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用信管理,防范用信风险,
根据金融管理部门和本行信贷业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信管理包括客户获得授信额度
后,从用信申请到用信审批结束的所有环节的规范要求。
第三条
用信管理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对客户用信实行统一管理,客户原则上只能在授信机构申请用信。所有用信余额必须控制在客户获得的最高授信额度之内。
(二)层级管理。根据用信金额和信贷产品的种类,分层设定分支行权限用信审批和总行权限用信审批。分支行可按规定对二级支行或营销型分理处进行二次转授权,但不可将分支行权限全部进行转授权。
(三)分类管理。应根据客户当年信贷投向分类情况进行用信管理。用信管理须符合本行当年信贷投向政策及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分类调整的,须按
调整后的分类进行用信管理。
(四)从属管理。用信管理应服从本行信贷规模管理、资产结构调整、风险敞口调整等的需要。
第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用信管理规定的制定、解
释、培训和指导工作;负责分支行用信管理工作的检查。总行后台作业中心负责总行权限的用信审批。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用信条件改变、担保置换等分支行用信过程中上报的请示进行风险评估,出具审查意见。总行独立审批人、总行审议小组及审贷会负责按权限对上述用信过程中的请示进行审议。总行内审部负责对用信管理的规范、可行性进行评估;负责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相关人员在用信管理过程中尽职责任的鉴定。各分支行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用信调查、审查工作和权限内的用信审批;负责规范分支行范围内相关用信管理工作。
第二章第五条
用信申请、调查、审查和审批
用信申请是指客户在本行内部授信完成之后,
向本行提出签订主、从用信合同,提款,签发银承,出具保函,外汇用信业务等要求的过程。
第六条用信调查是指当客户提出用信申请时,管户客
对客户在信用记录、经营情况、
户经理根据客户的具体申请,
用信条件落实、资金用途、合同要素等方面的情况是否符合本行用信管理要求进行调查的过程。
第七条
管户客户经理负责用信调查工作,对用信申请
客户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收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是否出现不利于用信的变化等进行调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是否发生变化;企业是否存在重大变更事项;对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担保能力是否出现不利变化进行调查;对抵押物的情况进行调查;对用信条件是否落实进行调查;了解客户申请用信的用途,并根据监管部门和本行相关规定,判断客户用信的用途是否合理、合规等。管户客户经理完成用信调查后须在系统和相关文本上出具调查意见。
第八条
用信审查是指用信有权审查人对用信调查人
提供的资料对照本行相关规定对客户用信申请和调查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并对合规性和效益性评估的过程。必要时,用信有权审查人可以通过面谈方式进一步了解用信申请人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用信有权审查人查看用信申请资料及用信调
查人的调查资料和意见,确认资料完整、准确,对用信申请的各类风险水平进行评估并从分支行、本行、监管部门和国家政策、规定出发,对用信申请是否符合市场定位优先、兼顾效率等进行审查,并须在系统和相关文本上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
用信审批是指用信有权审批人对用信申请资
料、用信调查和审查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和审核,并结合全行信贷规模、资产结构调整等要求,对用信进行审批的过程。
第十一条
用信审批人对客户申请用信资料、调查资料
和意见、审查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核后,并须在系统和相关文本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用信申请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交放款
审核岗或部门审核,进行信用发放,并按规定进行支付或使用。
第十三条
用信审批意见的有效期为
30日,审批同意
后30日内未进行信用发放的,放款审核岗或部门不得给予用信发放。
第十四条
贸易融资业务用信调查、审查和审批在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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