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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20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内部审计方案编制规范……………………………… 2
第三章 内部审计证据规范…………………………………… 3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规范……………………………… 4
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规范…………………………………… 5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范……………………………… 6
第七章 附则…………………………………………………… 7
内部审计工作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审责任,提高内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北川维斯特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务稽查部在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报告、保存审计档案等过程中的管理。
第二章 内审计方案编制规范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的内部审计方案是指审计人员为顺利完成各项内审业务,达到预期内审目标所编制的具体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条 法务稽查部执行年度内审计划,实施审计时,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和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编制审计方案。
第五条 审计方案由审计人员编写,实行主审负责制。
第六条 编写审计方案时应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文件资料,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 对曾经审计过的单位,应注意运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
第八条 审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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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3、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
4、实施步骤和预定起始日期;
5、审计人员及其分工;
6、审计方案编制日期;
7、审批人员。
第九条 审计方案对审计内容、范围应做到要求明确、重点突出、步骤周密、方法具体、安排合理。
第十条 审计方案由法务稽查部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法务稽查部负责人同意后对审计方案作出调整。
第十二条 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作为检查、考核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审计方案及其编制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应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 内部审计证据规范
第十三条 本标准所称内部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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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鉴定和综合整理,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
第十四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充分性:证据数量足以证实审计事项;
2、相关性:证据和审计目标相关联;
3、可靠性:证据能够反映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
4、合法性:证据必须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审计证据包括: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以其记载内容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存在并以其外部特征和内在本质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及其他电脑储存形式存在并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电子证据;
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5、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6、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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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收集审计证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确定合理的审计风险水平,选择适当的抽样方法;
2、考虑取证成本与证据效益的对比;
3、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
4、认真分析、科学判断,力求审计证据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
5、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审计法规规定的手续和程序;证据要得到被审计单位或提供证据人员的正式认同。对相关单位或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和日期,方可作为证据。
第十七条 审计取证应按不同类别的审计项目和要求,分别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及分析性复核等不同的取证方法。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对可作为证明材料的各类原始资料、文件及实物等采用复制、复印、摘录、照相等技术手段。
第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提出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第二十条 对现金、有价证券、票据的盘点监督,对被审计单位隐瞒、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取证,应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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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取证材料清单及所附审计证据,应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归入审计档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规范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收集的各种资料所形成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记录,是编写审计报告的基础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方案的内容相衔接,正确反映审计人员执行审计方案的全过程,按编制顺序分为单项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人员按审计方案确定的分工,各自在工作中编制。
第二十五条 单项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某一事项的详细记录,也是对被审计单位综合评价的具体依据的一部分。
第二十六条 汇总审计工作底稿是在单项审计工作底稿确定的基础上,经过分析整理,由主审按审计事项的性质内容分类归集汇总而成。汇总审计工作底稿是编制审计报告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项目名称及实施审计时间;
3、被审计单位基本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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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计事实;
5、审计评价;
6、审计建议;
7、附件凭证;
8、主审、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
第二十七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该观点明确、客观反映、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用词恰当、字迹清楚、格式规范。审计工作底稿中阐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等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矛盾,应予鉴别和说明。审计工作底稿不得擅自增删或修改。
第二十八条 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有清晰的勾稽关系。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形式可以是纸质、磁带、磁盘、胶片或其他有效的信息载体。无纸化的工作底稿应制作备份。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纳入审计档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规范
第三十一条 本标准所称的内部审计报告是法务稽查部对被审计单位(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集团总裁、总裁办提出的书面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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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凡发出审计通知书的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都应该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审计事项和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
3、被审计单位的概况;
4、审计后查实的主要问题;
5、审计评价;
6、审计意见及建议;
7、其他需要阐明的事项;
8、相关附件。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符合以下基本的质量要求:
1、 客观性:内部审计报告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清晰性:内部审计报告应该易于理解和富于逻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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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明性:内部审计报告既要简明扼要、文字精炼,又要完整表达审计意见;
4、建设性:内部审计报告应该充分体现内审部门的服务功能,帮助和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控制措施,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5、及时性:内部审计报告应该及时发出,以收到防止弊端发生,促进、改进工作的时效;
6、重要性:内部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建议应该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风险水平和重要性。
第三十五条 编制内部审计报告的程序:
1、审查审计任务的完成情况,确保审计工作覆盖了审计方案既定审计范围的全部内容,实施了所有的审计步骤;
2、审阅审计工作底稿;
3、依照重要性原则,评估审计发现的重要性,对审计发现的代表性、典型性、严重性进行分析,透过现象抓住本质,确定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发现;
4、起草审计报告;
5、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6、修改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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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核定稿审计报告;
8、发送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纳入审计档案。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是法务稽查部在进行审计监督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管理主要包括法务稽查部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鉴定和移交等项内容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审计档案包括:
1、审计通知书、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等审计公文;
2、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3、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
4、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复、批示、询证函、复函等文书材料;
5、审计计划、审计工作总结、业务学习资料等行政管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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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四十条 审计档案管理要求:
1、公司法务稽查部经理负责公司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公司法务稽查部负责人档案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2、审计档案的立卷实行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实行主审负责制。
3、审计档案按照完整、精炼、有效的原则进行收集和整理,以审计项目为单元立卷,编写文件页号、目录和备考表、填写卷宗封面后装订,然后移交档案保管人员。
4、对确无保存价值的资料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法务稽查部负责人复核后销毁。
5、审计案卷的排列规则: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6、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者应事先经法务稽查部负责人书面批准。法务稽查部根据有关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是否允许复印或摘录其中的有关内容,借阅者应自行负责因其误用资料而造成的任何后果。
第四十一条 每年形成的审计档案,在审计年度终了后,暂由法务稽查部保管三年,期满之后,由法务稽查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四十二条 审计档案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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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性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相对稳定,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并对以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和直接作用的审计档案。
当期档案是指那些记录内容经常变化,只供当期审计使用和下期审计参考的审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如下:
1、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2、永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
3、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永久性档案的保管年限与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
第四十四条 销毁审计档案,应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法务稽查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审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公司集团总裁审核批准方可实施;实施销毁时,应由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和法务稽查部共同派员监销,并在审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审计档案销毁清册应永久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由法务稽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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