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特 尔 佳: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05-13

2023-06-02 来源:易榕旅网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特尔佳 公告编号:2010-011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5月12日(星期三)10:00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观澜高新技术产业园特尔佳厂区一号楼2层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慧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216,23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0,300万股的58.46%。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慧民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1、审议通过《2009年年度报告》和《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60,216,2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09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0,216,2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09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0,216,2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09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0,216,2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0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60,216,2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0,216,2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2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0,216,2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200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票60,216,2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 表决结果:同意票60,216,2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60,216,2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长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9,426,23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张慧民先生回避了表决。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独立董事就2009年度的独立董事工作情况进行了述职。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3

2、见证律师姓名:谭清、陈竹莎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5月12日

4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