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受检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烟台市职业病医院(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资质:鲁卫计职检字(2016)第(0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卫计委《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甲方委托乙方于201 年 月 日~ 月 日,对甲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实施职业健康检查,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本次健康检查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离岗后)职业健康检查。
2 .甲方在职业健康检查开始一周前(即201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交“烟台市职业健康检查应检人员登记表”,并按规定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首页”,经甲方盖章和劳动者签名后交由用人单位组织受检者携至体检现场,甲方应当提供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地点:
(1)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受检者,于受检当日上午7时40分前到烟台市职业病医院职业健康检查中心进行体检。
(2)为减少健康检查对生产的影响,健康检查地点设在甲方单位所在地的,甲方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需要提供乙方
必要的工作场所(具体要求由科主任确定)。
4 .乙方依据甲方提交的“应检人员登记表”,合理安排每日受检人数,并提前三天通知甲方。
5 .乙方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查项目实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应检人员一览表确定。特别强调:接触噪声作业人员须脱离噪声作业24-48小时后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复查时须脱离噪声作业1周。),并对健康检查质量负责。
6 .为确保健康检查有序进行,甲方应做好受检人员组织工作,原则上每日组织的受检人数不应多于或少于计划人数的10%。
7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时间 :上午 7:45——11:00(有肝功检查项目的需空腹上午10:00前抽血结束)。
8 .乙方在健康检查中发现严重健康损害或检查项目显著异常者,应在发现异常后48小时内电话通知甲方,甲方负责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乙方。
9 .乙方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须说明),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10 .甲方收到乙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全部费用。甲方不支付受检者本人自行要求体检项目的有关费用。
11 .到甲方单位健康检查时,乙方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厂纪厂规。
12 .为方便联系,科学组织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双方分别确定一名联系人。
甲方联系人: 电话: 乙方联系人: 电话: 1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1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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