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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款审核管理细则(1)

2023-02-08 来源:易榕旅网
宁夏银行利通支行

授信业务放款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贷款新规要求,有效防范放款环节的操作风险,依据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和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总行《授信业务放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指支行审批权限内审批通过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放款”,是指已按照本行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和相关规定获得审批通过后,经过审核,将符合放款条件的授信业务进行发放和支付的业务环节。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支行设立放款审核岗,负责放款审批权限内已审批授信业务的放款审核审批工作。放款审核岗由支行风险管理科归口管理。

第五条 支行放款审核岗分设A岗和B岗,日常审核工作由A岗负责,A岗外出学习或因其他原因长期不在岗时由B岗负责日常业务审核。

第六条放款审核岗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授信审批意见,对支行权限内授信业务是否具备放款条件进行审核和审批;

(二)审核借款人资金支付方式及用途与审批意见是否一致;

(三)审核合同、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有效性; (四)审核授信业务资料的完备性与合规性;

(五)对审核工作发现的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和处罚意见。

(六)其他工作。

第七条 放款审核人员任职条件:

(一)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勤勉尽业;

(三)熟悉各项信贷政策、制度,掌握各类授信业务品种风险特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信贷工作2年(含)以上;或取得硕士学位且从事信贷工作1年(含)以上。

第三章 放款管理工作规则和职责划分

第八条 工作规则:

(一)放款审核人员应按照本行放款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审核放款业务资料,独立提出审核意见。

(二)放款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授信审批意见开展放款审核工作,无权更改授信审批意见。对审批意见不明确、批复条款无法落实等情况的,应提取必要的资料和证明依据,向支行审贷会征求意见,根据支行审贷会反馈意见进行放款审核。

(三)对需要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做修改支付信息操作的,按照“谁审批、谁核准”的原则,由原审核人员进行审核、修改。

第九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营销部门负责对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对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起点提出调查意见;授信业务审批通过后,落实担保和放款的前提条件手续,审核授信业务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借款人签署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负责授信业务放款审批后,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做下柜处理。对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的一致性负责。

(二)支行审贷会、风险经理、支行行长负责审查审批授信业务,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准确录入审批意见。

(三)放款审核岗负责审核权限内授信业务担保和放款条件的落实,审核贷款资金支付方式的合规性。对所审核放款环节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形式的有效性负责。

(四)营业室负责业务发放、资金支付的审核和账务处理。

第四章 放款工作流程

第十条 放款工作流程包括放款申请,放款审核,下柜处理,会计入账四个步骤。

第十一条 授信业务均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实现。支行权限内的授信业务放款流程,实行纸质与信贷管理系统同步并行。

第十二条 加价贸易业务融资支付审核目前暂通过人工上报、纸质方式进行,工作流程及审核审批内容与其他授信业务相同。

第十三条 放款审核岗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及时提出放款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放款申请。授信业务审批后,主办客户经理负责将

审批意见通知客户,并受理客户的提款申请。按照审批意见落实授信业务发放的前提条件,落实担保手续,签署授信业务合同及相关协议。将该笔业务的纸质资料移交支行放款审核人员进行放款审核。对于需放款中心审核的放款申请,按照规定备齐所有放款申请资料并经行长复核后,通过信贷管理影像系统上传总行放款中心,发起放款申请。

第十五条 放款审核。放款审核人员根据岗位职责,重点审核的内容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对放款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和形式有效性进行审核; (二)审核授信业务流程的合规性;

(三)对审批意见中的前提条件和担保等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四)对合同(协议)文本要素填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形式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五)对贷款支付方式及用途进行审核;

(七)对《借款凭证》、《提款申请书》等资料进行审核; (八)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经审核符合放款要求的,放款审核人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签注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放款要求的,放款审核人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注明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整改要求,做否决或退回补充资料处理。

第十六条 下柜处理。放款审批通过后,主办客户经理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做下柜处理,打印《放款通知书》连同《借款凭证》、《提款申请书》等原件资料一并提交会计核算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会计入账。会计核算人员根据信贷部门提供的《放

款通知书》、《提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中,按照《放款通知书》的要求完成贷款资金的支付。

第十八条 在受托支付方式下,对已审批(审核)通过的放款申请,在下柜前或已下柜但未做会计入账处理时,支付对象发生变更的,应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取消下柜”和“撤回修改”操作,重新按照放款流程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在受托支付方式下,对于已发放并支付的贷款,发生退款后区分如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我行操作人员失误,将受托支付借款人交易对象户名、账号录入错误的,由会计人员根据错账处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再次支付。

(二)因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对象户名、账号和开户行等错误,发生退款无法再次支付的,由会计人员将该笔退回资金予以核实,对相应资金做冻结控制;同时,对退回受托支付款项的《受托支付清单》由会计人员做“退回状态”处理,并及时告知主办客户经理。主办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提供新的《受托支付清单》,经审核后由放款审核人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对受托支付信息进行修改,修改后通知主办客户经理,由主办客户经理打印《受托支付变更通知单》,并将《受托支付变更通知单》提交会计部门,由会计人员按照新的支付对象将已发放的贷款进行受托支付。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二十条 放款业务档案是授信业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按

照相关制度规定纳入本行信贷档案体系。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科及主管行领导负责对本行放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放款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放款审核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科建立按季放款审核通报制。对各营销部门申请放款审核的业务量、合格率及现场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对审核工业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罚建议。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科根据放款审核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时向营销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针对具体问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开展放款审核工作或因违规审核出现重大差错的,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支行风险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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