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档案鉴定工作及时有序开展,更好地保管和利用有价值的档案,特制订本制度。
一、档案鉴定工作的原则
坚持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正确分析和判断档案的价值,准确划分档案的保管期限,合理确定档案的使用范围。
二、档案鉴定工作的内容 1.进馆前鉴定
对接收进馆的文件材料,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和有关专业档案保管规定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
2.开放鉴定
对馆藏中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档案进行开放鉴定,判断其为“开放”或者“控制”。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方面档案可以即时进行开放鉴定。
3.期满鉴定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照全面的、历史的、发展的观点,准确判断档案的价值,确定其存毁。
三、档案鉴定工作的标准
1.分析档案文件的内容。依据档案所载事项的重要性、独特性、时效性、真实性、机密性、发展性、影响广泛性和完整性等因素进行价值判断。凡属方针政策和业务性的、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长期起作用的或上级机关制发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需要执行的档案价值大、保管期限长,反之价值小、保管期限短。
2.分析档案文件的来源。依据立档单位的社会地位及其业务重要程度判定档案价值。领导机关、重要部门和著名人物的档案价值通常高于其他档案价值。
3.分析档案文件的社会需求。既要考虑档案形成单位的需求,也要考虑社会其他方面的需求;既要考虑当前的需求,也要考虑长远的需求。站在社会总需求的角度,考量档案的社会意义,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决定档案的存舍。
4.分析档案文件的形式特征。反映方针政策、具有权威性和重要性的以决定、决议、命令、指示、条例等形式存在的档案,价值高于反映一般性事务的通知、简报。
四、档案鉴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1.建立由馆长和有关业务人员组成的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档案鉴定工作,审查档案的销毁清册,对档案的存毁做出决定,报请市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2.档案价值鉴定依据档案鉴定的原则和标准,对需要鉴定的档案采取逐卷、逐件、逐页审查的直接鉴定法,同一案卷若多数文件有留存价值则整卷留存;若同一案卷仅少数文件有留存价值,则将其中有留存价值的文件抽出另行组卷。同一案卷内虽价值不同但文件之间相互关联的,其案卷保管期限以其中最重要的文件价值来确定。
3.档案开放鉴定依据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XX市档案馆档案鉴定划控实施细则》进行。
4.鉴定后的档案,要采取自查、有关人员复查和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确保鉴定质量,并撰写档案鉴定工作报告。
5.确定销毁的档案,要以全宗为单位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报本馆档案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和档案形成单位审核,并报请市分管领导审批。
6.经批准同意销毁的档案,应暂时存放一段时间,待确认确实无价值时送往指定地点,专人销毁,专人监销。销毁人和监销人须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注明销毁时间、销毁地点。
XX市档案馆档案鉴定划控开放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依法加强馆藏档案开放工作,确保档案鉴定划控工作正常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馆藏档案信息资源作用,更加有效地服务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划控鉴定和开放利用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为依法实施、标准明晰,严格缜密、程序规范,划分合理、便于利用。
第四条 基本步骤为先划控,再开放。
第五条 实行划控开放工作两级审查机制。由市档案馆成立划控鉴定工作小组,负责初级审查,在划控中有疑难问题,提交划控鉴定小组讨论研究;由馆长、副馆长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馆档案划控鉴定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和监督执行。
第六条 经过划控鉴定确定为开放的档案,通过多种途径及时向社会提供开放利用。
第二章 划控鉴定工作
第七条 划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馆藏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三十年的已解密档案和无密
级的其它档案在确定开放前,须按有关标准进行划控鉴定(见附件2)。
第八条 划定继续控制使用的档案,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开放或扩大利用、接触范围。
第九条 划控鉴定的方法,即在量子伟业档案管理系统中进行,逐件逐条在目录数据结构中进行“开放”或“控制”的著录。
第十条 划控鉴定程序,包括提出计划、具体实施、领导审批和统计发布等四个工作环节。
提出计划。保管利用科根据馆藏到开放期档案数量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具体实施。信息技术科根据保管利用处提出的划控工作计划,以全宗为单位提供到开放期档案的文件级目录数据和全文数据,由划控鉴定工作小组在档案管理系统中,按照标准,进行划控鉴定,同时进行“划控”数据项的补录,完成初审工作。 领导审批。每年十月底划控鉴定工作小组向划控鉴定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开放鉴定年度工作报告,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统计发布。划控鉴定工作小组根据审批意见,调整“划控”数据项后通过档案管理系统向信息技术处移交正式数据,并对馆藏开放和控制档案分别做出统计,编制开放目录以备发布。 第十一条 具体实施,包括分解任务、熟悉标准、实体鉴定、著录、审核、审批、标识、归档等八个步骤。
分解任务。一是明确实体与目录数据划控开放鉴定和审核把关的分工,实行“双人双鉴”,确保质量;二是以全宗为单位根据计划将档案划控开放鉴定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人,明确进度要求。
熟悉标准。档案划控开放鉴定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档案划控开放工作的规定要求,明确控制利用档案范围,了解被划控开放档案及其形成单位的基本情况。
实体鉴定。档案划控开放鉴定采取间接与直接相结合的鉴定方法,一般利用数字化扫描图像对档案原件逐件进行划控开放鉴定。未数字化的装订成卷的档案可以卷为单位,逐件进行划控开放鉴定。
著录。通过档案管理系统进行解密划控,确认为开放应当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进行文件级虚拟标识(补录“划控”数据项),对照文件级目录和档案原件,及时在档案划控开放鉴定工作单和档案划控开放登记簿上填写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和签名。
审核。由划控鉴定工作小组负责人对鉴定结果进行审核签发,在档案划控开放登记簿上填写审核意见并签名。
审批。档案鉴定划控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划控开放鉴定的档案目录进行审查批准。
标识。档案鉴定划控工作小组根据审批意见,按照最终审批结果,调整文件级虚拟标识,并在档案案卷实体封面及纸质案卷目录盖“开放”字样,作为开放档案标识,以便与其它档案区别,便于管理和利用。如一个案卷中有一份文件为控制使用,该案卷封面及纸质案卷目录上暂不作开放标识。
归档。档案鉴定划控工作小组应做好划控开放工作的档案管理,向保管利用处及时归还档案实体、目录等,并移交在档案划控开放工作中形成的鉴定工作单等材料,归入相关的全宗卷,保管利用处将档案实体清点入库上架。完成虚拟标识的文件级目录数据移交至信息技术处。
第三章 档案开放工作
第十二条 市档案馆提供电子终端设备,供利用者自行检索。
第十三条 以档案馆名义通过宣传媒体、档案信息网站、编制开放目录汇编、展览陈列等形式,分期分批向公众告知开放档案的信息。
第四章 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
第十四条 凡我国公民,持有合法证明(介绍信、身份证、工作证等),经本馆同意,办理查档登记手续(填利用的目的和要求)均可利用开放档案。
第十五条 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利用本馆开放档案,应由有市侨办、对台办介绍,经市档案局同意,办理查档手续。
外国(含外籍华人)利用本馆开放档案,按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执行,即须经市外办介绍,省、市档案局同意,可以利用开放档案。
第十六条 利用者摘抄档案,须经本馆同意,复印和拍摄有关的档案内容,须经本馆同意并代为办理。
附件2:
XX市档案馆馆藏档案依法不宜开放范围参照表
类号 范 围 涉 及 内 容 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 1.政治运动(如对私改造、三反五反、反右、镇反、文革和清查“三种人”等)的材料; 重大问题政1 治事件 2.统计数据(历次政治运动中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内死亡人数、逮捕人数、处分人数、自杀人数等); 3.政治事件、社会敏感事件(如土地纠纷、拆迁等); 4.非通知、通报等公开性、政策性文件,尤其是涉及具体人和事(如知名人物的负面信息)的文件; 5.有关事件的调查报告、情况汇总等非结论性材料。 6、涉及与国内外科技交流、政治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计划等,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政治上造成被动、经2 内部政策 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 7、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及敌特机关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 8、领导讲话、会议记录; 9、来往文书中非公开发行或正式行文的(底稿)3 非正式文件 等材料。 10、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和社会公众的政治历史评价、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个人隐私,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声誉和个人权益的档案 个人隐私 11、涉及我党和国家及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档案; 12、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 13、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 4 涉及权益 14、涉及国家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各类档案资料; 15、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 5 国防军事 国家安全 6 领土边界 16、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 17、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诀窍、传统工艺、配方、医疗方案、重要资源、重要数据统计的,对外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 18、有关科学技术的内部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科技问题的处理意见 、方案等材料。 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 7 科学技术统计数据 8 民族宗教 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 19、民族宗教政策、办法、策略和方案; 20、民族宗教人士的个人表现和鉴定材料; 21、民族宗教问题处理的指示、意见等材料; 22、民族宗教知名人士的培养、工作安排等材料; 23、对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社会主义改造的材料; 24、教堂、寺庙活动的意见、调查等材料; 25、民族宗教事务动态及活动调查; 26、文革中对教堂、寺庙和人员冲击与损毁的情况、反映、调查等材料; 27、涉及境外宗教往来的政策、报告和调查等材料 28、我市统战对象、社会知名人士档案; 29、统战工作的策略、方法及内部掌握的政策、人与事的处理意见、方案等材料; 30、华侨工作和起义人士工作报告、政策、处理意见等材料; 31、安置特赦人员的报告、意见等材料;外事工作中需要内部掌握的政策、办法; 32、处理外国人员在华侨遗产和纠纷问题的材料; 33、外事接待工作的政策、办法和指示等材料; 34、外事活动批示、经费等材料; 35、出国考察人员报批形成材料以及各种证件等材料。 36、国土资源政策、数据、统计、开发、图纸等材料; 37、环境评审报告、项目工程排污评审及报批材料,大气监测与噪音监测数据,水文和土壤监测、质量评估、数据统计等材料。 38、司法、纪检等案件; 39、个人违纪违法查处材料及人民来信反映材料包括汇总情况等。 9 统战外事 10 港澳台侨 国土资源环11 境保护 12 案件处分 40、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13 捐赠寄存 放的档案。 41、凡对社会开放后,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国14 其 它 家、社会或个人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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