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非法集资“下乡进村”,来时容易去时难

2023-02-11 来源:易榕旅网
特别报道编辑 叶亚蕊近年来,非法集资在农村“横行猖獗”,不少农民财产成为被“吞噬”的对象—— 非法集资“下乡进村”,来时容易去时难近年来,不少农民尝试着更高收益的投资方式,一方面,农业生产加工得到了资金回报,希望自己的这些收入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农民进城务工将资金汇回老家,希望能有投资理财渠道。目前,相关的创新金融产品有很多,但是其发行对象往往面向城市居民。农村的投资渠道仍然狭窄,而正规的金融机构并没有将服务下沉。这就给一些打着高收益幌子的非法集资提供了市场。动态:非法集资活动呈现“下乡进村”趋势 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呈现“下乡进村”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这些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成为影响当地农村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金融隐患。 农村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手法也日益多样。“非法集资在农村的主要犯罪手法有以委托生产或开发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兴办实业,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等名义,承诺回报以收取定金、股金等向社会公众集资。”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庞任平说,部分地区存在非法集资“进村下乡”现象,不法分子利用保险机构在乡镇、农村地区服务力量薄弱的便利,假借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 16原因:盲目投资、监管不力、渠道不畅多重因素交织 “在三地合作社入股1万元,即可得到100袋面粉。除此之外,4个月利息30%,1年利息100%。如想退社,返还本金和利息,已被食用的面粉免费赠送。”这是三地合作社给村民开出的入社条件,这样的条件对从事周期长、收益低的农业产业的农民来说,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不过事实还是证明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幻想一夜暴富终是竹篮打水—— 一场空。 很多农民群众仍然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辨别能力低,容易受到利益诱惑;现行法律对农民合作社没有明确主管部门,为一些假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搞非法集资提供了可乘之机。业内人士指出,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后,很多农民投资人将司法机关及政府视为讨债公司,无视自己不审慎投资所应该承担的风险,将原因完全归咎于要求政府的监管不力,要求政府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为农民返还本金,甚至利息。 行动:出重拳,打击农村非法集资 2017年,各省(区、市)针对各类涉农合作组织等重点领域、主体,开展了全面的涉嫌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活动,有效减少了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 非法集资的有效监管需要法律制度做保障。《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在酝酿之中,出台《条例》是强化行政处置、推动关口前移、遏制增量风险、化解存量风险的关键。2016年,《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印发,截至目前,全国23个省(区、市)出台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2016年共接到举报线索1200余条,奖励17万余元,全民举报和抵制非法集资的氛围正在形成。 Copyright©博看网 www.booka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相关链接1.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2.网络借贷机构: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以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3.虚拟理财: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4.房地产行业: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5.私募基金: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6.地方交易场所: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7.相互保险: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8.养老机构: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9.“消费返利”网站: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10.农民合作社: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农视点非法集资十大高发领域Copyright©博看网 www.bookan.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17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