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对检察机关检警协作现状的理性思考

2023-09-14 来源:易榕旅网
对检察机关检警协作现状的理性思考

检察机关检警协作提出以来,许多检察院就此问题进行了实践、探讨和创新,因检警协作中,牵涉到检察官与检察法警的职能分工和各自的职责要求,在实践中有诸多矛盾和不足,操作起来也缺乏法律和制度的有力支撑,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笔者根据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拟对检警协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进行分析、探索,以期抛砖引玉,以资工作参考。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法警单而不列,检警协作难有警力保障。

各基层院在形式上都设立了司法警察大队,但人员岗位并未单列,有队无警的现象普遍存在。由于大多数基层院整体人员编制有限,司法警察单列管理有名无实,在执行上存在诸多困难,在编法警挂靠政工、行装、办公室、监所等部门是常事。法警挂靠其他部门,岗位另有工作职责,各院自己设立的岗位工作考核只对岗不对人,法警的考核就不再是法警工作的考核,而是挂靠岗位的考核。在此管理体系下,形成警力分散的局面。法警不司法警之职,检警协作没有警力保障,检警协作就无从谈起。

2、法警职责不明,检警协作成了检警混作。

尽管检警协作提出来有一定的时间了,但在大多数检察院领导心中,并没有一个基本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更是一团混乱。基于司法警察工作职责功能有限、对业务影响少、发挥的作用不大的情况,许多基层检察院,甚至是市级检察院,都把司法警察的自身职能淡化、模糊化,甚至抹杀了。认为司法警察就是看看嫌疑人、当一下检察人员的跟班,对法警职责根本没有清楚的认识。就连一些法警大队的负责人,对自己的本职工作也日渐淡化,而热衷于领导交办的各项非警务工作,有些司法警察大队的负责人自己也不知道该做些什么,以为跟着两局的人员办案就是检警协作,以为跟着公诉、侦监人员提审嫌疑人就是检警协作。一些工作积极的司法警察则包揽侦查、讯问、拘传、看守等一系列的工作任务,把查办案件当自己的成绩,而荒了自己的职能。由此,检警协作成了事实上的检警混合办案,协调配合在哪里,自己的作为在哪里,许多检察法警根本没有方向,更谈不上具体的检警职责分工。

3、警力、素质有限,检警协作难有作为。

在基层检察院中,大多没有按要求的比例配齐司法警察,缺员比较普遍,部分检察院即使按要求的比例勉强配齐,但与日益增多的案件难成比例,无法满足正常的工作保障需要。如在基层院中,几乎天天有侦监、公诉部门提审嫌疑人,正常情况下,要专门安排两名到四名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而一般基层院也就四五

名法警,有的法警还挂靠了其他部门,在两局的侦查工作中,侦查对象稍微多一点,警力就无法跟上去,这方面的检警协作也就无从谈起。同时,大多数基层检察院,包括小数市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来源主要是解决军转人员、内部没有司法资格的大龄干警和政府部门硬塞进来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司法警察的警务能力难免参差不齐,检警协作缺乏相应的警力支撑和素质保障,其结果可想而知。

4、协作关系不顺,检警协作缺乏制度支撑。

检警协作是检察工作实践中应有的命题,也是检察机关部门之间和不同岗位职能之间的内在要求,但具体如何操作,应当怎样达到高效协调运行,却没有一个具体的规范可供执行。我国《刑事诉讼规则》468条中仅有4条涉及到司法警察,在程序要求上也是“可以有”、“或者由”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而不是“必须”、“应当”之类的语言表述,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随意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履行职务规则》中,也仅对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对检警协作关系没有作出具体明确的界定。近些年来,检察机关对检警协作有一定的探索和实践,但由于缺乏法定的、权威的制度支撑,导致各地做法不一,检警协作效果也很难统一测评和考核,在实践中难免有顾此失彼的现象。有的把检、警的职责摸糊化了,认为法警参与办案就是检警协作;有的甚至把协作当成了主办,挂检察官的名,行办案之实;

有的则把两者条块化、机械化,呆板地执行用警规定,体现不出工作效率,等等。

二、实现检警高效协作的对策

1、强警固本,提高警务能力。

在检警协作上,司法警察的警务能力是否过硬是个关键,如果自身能力跟不上,检警协作就会出现软肋,检警协作的效率就不会高,甚至葬送检警协作的前程。在提高警务能力上,应突出岗位技能特点,在提高法警专业水平上下功夫。以法警安全保障主业为基础,着眼岗位专业技能水平的提高,坚持把队员体能、技能培训作为重点常抓不懈,强化队列、押解、擒拿、射击等训练和各种警械器具的正确操作使用。

同时,要突出法律业务难点,在提高办案参与能力上下功夫。对于法警工作,执法的前提永远离不开法律规范,培养良好的法律素养是法警教育永恒的主题。应一改过去法警练兵中“练”体不“念法”的缺点,突破法警法律素质不高的“软肋”,做到体能训练与法律业务同步提高。如把诉讼法与实体法相结合、检察工作和法警职业特点相结合、法警考核要求与办案操作实务相结,为法警开列法律业务学习“菜单”,要求每个队员明确法警法律职责,熟悉办案流程,理清法律分析思路,提高办案参与能

力,努力让队员既成为办案安全的保障者,也成为办案业务“理手”。

2、理顺关系,提高协作质量。

检警协作既是一种协调配合关系,也是一种相互监督关系,司法警察在检警协作中应当坚持职能原则、法律原则和纪律原则,具体应强化两个协调配合。一是强化部门与部门的协调配合。改变过去法警部门单独作战的观念,注重警检合作,实行警检对接。如在安全防范上,办案部门针对办案情况应填写好《办案安全提示意见表》送交警队,法警据此了解案情,及时掌握当事人的思想动态、身体状况和相关社会因素,便于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法警在对案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后,应填写《办案安全风险防控意见表》,与办案部门共同落实安保措施。对重大安全风险,则由部门间会商,共同研究化解方案等。二是强化法警与检察官的协调配合。在出警中注重法警与公诉、侦查办案人员的协调,既相互配合,也相互监督,改变“单兵种”作战局面。如侦查人员如发现法警在履行职责时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疏漏和不当的,则及时指出或报告有关领导。法警在参与办案过程中,凡发现办案检察官办案超时限、刑讯逼供、单人提审犯罪嫌疑人及涉案办事人员等违反办案纪律和安全规范要求的执法行为,也应及时指出或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请求纠正等。

3、完善机制,提高协作效率。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怎样加强检警联,增强协作实效,制度是个关键。一是要建立制度性规范。对检警协作的方向、内容和方式作出明确的规定,把检警协作提升到制度的层面进行要求,加以规范,形成长效机制。二是要建立程序性规范。对司法警察与检察官之间在办案中如何开展协作进行规范,具体到案,细化到人,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和工作效果,增强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让检、警两方都能清晰明确地知道,自己应当干什么、怎么干,这样才能避免引发矛盾,减少摩擦,提高效率。三是要建立激励性规范。任何一个完美的社会管理制度,要得以实现就必须有行为约束,检警协作也应一样。检警协作是运行于检察机关的案件办理中的内部协作机制,尽管是一项内部工作关系,但关系到工作效率和执法质量,更要面对当事人的检验,配合得好就会提高工作效率,配合不好就会影响工作质量和检察形象。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和惩戒性规范,加大对检警协作中执行不力、配合不当或其他影响工作质量的情形应给予一定的惩戒,就能确保检警协作的健康运行,这样也才能确保协作成效。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