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根据《合同法》就甲方将位于 商铺租赁权转让给乙方一事,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面转让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与 年 月 日前将位于 商铺 面积 转让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店铺内所有装修装饰、灯具、电器、家具商品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甲方所有预交商场2015-2016年的房租及押金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甲方在交付乙方商铺前,所产生的一切债务费用由甲方自行偿还承担,与乙方无关(包括且不限于:1、未及时向国家缴纳的国税、地税、工商管理费;2、在甲方经营期间内未及时完成的送货,安装费用等)。
第五条:甲、乙双方所商订转让金额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小写:800000.00元)此金额包含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
第六条: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将转让总金额的50%即40万付给甲方,剩余的45%即36万在2015年9月10日前付清,如到时未付清,由乙方按每日5000元的违约金支付给甲方,超过三十日,甲方无条件收回商铺,不退还所有付款。剩下5%即4万元在甲方完全将商场租赁权的所有人更名为乙方的当日付清。
第七条:如甲方原因导致商场或甲方在未更名到乙方名下期间自己中途无合理理由收回店铺,视甲方违约,甲方无条件退还全部转让金额80万给乙方,并另外赔偿乙方违约金80万人民币。
第八条:甲方承诺:就该商铺与商场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租赁方能够直接变更为乙方,如果在2016年6月30日前,甲方未将商场租赁合同租赁方变更为乙方名下,视甲方违约,甲方无条件退还转让金额80万给乙方,并另外赔偿乙方违约金80万人民币。
第九条:甲方在未为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期间,一切需要甲方本人亲自到场的有关手续签订,甲方无条件按时到场,如甲方违约,需全额退还乙方转让金额80万,并赔偿乙方违约金80万人民币。
第十条: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店铺和店铺设施设备以及所有货品按现状交付给乙方,甲方把店铺交给乙方之日起,如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良后果,导致不能过户或商场收回店铺。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所有损失80万人民币。(备注:甲方在交付店铺给乙方之前所经营的诺亚国际品牌产品如产生售后纠纷,小的修补,乙方协助处理,需更换商品,如厂方产生费用,由甲方自行处理,与乙方无关,由此造成的客户纠纷带来不良影响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本合同转让内容还包括甲方和诺亚国际品牌的所签订的合同代理权,无条件转让给乙方;如该品牌代理需要更名等相关事宜,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办理。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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