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为深化全省构筑消防安全

2024-04-12 来源:易榕旅网
为深化全省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不断提升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之规定,我总队现对你单位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你单位应履行如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以及其他必要消防安全内容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等组织机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参照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结合实际,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四)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五)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建立灭火器的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情况。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以及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七)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和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两小时组织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和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

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八)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单位组织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在营业、活动期间,公众聚集场所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九)根据消防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发生火灾时,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如违反上述规定,你单位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一)违法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八)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十)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以及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十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