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30 )日内??收到
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15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 7 )日内??分
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 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 )应当缴纳排污费。
3、在生活饮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 责令停业 )或( 关 闭 )。
4、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 、(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
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5、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 3 )年??从当事人( 知道 )或( 应
当知道 )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6、环境噪声??是指在( 工业生产 )、( 建筑施工 )、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7、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 )、( 同
时施工 )、( 同时投产 )使用。
8、建设项目的排污申报??应当在项目试运行前( 三个月 )内和污染防治设施竣
工并经验收合格后( 一个月 )内办理。
9、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 )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
行缴纳排污费。逾期未缴纳的??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从(排污者收到
《排污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7 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
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10、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分为( 速报 )、( 确报 )和( 处理结果报告 )三种形式。
其中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以上的要求在( 1 )小
时内上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7
11、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 限期缴纳 )??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 倍以
上3 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2、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有异议的??自接到《排污核定通知书》
之日起7 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
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13、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臵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
散)、(防流失 ) 、(防渗漏 )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14、《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被处罚人具有三个
方面的权益??包括(陈述、申辩权 )、(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行政 赔偿权)。
1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五 ??年??方决定该项目
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16、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当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
染时??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以前?? 15 日 ??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环保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
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的“夜间”指的是(晚22 点至晨6 点之间)。
18、常见的锅炉除尘器有( 旋风除尘 )、( 水浴除尘 )、( 布袋除尘 )、( 静电 除尘 )等。
19、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 )、(便于日常监督管 理的 )的原则。
20、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 其 他行政机关 )实施行政许可。
2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 赔偿义务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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