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纠纷背后的法律救济规则选择
针对频发的广场舞扰民纠纷问题,尝试用“卡-梅框架”及法经济学的理论对背后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救济渠道并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救济规则的选择途径。
标签:广场舞;卡-梅框架;法经济学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7.02.065
广场舞扰民是当代社会治理的难题,在大妈们、周边居民等利益关联方在场地争夺、权利界限上的纠纷越演越烈时没有调节矛盾的机制,共享资源和公共集体行动缺乏规则也导致了该问题解决扬汤止沸,缺乏从根源出发解决的方案。本文针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法律救济规则。
1 广场舞中权利冲突的缘由
本文将广场舞的权利冲突的缘由具体归类如下。
1.1 “共享资源的悲剧”
公共资源中可供广场舞使用的较少,而大家需求重叠竞合,超出场地的承载力。大妈们试图彰显体育权利的重要性,而周边居民则以生活环境权为对抗,造成双方权利冲突。
1.2 制度缺乏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缺乏对体育权利边界的具体界定及其内涵的规定,只是强调了公民享有体育权利的纲领性制度造成了权利的边界的模糊化,易与其他权利产生纠纷。
1.3“大妈们”对权利及其义务的认识不清
当前广场舞的主要人群以中年人为主,法制教育较少,普遍缺乏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及对他人所拥有不受噪声污染、安居权等权利的认识。
2 广场舞冲突中的权利保护与救济的规则
根据“卡-梅框架”(C&M Framework,下称“C&M”)三种规则具体分析及讨论广场舞问题,这三种规则分别为:财产规则、责任规制、不可让渡规则。
如表1,上述规则按照三个标准分类:可否转让、定价及是否需要同意。共同点在于对法益归属做了明确分配,差别则在于法益转移和法益定价的不同。下
面进行具体分析,因为财产及责任规则密切关联并且适用取决于彼此短处,因而一起讨论。
2.1 财产规则和责任规则
财产规则是指希望从权利持有人处取得权利的人只能通过自愿交易支付权利人同意的价格而取得该权利。国家在过程中只有最低限度的干预,一旦决定了权利的最初归属,就不再试图决定权利的价值,而是将其留待双方决定,同时给予卖方不满意买方价格时的否决权。于是便有第一种方案,当初始法授周边居民享有安居权免受噪声的干扰,并以财产规则保护。在该方案下大妈们因周边居民的反对被法律禁止跳舞,但如前者能够通过协商“买通”后者,则仍可跳舞。此安排一方面赋予周边居民在资源使用冲突关系中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容许运作反映权利的价格,借由市场自由转移到最有效使用的人身上。当事双方之间自行交易的成本不高且相关部门难以明确广场舞噪音干扰对双方造成的成本及收益状况时,采用该方案最能达到经济效率。第二种为当初始法授大妈们可以享受健身体育权但同时制造噪音的权利,并以财产规则保护。在此方案下,大妈们在制造噪音,周边居民安居权不受法律保护不得阻挠大妈们跳舞,但如周边居民通过自愿协商的方案“买通”大妈们,则可阻止大妈们跳舞以便得到安居权。
接着分析责任规则框架下的广场舞问题,该规则是指未取得权利持有人的同意,相对人仍可侵犯其财产权,但须依法给予适当补偿,补偿额由公正的第三方决定,而非由双方自行协商。于是便得到第三种方案,当初始法授周边居民享有安居权免受噪声的干扰,并以责任规则保护。在此方案下大妈们可以继续跳舞,但须向周边受侵扰的居民支付补偿,补偿额由公正的第三方(通常为法院或行政机构)确定,此方案一方面确立了周边居民在资源使用上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免除市场化的相關转移运作。当国家相关部门能把控噪音干扰对双方造成的成本及收益状况时,并且双方交易的成本较大时,采用此方案经济效率最高。当转换法授权力,不难得到第四种方案,即大妈们享有“噪音制造权”,在此方案下周边居民可以对广场舞大妈们进行阻挠,但是必须按照第三方裁定的数额对大妈们进行补偿。
2.2 不可让渡性的规则
该规则是指国家干预达到了最大程度,国家不仅决定谁有初始的权利,决定权利被转让或遭到破坏应支付多少赔偿,而且可以决定禁止某些权利在某种情况下交易。因此,它与前两者不同,其不仅是对权利的保护,同时也是对权利授予本身的规制。基于该原则又可得到两种方案,第五种方案:当初始法授周边居民享有安居权免受噪声的干扰,并以不可让渡规则保护该权利。在此方案下,大妈们不得继续跳舞产生噪音,就算“买通”周边居民或者支付适当地补偿,也不可以,依照该方案,正常情况下没有金钱给付,但是当相对人对权力贸然侵犯时,便必须要因此支付损害赔偿金或者罚金。第六种方案:当初始法授大妈们可以享受健身体育权但同时制造噪音的权利并适用不可让渡规则,在此方案下,大妈们可以跳广场舞,且周边居民不能通过事先“买通”或事后补偿的方式阻挠。
3 三种规则在广场舞问题上适用的讨论
以上三种规则下的六种方案,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法官在选择方案时,须综合考虑当事人间的利益冲突、财富分配状况等,再配合社会整体对各种价值的优先次序排定,做出最宜选择。
基于以上规则解决该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遵循“三因”原则:因人置宜,因地置宜,因事置宜,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才是最佳的解决途径。笔者提出的分析结构框图如图1所示。
首先谈因人置宜。在该原则下,首先分析发生广场舞扰民事件时法院等国家机构要考虑受到外部性影响的人数。当负外部性只影响一小部分人时,构成“私害”,当影响人数较多时,则构成“公害”。在“私害”中涉及的人较少,双方也较易观察到对方行为,也容易能够彼此熟悉,在交流、监督及策略成本上花销不大,往往谈判能够顺利地进行。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自愿的交易来解决争端,免除了法院在计算损害赔偿上所支出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财产规则最为适宜。在“公害”发生的场合,谈判涉及到的面比较广,各类成本也很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谈判自愿交易解决争端的行为常常会发生。一般谈判不成功最后就交由法院裁判,法院做的是了解清楚成本及收益状况,对过去的损害及连同可能对未来损害的预期赔偿相应地赔偿金。此时适用责任规则更加恰当。接下来讨论因地原则,广场舞有时候发生在小区空地,有时候在学校操场,广场舞发生的场所不一,适应的规则也不同。例如某小区主要为爱好安静的年轻人居住,如果允许小区物业向大妈们出售小区空地的使用权来跳舞,噪音污染行为将造成该小区楼盘无人问津,导致价格降低。若以责任规则保护这些居民的权利,即大妈们向居民支付向法院额定的补偿金,由于居民数目众多,该金额将会惊人以至于没人愿意支付,因此责任规则不能起到作用。在此情形下,禁止向大妈们出让小区空地使用权将是最有效的做法。因为避免噪音污染将比支付噪音污染成本低廉的多,此时最适宜的规则即是不可让渡规则。在不超过一定的标准的情况导致不可调和,一般不适用不可让渡规则,其他情况下可以从大妈们侵扰涉及地域的面积及侵害影响力来进行分析,此种类似于上文因人置宜原则的“私害”与“公害”,例如在学校大多比较空旷,大妈们侵扰人数较少,属于私害。如果在人数密集的小区,此时属于公害,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分析。
最后讨论因事原则。广场舞造成的侵扰及争议在不同的事件中往往是不同的。大多数地方可能是居民有所抱怨但是没有实际行动,有些时候可能会演变成居民与大妈直接群体性纠纷,例如居民购买高音炮来对抗大妈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适用不可让渡性规则更符合社会更长远的利益。那有什么一般的标准可以界定么?如美国所有噪音太大,将处罚款;在日本,不听从制止,发出异常巨大的声音,损害环境的静稳,可以处以拘留及罚金。笔者认为可以界定相应噪音等级,在较高等级情况下会对居民的健康等人身性质权利造成很强的损害,即便是权利人愿意买卖,法律也应当禁止该行为的发生,此时应当采取不可让渡原则。除此之外当用分贝界定出来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微乎其微时,法授权利应当赋予大妈,同时视乎“私害”、“公害”确定是采用财产规则还是责任规则。当造成了相关危害但是没严重到适用不可让渡性规则时,此时法授权利也应当给予周边居民的
安居权,根据因人置宜原则去确定财产或责任规则。
4 结语
要解决广场舞的背后矛盾,不可能凭借个体的力量去完成,寻求改进的前提是研究权利的保护和救济的制度困境及规则体系,同时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从而确定分别选取何种救济规则。并且應围绕着三种规则下的思考确立和完善制度体系。此外权力冲突的源头都是因为公共资源的不足,试想如果政府能够进行合理地规划,提供更多地健身场所,也许这些纠纷就会烟消云散。总之不管采用何种方法,最终希望的就是既让广场舞者的权利得到满足,又让其他业主的权利得到尊重,这样才能形成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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