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对象 安全检查员(工人)。 二、培训目的
1、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
2、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了解煤矿生产技术知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工人入井的有关规定;熟练掌握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检查方法;提高安全检查能力。
3、掌握煤矿各种灾害事故发生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能及时组织工人避灾自救。
4、熟悉井下避灾路线;掌握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能熟练地使用自救器。
5、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具备安全检查员(工人)安全工作资格。
三、培训时间 培训时间为90学时 四、课程内容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2、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煤矿安全管理与安全培训 1、安全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2、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3、安全检查的内容、方式和方法。 4、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三)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 1、煤矿安全监察。 2、事故调查与处理。
(四)煤矿生产技术与质量标准 1、矿井地质基本知识。 2、矿井开拓方式。 3、采煤技术。 4、通风质量标准。 5、机电运输质量标准。 6、采掘工程质量标准 (五)矿井通风与灾害防防治 1、矿井通风 2、矿井瓦斯防治 3、顶板灾害防治 4、矿井水害防治 5、矿井防灭火 6、矿尘防治
7、爆破安全技术 8、机电、运输事故防治 (六)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1、井下发生各种灾害事故的自救、互救与避灾方法。 2、创伤急救基本知识。 3、自救器。
一、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第一] 是指如何看待和处理安全和生产以及其它各项工作的关系,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当生产和其它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和其它工作要服从安全。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领导者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作为完成各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计划、布置和实施各项工作时首先要想到安全,预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安全第一意味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 第1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2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3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5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6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7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8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9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10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11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12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3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1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2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3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4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5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6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7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8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9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10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11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12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13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14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15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16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煤矿安全管理与安全培训
安全检查员岗位责任制
1、在安全副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安全检查工作。
2、每天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调度室及领导汇报。
3、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应坚决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4、参加项目部有关的安全检查,认真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每班三汇报制度,及时填写巡回检查图表。
5、参加安全业务培训,熟悉有关“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安全检查的方式方法
安全检查工作分4步通过观看各种文件、规程、责任制等现
场情况,通过分析和判断来做出决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整改通知
内容包括查思想、制度、安全设置、查隐患、查事故处理 管理办法1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制度。 2、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制度。3、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煤矿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5、煤矿安全监察信息与档案管理制度。 6、煤矿安全监察监督约束制度。 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 发生事故后该怎么办?
①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②单位负责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③按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瞒报、谎报、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和性质未查清、职工群众未受教育、整改措施未落实、责任者未追究不放过事故直接原因:能量源或危害物质失去控制,使人员或物体不能安全承受出现事故。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为防止事故,从宏观上如何考虑消除引起事故的原因
通过事故原因分析,找出引以为戒的教训,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控制质量源或危害物质,按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工作,消除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煤矿生产技术与质量标准
谢桥矿井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境内,该矿井由合肥设计院设计,矿井设计生产能力500万吨/年,工广内新增箕斗井、二副井、中央风井三个井筒,立井开拓。二副井表土段采用冻结法施工,基岩段采用地面预注浆法施工。二副井井筒净直径8.2m,井筒掘砌深度1011.5m,其中冻结段井筒掘砌深度352m,冻结段为内外双层井壁,现浇高性能钢筋混凝土结构,双层井壁之间夹放双层聚乙烯塑料薄板,外层井壁与围岩结合处放置泡沫塑料板,二副井主要技术特征如下:井筒净直径为8.2 m,净断面52.81m2。井筒掘砌深度1011.5m,其中冻结段井筒掘砌深度352m,冻结段井壁厚度1150~1550m,基岩段井壁厚度550~650mm。
1. 井口绝对标高: Z=+26.200m
井筒中心坐标: X=3628446.000
Y=39442395.000
地质简况
根据检查孔地质资料,新生界松散层的水文地质条件如下:
1. 第一含水层(组)
一含底界埋深28.05m。黄色、土黄色,粘土及少许砂组成,一含含水性中等,属潜水~弱承压水,是农业灌溉和居民生活水源。
2. 第一隔水层(组)
底界埋深37.10m,黄色夹棕黄色、粘土层组成遇水变松软,粘韧,具可塑性。
3. 第二含水层(组)
顶界埋深37.10m,底界埋深73.40m,层(组)厚36.30m,见表1: 埋深 厚度 顶 底 层数 累厚 层数 累厚 百分数% 5.90 71 37.10 73.40 36.30 3 4. 第二隔水层(组)
底界埋深97.0m,层(组)厚23.60m,岩性较单一,以浅黄色,浅棕红色夹少量灰绿色粘土组成,可塑性好,下部夹少量砂质。是二含与三含之间良好的隔水层。
5. 第三含水层(组)
顶界埋深97.00m,底界埋深224.05m,层(组)总厚127.05m。三含地层结构见表2: 埋深 厚度 顶 底 层数 累厚 层数 累厚 百分数% 砂层 土层 砂层占 25.75 3 砂层 地层 砂层占 97.00 224.05 127.05 16 84.85 14 39.40 66 三含以砂层为主达16层之多,砂层累厚84.45m,三含以上段以厚层细砂为主夹砂质粘土及粘土。颜色以灰、灰黄色为主,少量灰绿色,黄绿色粘土与砂质粘土。
6. 第三隔水层(组)
底界埋深253.55m,层厚29.50m,上部为粘土层夹砂质粘土,浅灰绿色,浅黄色,下部为浅棕红夹灰白色含钙粘土,可塑性较好,半固结含钙质,是三含与四含良好的隔水层。
7. 第四含水层(组)
底界埋深290.78m,层厚37.23m,上部以灰黄色、灰白色、灰绿色粉砂、细砂夹砂质粘土为主,中部以浅棕红色粉砂为主、下部夹少量砾石,致密、坚硬,砾石大小3~5cm不等。磨圆度为中等次圆~次菱角状。四含受古地形隆起影响较大,层厚变薄,结构较单一。
基岩段施工方案
根据井筒净径、深度、支护结构、地质水文条件及我处立井井筒施工装备情况,采用综合机械化配套、短段掘砌混合作业方式。伞钻打眼,4.2m深孔光面光底爆破,中心回转抓岩机装岩,两套单钩5m吊桶提升,座钩式自动翻矸, 3.8m高度液压伸缩整体下移式金属模板砌壁,一掘一砌,3.0m底卸式吊桶下砼。16~25t凿井绞车悬吊管线,井口集中控制系统。
基岩段施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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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施工
井筒施工中采用综合机械化配套结合深孔大直径爆破作业,是降低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生产力,加快井筒施工进度行之有效的方法。
5.2.1.1钻眼机具和爆破器材
钻眼机具:采用国产SJZ-6.10型伞钻,B25mm中空六角钢成品钎杆,Φ52mm十字形钻头。
炸药:为满足深孔大直径爆破的要求,选用T330水胶炸药,药卷规格为Φ45×500mm,周边眼选用Φ35×500mm;如穿煤层,改用T320型安全型水胶炸药。
雷管:为满足深孔爆破的起爆需要,选用6m长脚线毫秒延期电磁雷管,用段别分别为1、3、5、7、9或2、4、6、8、10段高精度毫秒电磁雷管;揭煤或有瓦斯的时候使用1、2、3、4、5段毫秒延期电磁雷管。
爆破电缆:放炮选用一趟U3×25+1×10电缆,附在大抓绳上,吊盘以下至工作面选用4mm铜芯母线电缆,放炮母线选用12铁线。
起爆电源:使用专用高频起爆器井上放炮
⑴井筒表土段井筒掘进半径0~+200mm为合格品,0~+100为优良品;基岩段井筒-50~+150mm为合格品,0~+150mm为优良品,在掘进时要搞好光面爆破。
⑵模板组立质量标准:模板半径+10~+40mm为合格,+10~+30mm为优良;接缝不大于3mm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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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井筒净半径0~+50mm为合格品, 0~+30mm为优良品。 ⑷井壁厚度局部不小于设计50mm为合格,不小于设计30mm为优良。
⑸钢筋绑扎
①钢筋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钢筋表面必须清洁,有裂缝、断伤、刻痕的钢筋严禁使用。 ③钢筋搭接方式、搭接长度90%及以上符合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规定为合格;全部符合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规定为优良。
④钢筋绑扎缺扣、松扣的数量不超过应绑扎量的20%,且不连续为合格;缺扣、松扣的数量不超过应绑扎量的10%,且不连续为优良。
⑤钢筋间距允许偏差±20mm,排距允许偏差±10mm,箍筋间距允许偏差±30mm,钢筋保护层允许偏差±10mm。
⑹竖筋、环筋采用绑扎方式连接。
⑺表面无明显裂缝,1m内蜂窝、孔洞等不超过2处为合格;表面无裂缝、1m无蜂窝、孔洞等为优良。
井筒综合防治水施工方案
(1)表土段采用冻结法施工,严格监控砼浇筑施工工艺,加强砼震捣,增强井壁防水能力,提高夹层材料安装质量,待井壁解冻后适时进行井筒壁间注浆。
(2)基岩段虽然进行了地面预注浆,在施工中仍需采取“截、导、排、堵”的施工方案,当涌水量大于20m/h时进行工作面超前探水,实施工作面预注浆。井筒基岩段施工前配备高扬程、大排量的排水设施,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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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水施工技术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基岩段已采用地面预注浆封水,施工时井筒基岩段预计剩余涌水量≤10m/h。在施工时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实施“截、导、排、堵、注”的综合治水方案,立足打干井,保证井筒正常顺利施工。
(1)截水:在井筒基岩段施工过程中,对于井壁分散淋水,应在工作面上方设临时截水槽,收集淋水导入吊盘水箱中经卧泵排出井外。截水槽每100m下移一次。
(2)导水:对于井壁上的大于0.5m/h的集中出水点,安设导水管,将水导到截水槽内,适时进行壁后注浆堵水。 (3)排水:当井筒涌水量小于10m/h时,对工作面小股涌水可使用风动隔膜泵将水直接排至吊桶内,由吊桶出矸时将水排至井外。当井筒涌水量大于10m/h时,用水泵将工作面水排至吊盘上的水箱内,使用吊盘上安设的卧泵将水排至地面。 (4)探水、注浆
井筒基岩段正常施工至含水层上方时,利用潜孔钻机探水。钻孔前应安装具有防止突然涌水的孔口管,探水深度视含水层情况而定。凡遇有涌水的钻孔,应进行注浆堵水。
对井筒的含水层组应予以充分重视,根据地面预注浆质量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工作面预注浆,如需进行工作面预注浆,则当井筒施工至距含水层顶板上方10m位置时,停止井筒掘进工作,完成已掘井筒永久支护,砌筑砼止浆垫,埋设孔口管。使用潜孔钻机打钻探水,探水深度超过含水层底板10m。发现孔内出水量大于1m/h即进行注浆,直至完成工作面预注浆。
注浆时使用双液注浆泵,浆液以单液水泥浆为主,先稀后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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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浆终压为静水压力的2~2.5倍。如浆液注入量过大再考虑使用双液浆。
顶板管理
严格执行顶板管理制度,要严格按照措施施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对迎头顶板进行全面检查,针对顶板破碎的工作面临时支护要跟上,锚网要紧贴岩面,使用好前探梁,坚决杜绝空帮、空顶作业,严格执行顶板管理制度和敲帮问顶制度,坚决作到不安全不生产。加强“五前两后”的敲帮问顶制度。根据施工现场的围岩变化情况及时改变爆破参数,采用多打眼、少装药、放小炮、多循环的方式施工,以减小对围岩震动的影响。
辅助运输管理
辅助运输必须安全、可靠、灵活,重点斜巷等辅助运输,运输队必须每天指定专人对一坡三挡设施、绞车钩头、提升钢丝绳、保险绳进行检查,电机车在巷道行驶中必须挂红灯,过弯道、曲线时,必须吹哨或敲响警钟,任何情况下严禁在斜巷同时行车行人。
“一通三防”管理
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的各项管理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大对“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力度,各队必须对自己范围内所使用的通防设施以及各种通防仪器要加强保护,必须保持风筒的吊挂平直、无破口、无漏风,必须确保每月通风检查达标,正确使用好防尘水幕、水射流风机、耙矸机喷雾以及迎头数瓦和瓦斯断电仪等保
护装置,对破坏通风设施和仪器的人员必须给予严肃处理。坚严格按照制定的冲尘管理制度执行,把工作落实到专人负责,正确填好冲尘记录 自救器
煤矿井下发生火灾、瓦斯和煤尘爆炸事故时,都会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气体,此时多数遇难矿工不是由于爆炸和燃烧直接受到伤害,而是由于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造成间接伤亡。在发生煤和瓦斯或二氧化碳突出书故时,也因氧气浓度大大降低,使矿工窒息身亡。因此,《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一个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自救器是一种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携带的防护个人呼吸器官的装备。其主要用途就是在井下发生火灾、瓦斯、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或二氧化碳突出事故时,供井下人员佩戴脱险,免于中毒或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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