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形势下如何有力地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良邑乡司法所 董晓洲
2011年1月份 ,经县上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我走上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岗位,被分配至良邑乡司法所工作。在本年度即将结束时,围绕今年一年来在司法所从事的司法行政和乡镇中心工作,来浅谈一下我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基层司法所因相关条件的制约,造成司法行政工作的相对滞后。
1、 受人员配备和工作时限的制约
在一般情况下,乡镇司法所实际上是基于乡政府下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围绕乡镇各方面中心工作的前提下,才会开展相关的司法行政工作。所以说,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所有的司法所人员都是忙于乡镇中心工作之中,只有很少的时间才会去从事司法工作,并且这些时间完全是在从事农村工作中的间歇挤出来的一点时间,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专职办理或从事司法业务的人员基本没有,在有突发性调解事件出现以后,实时调解员的配备直接捉襟见肘。在司法业务的办理上,只是在有必要的时候,挤时间,进行一些相关的司法业务整理与补充。显然,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司法行政工作探索前进的脚步,并且也值得引起相关领导的重视。
2、 基础条件的制约。
前面已经说过了,司法所实际上是基于乡政府下的一个职能部门。也就是说,司法所现所配备硬件设施的条件好否,在某种原因上安全取决于其所在乡镇领导重视的程度与否,因而就造成了乡属司法所的办公环境与乡镇政府内其他职能办公室之间的差异、乡镇之间司法所与司法所的差异。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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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由于缺乏一些办公设施,或由于之前已从事了大量的农村工作,司法人员在办理业务时,都基本处于一种“自找门路,随意完任务”的状态,而当这种状态长时间持续时,定会出现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情况。所以,一步步升级司法所的办公设施,逐步转移司法人员的工作重心,让“自给自足”成为一种理想时,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业务办理将会从一种滞后演变成为积极,并将定格。
3、经费的欠缺。
自我参加工作以来,在多次的实地人民调解及司法业务办理中,很多与之相关的文件资料制作或进社费用,全是由司法人员自己解决或实时向乡政府内某一个职能办公室讨要后才予以解决的。所以,经费的欠缺,是司法人员进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最大障碍与难题。
二、就当前工作环境及大局,应创造性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
1、加强司法人员业务培训,创新理念,低位定点目标。
就我本人来讲,虽多次参加县局组织的业务培训,但在业务办理或在与当事人接触时总会有不规范的行为或不知情的情形出现。但是这种情况的突现并不能归功于业务的不熟练,而只能归纳于未曾了解故而不知。因此,对司法人员的一些业务培训至关重要,而且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多数量、多质量的培训教育。一直以来,我们在完成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任务后,在没有自查的情况下,始终认为我们就某项工作而言已经做到了实处。但经上级领导检查之后,定会发现大量的工作缺陷。于是在做了理性的思考和深入的研究之后,我们应敏锐地感觉到要想有新的发展,必须理清思路,制定科学规划,重新自我定位。另外,因司法所和调委会所处的行政地位及司法人员由于长期受乡镇中心工作的影响,司法行政工作一直排在其他工作之后。为此长久形成的这种习惯就是因为对工作重心的思想认知位置发生了偏移,所以应明确对司法人员的相关培训定位,从其思想上根本性的改变这一现状,使之工作理念制动回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司法人员有定位、有效率、能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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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中心工作搞好司法行政工作,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
2、围绕依法普法宣传工作,大力开展典型性推进会,探索并加大普法宣传模式与力度。
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在于诉前人民调解,而我们的调解范围局限于普法知法率还相对滞后的农村。在我所接触的农村人民调解案件中,邻里纠纷、土地地界纠纷和婚姻家庭纠纷占有极高的比重。这些案件的调解都是基于当事人把一些琐碎小事升级为斗殴事件后,在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的申请告知的情况下,我们才去主动调解的。而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在他们家庭逐渐富裕的过程中,由于对法律或政策的无知,认为他们的拳头可以抗衡一切,因而产生了不可挽回的矛盾和仇怨。所以,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应是探索新的普法宣传模式,在有一定前提条件的支持下,开展多方位、多层次的依法普法宣传活动,并加大典型性法制报告会的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人民调解覆盖面,从而使更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让每一位公民从自我做起,加入到夯实社会维稳基础的队伍中来。作为从事司法行政人员,也应明白的是,依法普法宣传治理工作虽是一项艰苦而漫长征程,但却是我们司法人员不可推卸的重任,所以我们一定要坚持在这条战线上永不退缩。
3、逐步改善基层调委会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渐改观工作环境及组织管理目标。
参加工作近一年以来,敬阅不少有关司法行政方面的文件。就当前我们的司法系统所处的环境来说,全国情况大致相同。在现行体制下,调解人员的地位得不到肯定,调解人员的工作成绩难以得到认可,软硬件设施的配备不到位,工作环境的不舒展性,组织管理的不确定性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层调解组织的建设,挫伤了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的发挥。最终的结果是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想到的不是我们,而是大都寄望于政府和诉讼解决。所以,有条件地推进司法所、调委会软硬件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和逐渐改观工作环境、明确组织管理目标、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是实现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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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进一步完善村级人民调委会组织建设,有力打造调处纠纷稳定社会的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我国先进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典范,是解决我国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措施和手段。当前社会各种利益和需求的多元化,纠纷主题的多元化,价值和文化传统的多元化,直接预示着调解机制的多元化,也更应充分发挥民间调解机制的作用。村级调委会立足于民,贴近于民。其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基础作用。一是进一步充实村调委会领导小组成员,并分社分区域包干,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社会维稳工作中来;二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村调委会相关调解责任制度与措施,从根本上予以规范相关责任人;三是乡调委会要更进一步加强对村级调委会的管理和人员的普法培训次数,以便能达到预期的普法效果与调解目标;四是有条件的逐步完善村调委会的各项设施建设,为诉前矛盾化解打下一定的基础。
5、围绕乡镇中心工作,顾全大局,创造性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
在乡镇中心工作中,我们会不可避免的接触到与之相关的人或事物。当一部分工作重心转移到司法行政工作中来时,我们就会行之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会避免很多诸如打架斗殴、触犯法律法规、群众集体性上访等恶性事件。在开展乡镇工作的同时,间歇性地穿插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有意识地宣讲法律法规,劝诫公众远离犯罪,无意之间发挥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的作用。另外,坚持人民调解的便民、亲民、利民的特色和优势,并有选择性的运用到乡镇中心工作中来,顾全大局,着力推进和探索司法行政和乡镇中心工作的交叉点和工作目标,使两项工作在互相结合的情况下有效开展,立足于人民,服务于群众,创造性地在探求中互相开展,在开展中相互进步。
三、憧憬明天,展望未来,有力推动司法行政工作新的篇章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建立与完善和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与精神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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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与之相关的司法行政工作,尤其是人民调解制度已跃然于纸上。另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前行,各类新型矛盾的必然出现,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等必将成为司法工作的另一亮点。与之相对应的司法行政与行政执行力也会与时俱进。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与规范化建设的逐步扩大与优化,国家新举措的相继出台,必然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我们将在憧憬中无限期待司法行政工作的辉煌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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