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如何的
办理资料:
(⼀)提交《内地居民前往⾹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交⾹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中国籍⼦⼥赴⾹港、澳门定居申请表。表格可在公安出⼊境管理部门领取。
(⼆)提交符合《出⼊境证件相⽚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及港澳关系⼈相⽚,⾹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还应提交符合《出⼊境证件相⽚照相指引》标准的内地⽗亲或母亲的相⽚。
(三)交验申请⼈居民⾝份证(未满16周岁的除外)、户⼝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8周岁公民,由监护⼈陪同,须提交监护⼈出具的同意其前往⾹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交验居民户⼝簿、出⽣医学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监护⼈居民⾝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交验港澳关系⼈的⾹港或者澳门居民⾝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是外国籍的,应交验⾹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是⽆国籍⼈员的,应交验⾹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份证和⾹港签证⾝份书,并提交复印件。⾹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还应交验内地的⽗亲或者母亲的居民户⼝簿、居民⾝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国家⼯作⼈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须提交所在⼯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六)其他证明材料:
1、属于夫妻团聚的,提交结婚证明(申请⼈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书或者结婚公证),配偶同意其以家庭团聚为⽬的前往⾹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有偕⾏⼦⼥的,还需提交⽗母⼦⼥关系证明(如医学出⽣证等)和其由即将赴港澳定居的⽗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的证明,以及监护⼈同意其赴⾹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2、属于⾹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前往⾹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提交⽗亲或者母亲的⾹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份证、⽗母⼦⼥关系证明(如医学出⽣证等)、⽗母的结婚证明,以及监护⼈同意其赴⾹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3、属于⼦⼥投靠⽗母的,提交⽗母结婚证明、⽗母⼦⼥关系证明(如医学出⽣证等)。属于⾮婚⽣⼦⼥或者⽗母离异的,需提交其由已经赴⾹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母亲)抚养、具有法律效⼒的证明,以及监护⼈同意其赴⾹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
4、属于⼦⼥照顾⽗母的,提交⽗母结婚证明、⽗母⼦⼥关系证明、⽗母在⾹港或者澳门⽆⼦⼥的证明、⽗母同意其前往⾹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声明、其他兄弟姐妹同意申请⼈前往⾹港或者澳门定居并⾃愿放弃本⼈前往⾹港或者澳门定居照顾⽗母的声明公证。
5、属于⽗母投靠⼦⼥的,提交⽗母结婚证明、⽗母⼦⼥关系证明、⽗母在内地⽆⼦⼥证明、港澳⼦⼥同意其赴⾹港或者澳门定居并履⾏赡养义务的声明。
6、申请⼈与拟团聚的港澳亲属为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具有法律效⼒的收养关系证明。7、公安出⼊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材料。
相关证明需交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材料为国外机构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申请材料为境外机构出具,按规定需经过相应的公证程序⽅能确认其合计性的,须提交相关公证材料。申请材料属⾮中⽂表述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者具有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译本。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取证
1、成都市户籍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通⾏证,应由本⼈和拟团聚的⾹港或者澳门亲属共同向成都市出⼊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见、询问。未满18周岁的申请⼈应由其监护⼈陪同申请。港澳关系⼈因患严重疾病等原因⽆法前往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接受⾯见和询问的,应提交港澳关系⼈出具的免于⾯见申请和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由出⼊境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能受理。2、上线名单公⽰
申请⼈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申请情况定期在成都市出⼊境接待⼤厅进⾏公⽰,公⽰时间为10个⼯作⽇。3、证件领取
批准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证,须由申请⼈本⼈前往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现场领取。申请⼈凭公安机关签发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港/澳门批准通知书》办理注销户⼝、缴销居民⾝份证⼿续后,持户政部门出具的户⼝注销及居民⾝份证证缴销证明,向公安机关出⼊境部门领取前往港澳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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