要及时根据台账反映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人员督促相关的工作。

6、台账管理人员要根据规定及时做好各项记录,妥善保管好各种原始资料。 7、安全生产机构和台账管理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向他人学习经验,努力搞

好安全生产台账管理的改进工作。

应急救援保障制度

1、制订全厂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2、落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好。

3、根据生产经营及建设施工的特点、范围,对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订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组织演练。

5、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订相应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准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在事故发生时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不利环境影响。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操作者发现在生产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业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2、企业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危急情况的,迅速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企业负责人对发生需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以公司名义报告安监等有关部门。

4、发生重伤、死亡事故,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照相、录像,并详细说明。

5、清理事故现场时,要事先经事故调查组或安监部门同意。 6、发生轻伤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经安监部门同意,由企业领导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对干部职工进行教育。

7、企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8、发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并按照事故的性质和造成的损失危害程度,根据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

罚。

9、发生事故,必须按照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10、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视情况按规定追究责任,并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11、事故查清后,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报送安监部门。

12、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等资料。

1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

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4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6加强规范化管理,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7特种作业人员要由国家特定的机构进行培训、发证和复审。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综合管理部负责落实委托专业培训工作。

8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

9外来人员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专职安管员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为规范公司内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种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监管。

2 职责

2.1 公司安全负责人是临时用电安全的归口管理责任人。 2.2安全员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申办临时用电相关手续。 2.3 各部门负责各自责任区施工临时用电现场安全管理。 3规定

3.1 公司安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临时用电安全管理,一般由部门负责人兼安全员。

3.2临时用电为架设临时线路超过一天的临时用电。

3.2.1 需临时用电的部门,该部门责任人应报公司安全负责人, 填报《临时用电作业票》,并有明确的安全措施。

3.2.2《临时用电作业票》一式二份由公司安全负责人、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临时用电的部门各执一份。

3.2.3 临时用电的部门、公司安全负责人应督促施工人员按批准的临时用电安全措施、并由持证电工架线作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

3.3 临时用电使用期限为15天,延期使用需续办,最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3.4 凡在本公司内临时用电,均需按规定办理报批,未经批准私自取电、未办手续延期使用临电者按公司企业标准《安全生产考核》执行。

气瓶入库验收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 2、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3、使用氧气瓶和氧化性气体气瓶时,操作者应仔细检查自己的双手、手套、工具、减压器、瓶阀等有无沽染油脂,凡有油脂的,必须脱脂干净后,方能操作。

4、从气体供应商接收气瓶时,应对所接收的气瓶进行逐只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接收:

a.气瓶上没有粘贴气体充装后检验合格证的;

b.气瓶的颜色标记与所需的气体不符,或者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c. 经外观检查,瓶体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严重的机械损伤、变形、腐蚀等;

d.瓶阀漏气、阀杆受损、侧接嘴螺纹旋向与所需要的气体性质不符或螺纹受损的;

e.在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上或瓶阀上有油脂物的; f.气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动、倾斜的;

g.气瓶上未装瓶帽和防震圈,或瓶帽和防震圈尺寸不符合要求或损坏的。 h. 气瓶超过检验期限的。

5、发现气瓶漏气,首先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体保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瓶阀,如果瓶阀失控或漏气不在瓶阀上,则必须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在进行上述检查时,对发现有缺陷的气瓶,应随时在气瓶上用粉笔简要注明,向运输单位交代清楚,并退还供应商。 7、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夏季应防止曝晒。 8、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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