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各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向总务科维护中心申请,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三、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各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四、电器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医院管理规定。
A、病房、门诊、办公室等场所使用的电器设备,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 B、值班人员除规定场所使用电器设备外,在房间内禁止使用; C、各部门配备的微波炉,必须有专人负责;
D、保卫部应加强对电器设备使用的巡查,发现有违规使用的电气设备一律查扣,并责成相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 五、明火作业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员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向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和地点。
3、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无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关的消防安全措施。
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得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6、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7、凡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各、管道、地沟等处,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清洗,隔绝易燃气体来源,经检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当动火场现场的条件发
生变化时,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待采取安全措施,经检查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十三、病房、门诊等重点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牌。吸烟必须到指定的吸烟室。
十四、病房楼、门诊楼、化验楼等有外漏插座的用电部位,用后及时断电,严禁带电空载运行。
十五、照明灯具要严格管理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
十六、动火必须经过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保卫科检查审批后,发给《用火审批证》,方可用火。
在禁火区内如因动火手续不全,防火措施不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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