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全矿各科室、队组:
为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企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它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六、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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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日
主题词:女职工 特殊保护 规定 抄:全矿各科室、队组
山西右玉玉龙煤业有限公司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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