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二、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1989年1月29日起施行)
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属于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增加产假。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2012年4月28日实施)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
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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