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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参考版

2023-03-23 来源:易榕旅网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参考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对外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学校对外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并严格履行:

一、甲方责任:

1、出租房屋应有合法的产权证或主管单位开具的使用证明。 2、履行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不定期的对出租房屋进行消防安全督察。发现有违章违规现象和行为以及有火灾隐患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和停业整顿。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乙方责任:

1、作为乙方的承租人为承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承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建立消防台帐和防火检查记录,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等,做到消防安全责任到人。同时要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做到“四懂四会”。

2、应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并依法经营。出租房屋用于宾馆、饭店、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

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及有关防火规定。乙方负责出租房屋内所有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更换、维修、保养等工作。出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必须符合消防要求,并保持完好有效。灭火器、火灾报警系统、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严禁遮挡或挪作它用,如有丢失、损坏应及时购置或维修。乙方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消防公司对所有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维保记录。出租房屋及其周边消防疏散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等不得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紧闭,必须保持畅通。公众聚集场所还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4、出租房屋内用电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和私拉乱接电线;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的功率、保险装置应当与额定负荷相匹配,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禁止在出租房屋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甲方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向甲方申请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由甲方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等后,乙方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经甲方同意,并确保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工程开工前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备案,竣工后,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出租房屋因发生火灾事故被公安消防机构处罚的,由乙方承担

全部责任。 三、其它:

1、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2、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3、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对协议执行持有异议,首先通过协商,若协商不成,最终可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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