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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打假

2023-05-16 来源:易榕旅网


知假打假、职业打假的现象

无论“职业打假人”的动机如何,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却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知假买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现在仍有争议。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从规范市场秩序的角度来说,不管是不是知假买假,这些人买到的确实是有问题的商品,消法就应该保护;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消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受欺诈的消费者。“知假买假”者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也成了一种营利行为。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在外地已经有过因“知假买假”而败诉的案例。俞里江表示,现实情况是,在具体的个案上,要证明“知假买假”很难。所以只要是产品确实存在问题,法院一般都会支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打假已经成为一种营生,一种赖以生存的手段,通常,打假人为了“赔偿”,商家为了“名誉”,都会私下进行协商,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偿,当然不会很多,并让打假者写下“此后不得因类似事件找麻烦”这样的字条,在最初的打假行为中,打假人一般出于公益,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一般获利性不强,更为重要的是,绝不会向售假者出具所谓“不因类似事件找麻烦”的承诺。

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职业打假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为售假者出具书面承诺,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认和许可,这必然会导致不正当利益和售假现象的滋长。

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线。有

时候合法与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职业打假就像在打擦边球,同样要面临风险。

职业打假”行动之所以一直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一个重要缘由是打假人在购买假冒伪劣商品时“未受欺诈”,是在“知假”的情况下故意“买假”。从道理上讲,不管消费者是在“知假”的还是在“不知假”的情况下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商家都已经对消费者构成了侵权,消费者便有权向商家索赔以维护自身权益,他们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知假买假”,只不过是精明的打假人针对假冒伪劣商品所采取的一种打击策略,是针对不法商家所采取的一种斗争艺术,这种打击策略和斗争艺术是建立正义基础之上的,而法律无疑应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己任,因而,法律应该站在“知假打假”者一方,而不应该站在其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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