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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辨析题

2022-06-28 来源:易榕旅网


《国际公法》辨析题

(1)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等同的。

说法错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即各国在法律上平等;每一国家享有充分主权所固有的权利;国家的人格、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受到尊重;各国在国际秩序中应善意履行其国际义务与责任。地位等同是指地位一样,没有差别,而实际上国际法主体因为经济军事文化等实力的不同,地位是不同的。

(2)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前半句说法正确,后半句说法错误。相对于国内法,国际法的最大特点是强制力的依据和方式特殊。国内法的强制力是由超越个体之上的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器来保障和实施的,而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因此,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如联合国)的行动来实现的。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联合国成员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但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3)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国际法的法律渊源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形成并被广泛接受的一种行为规则和制度,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国际法委员会的职能是就国际间尚未订立规章或各国惯例尚未发展成为法律的各项主题,拟订公约草案以及更科学合理地制订并系统汇编广泛存在的国家惯例、判例、学说等国际法规则,因此根本不存在国际立法机关。国际法委员会主要参与国际法的起

草工作,有些专题是委员会决定的,而有些是由大会提交的。每当委员会完成了一个专题,大会往往召集一个全权代表国际会议,经协商一致通过草案,缔结公约,接着向各国公开签署,因此国际法委员会没有国际法立法权。

(4)国家在本国境内实施的行为,便是一个国家的内政。

说法错误,内政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即属于国内管辖事项且不违背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与发生在境内境外无关。一个国家在本国境内的某些行为,也可能是违反国际法的。比如一国在本国境内扣留外国外交代表作人质就不属内政的范围。因为在这种场合扣留人质即破坏了国际法上规定的外交代表的豁免权。

(5)只要是国家在国际上的权利和义务,就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

说法错误,国家继承分为四个方面的继承。

1.条约的继承

除非达成协议,一般而言,与领土划界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边界条约、道路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等,一般不予继承。

2.国家财产的继承

除非另有协议,国家不动产的继承适用“随领转移原则”:国家动产的继承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又称为“与土地最密切联系原则”。

国家档案的继承

除新独立国家作为继承国的这一特殊情况外,其余的各种类型的国家继承,首先由继承国与被继承国协议解决国家档案的转属;如无协议,则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继承。

4. 国家债务的继承

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征服债务、战争债务等,原则上不予继承。

根据不同的领土变更情况,国家债务的继承情况不尽相同:①国家合并时,国家的债务应转属继承国;②国家分离、分立或领土转让时,债务继承首先根据协议解决,若无协议,则应按照公平的比例转属继承国;③新独立国家对宗主国或殖民国家等被继承国的债务可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并且这种协议不能违背有关国际法原则。

(6)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即意味着国家间建交。

说法错误。国家承认是单方面行为,其后果是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或政府间关系的正常化,双方结束敌对状态,可以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而国家间建交是双方行为,指两国在相互承认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达成协议,以联合公报或换文等形式公布,并互派外交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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