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业务品种,增强产品竞争力,稳定和吸引优质客户,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齐鲁银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准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以下简称“准全额承兑业务”)是指齐鲁银行根据客户存入保证金存款的金额和期限,开具票面金额不大于保证金与其孳息金额之和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第三条 准全额承兑业务属于低风险业务,经办行可参照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授权审批权限办理.
第二章 业务要求
第四条 考虑到活期存款利率存在下调的风险,准全额承兑业务对应的保证金存款应为定期存款(目前仅有三个月和六个月两个期限档次),且该业务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期限不短于三个月。
第五条 准全额承兑业务对应的保证金金额根据客户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和期限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保证金金额=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保证金存款利率×保证金存款期限)
(一)如果承兑汇票期限为三个月(或六个月),考虑三个月(或六个月)期限存款产生的孳息。
(二)如果承兑汇票期限超过三个月不足六个月,仅考虑三个月期限保证金存款产生的孳息。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六条 在业务操作中,必须锁定第一还款来源为保证金账户内存款及账户内存款产生的孳息,第二还款来源为结算账户。
第七条 在签署的银行承兑协议其他约定事项处须注明:“本协议项下所称的保证金范围包括保证金账户存入资金的本金及本金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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