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场地建筑规划指标界定规则
(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特殊场地地上建筑面积界定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开发、建筑设计及相关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特殊场地,是指地形起伏相对较大的原始坡地、山地,或人工堆土改造形成的坡地、下沉空间等非常规形貌的建筑室外场地。
第四条、特殊场地建筑相关部分应根据本规则分别界定地上部分或地下、半地下部分。按建筑地上部分外墙平面投影长度与建筑外墙投影总长度的比例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并计算容积率。
第五条、建筑地上部分是指建筑空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的建筑部分;居住用地上建筑空间顶板板面高出室外地坪应不少于1.5米(含)。
第六条 控制自然平缓场地上的人工堆坡。凡设计人造坡地时,应
在设计中阐述理由及相关参数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 人工堆坡改造形成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板面高于原始或周边规划道路地坪超过1.50米的,该部分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并计算地上层次及建筑高度。
第八条 按本规则界定为地上建筑的,其建筑高度以建筑相应室外地面的最低点为起点计算。
第七条 居住类建筑设计下沉空间的,其相应建筑空间顶板板面高出室外地坪不超过1.5米(含)界定为地下、半地上建筑;办公、商业等其它类建筑下沉空间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定义界定地下、半地上建筑。
第八条、地下、半地下的建筑空间作为商业、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途时,其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范围,但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其它相关费用,具体缴纳的费用按照国土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并计算建筑面积,并提供相关设计参数。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特殊场地建筑面积计算严格审核。
第十条、设计单位、图审单位应对特殊场地建筑面积的准确性负责。如不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范设计和审查,弄虚作假,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杭州市行政区内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规划局
2009年9月27日
一、制定界定规则的过程:
1、2007年以来,我局开展了特殊场地面积计算规则的研究工作,并结合一些实例开展收集整理工作;
2、2009年,我局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了规则制定的思路和内容,形成了讨论稿;
3、7月2日,邀请了在杭州的部分规划、设计及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研讨会,会议在肯定讨论稿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
4、会后,根据专家及部门的意见修改完善了讨论稿,并进一步书面征求部分专家的意见,得到了肯定。
二、制定界定规则的目的意义:
1、规范特殊场地建筑规划指标的界定原则,统一计算口径。
2、简化繁琐的计算方式,方便设计单位操作。
3、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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