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大赛征稿导致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

2020-12-17 来源:易榕旅网


案例解析

案件简介

案例背景:开发商举办摄影大赛,擅自使用摄影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

2012年12月26日,赣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朱龙杰诉被告中航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航置业”)著作权侵权一案。2013年1月,赣州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的摄影作品《无限夕阳》、《春色》、《余晖》,并支付赔偿金9000元。

2011年夏季,中航置业为促进其楼盘销售,举办了摄影大赛。大赛要求投稿的摄影作品须展现赣州城市中央公园及其周边水系的特色魅力,宣扬生态与生活的和谐交融。主办方在征稿细则中规定,本次活动不收参加费,不退稿,对于入展作品,活动组委会有权在出版画册、举办展览及进行相关宣传时使用,并不再支付稿酬。

该次摄影大赛设一等奖、二等奖、最佳景观表现奖和若干优秀入围奖。朱龙杰按征稿启事要求,将其作品《无限夕阳》、《春色》、《余晖》寄送给主办方中航置业参赛,但未入展,亦未获奖。

2012年秋,朱龙杰发现中航置业于楼盘推介活动中向客户发放的台历、中航·公元宣传画册中,均使用了自己的三幅参赛摄影作品。朱龙杰遂要求中航置业支付作品使用费。在双方不能和解的情况下,朱龙杰将中航置业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龙杰是三幅摄影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虽然中航置业在征稿细则中约定主办方有权在出版画册及相关宣传物中使用入展作品,并不再支付稿

酬,但细则中并未对何为入展作品作出具体解释,被告也未能举出其他证据证明涉案摄影作品属于入展作品,故中航置业关于诉争作品属于入展作品并其有权使用的主张并不成立,朱龙杰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中航置业未经朱龙杰许可擅自在其画册及台历中使用涉案作品,并在楼盘推介活动中将该台历及宣传画册发放给客户,系利用朱龙杰摄影作品提高楼盘美誉度的商业宣传行为,属应向著作权人朱龙杰支付报酬的行为。因此中航置业侵犯了朱龙杰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朗山解析:

本案中的关键法律问题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标准以及民事诉讼案件举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航置业主张其使用的摄影作品为入展作品,因此,其已获得了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并可以不支付报酬;朱龙杰认为中航置业使用其摄影作品并非入展作品,因而,中航置业未获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就朱龙杰涉案三幅作品是否入展,双方主张不同,依法均应提供证据。但客观上,中航置业占用该等证据,而朱龙杰在证据学上,无法提供未入展的证据。因此法院以中航置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为由,认定涉案作品未入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