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作者:张婷 杨晓瑜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5年第22期
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我们党第一次在中央全会上专题研究依法治国问题,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进入了新的篇章,这是一场里程碑式的革命。关于人治与法治之争的关键在于两者的权威谁为至上,并不是以法治来取消人治,抑或以人治来取消法治。本文主要是针对我国人治与法治的发展历程提出一点总结和想法,以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法治的路径感想。 关键词 法治 人治 转变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A 1历史上关于“人治”和“法治”的争论
先秦儒家所主张的“人治”,是西周宗法贵族政体及附着于贵族政体的法律制度下的产物。周人灭商后,由于生产力发展相对不足等因素的影响,采取了贵族分封制。天子一统天下与各分封国相对独立同时并存。这一政治格局,决定了不论是周王室还是封国,都不可能而且也不必要制定统一而详备的法律规范。在政权所及的范围内,法律实践活动按照各自的传统和习惯进行。这种“人治”思想与其说是重视人的作用,不如说是重视将人置于重要地位的“法”。这个法,便是贵族政体和习惯法。
春秋以降,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贵族政体不断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官僚集权政体。以贵族政体为依托的习惯法也走到了尽头,它逐渐被一种新的法律制度所取代,这就是“成文法”。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赵鞅“铸刑鼎”,正是成文法兴起的典型事件。与君主集权政体及成文法携手而来的,便是“法治”的思潮。这一思潮的主要内容,便在于对新确立的君主集权制政体及成文法作出理论上的解释,并对反对“法治”的政治、学术观点进行抨击。 中国封建社会“人治”与“法治”之争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先秦儒法之争,其不仅涉及到法制,还涉及到政体的争论。这场争论最终导致了秦王朝的君主专制及“事皆决于法”(《史记·秦始皇本纪》)的产生。第二阶段是从汉至清末,这一阶段君主集权制已经确立,争论只限于法律制度的范围,即,是健全成文法体系,还是沿用传统的习惯法。争论的结果是二者合流,形成了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为辅的法律体系。 1.1春秋至秦——“人治”与“法治”全面对立时期
“人治”与“法治”的对立,并不局限于法律范围内。这种对立是全面的对立,全面对立的结果,是“法治”思想完全占据了上风,赢得了统治者的赏识,秦王朝便是一个在法家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统一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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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汉至清——“人治”与“法治”的局部对立
秦政、秦法的缺陷,使汉统治者对先秦“人治”与“法治”之争重新进行了评价。汉统治者对秦迅速灭亡教训的总结基本上是成功的。在肯定君主集权制政体的前提下,汉对秦法进行了修订,“人治”与“法治”之争被局限于法律领域中,即在法律实践中是重人还是重法,是继续完善成文法,还是以习惯法为重。 2建国后我国人治高于法治的现象
法制的重建始于1978年,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讲话时曾经指出:中国需要一大批具有权威、真正得到执行的法律。 此后,中国进入了所谓的“立法爆炸”时期 ,成为了一个“法律国家”,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中国也已经成为了一个“法治国家”?
其实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长久以来的君主专制的封建社会文化的根深蒂固,一时难以摒除,历史的巨大惯性作用致使新中国也存在“人治”因素。毛泽东的“政治正确性”是无人敢质疑的,薄一波曾有一段话很说明问题,他说:“记得我的一位老领导和老战友曾不止一次的告诫我:毛主席的话,如果你觉得不对,千万不要讲,你回去想一想,慢慢就会知道主席是正确的。长期以来,在我们脑筋里,的确形成了一个思想框框,毛主席说对,就对,说错,就错,人人都以毛主席的是非为是非。” 3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法治路径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之所以引人关注,令人心潮澎湃,也恰是因为中国共产党首次将“法治”作为中央全会的讨论主题,彰显其重要性。《决定》提出了两大目标、五大体系、六大任务,完整描绘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蓝图。四中全会作为法治理念的又一次转型,是中国共产党法治观的质变,寄希望于从“形式法治”迈向“实质法治”。
笔者以为,法治的基本内涵首先应当是法律至上这一首要概念,即法律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早在美国建国初期,潘恩便指出,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其次,法治还应当是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主要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及其普遍适用性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并没有否定良法的重要性。既然法治是依法治理,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的得到民众认同,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法的效力。
最后特别要值得一说的是,法治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化模式,更是一种理性精神,我们的法治建设不仅仅要建立健全的硬件系统,更要确立民众内心的法律软约束力。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最终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还在于人,在于人的法律素质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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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下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2]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114. [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刷馆,196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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